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付款方是谁就应该向谁开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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