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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含义和区别是什么?
2024-10-24 00:09:03 责编:小OO
文档

一含义:

1.农业生产互助组

亦称“农业劳动互助组”,简称“互助组”。50年代初期,我国农民为了解决农业生产中各自的劳动力、畜力、农具不足的困难,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的劳动互助组织。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临时互助组,一般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临时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农忙过后,即行解散,是互助组的初级形式。

二是常年互助组,规模一般较临时互助组大,组员比较稳定,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劳动互助外,还进行其他农副业的互助结合,并且在组员之间有初步的劳动分工,有的还积累了小量的公共财产,是互助组的高级形式。

2.初级农业合作社

亦称土地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它建立在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社员将土地作价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初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税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分给社员,作为社员的劳动报酬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报酬。

社员劳动报酬一般高于土地报酬。劳动报酬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社员除参加社内劳动外,还可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其他家庭副业,社员家庭副业的生产工具、零星树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资料等归社员所有。初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初级社同农业生产互助组相比,有很大不同。虽然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仍是私有的,但由于实行统一经营,并且积累了公共财产,因此具有相当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具有了半社会主义性质。它是合作农业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中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定性步骤。初级社的进一步发展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3.高级农业上产合作社

简称高级社。它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和社员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社员私有的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耕畜、大中型农机具则按合理价格由社收买,或为集体财产。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畜、家禽、小农具以及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等,仍属社员私有。高级社在有计划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组织社员参加社内的劳动。

高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税金、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剩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高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领导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它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由于高级社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因此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

同初级社相比,高级社能够较大规模地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和采用新式农机具,为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技术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渔和工副业生产,以满足社员、集体和国家的需要。

二.区别

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划分,农业社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两种。

拓展资料

农业劳动互助组织,在中国有较长的历史。本来是农民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的一种形式。在民主时期中国党领导的根据地,已经开始建立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于中国党和的积极领导和支持,农业劳动互助组织有了更快的发展。1950年有272万个互助组,到1954年最高达到993万个。互助组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7年互助组全部转入农业生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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