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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出让的土地也要有选址意见书吗
2024-10-23 23:46:52 责编:小OO
文档

出让土地不需要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扩展资料:

出让的土地流程:

一、由转让人提出土地转让申请,由受转让人提出用地说明。

二、由转让人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图。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4、主管局批复(如兼并应提交兼并合同)。

5、职代会决议。

6、双方营业执照。

7、双方公证书。

三、经实地勘测后,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及绘制转让红线图。

四、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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