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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八十岁以上农村老人有无优惠
2024-10-23 23:46:44 责编:小OO
文档

有,我国对八十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有生活补助和优惠,部分地区还有医疗补贴和生活补贴。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

同时根据老人的医疗需求,国家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医疗保障制度,为看病的老人发放医疗保险,报销老人看病所需的医药费和部分个人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都由承包。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扩展资料:

农村养老优待

(一)建立养老水平同步增长机制。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三)实行购买养老服务。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高龄老年人,当地应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当地制定。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四)实行住房优先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五)实行社会力量助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资源为老年人生活、医疗、康复、健身、娱乐等提供捐助、资助和优待。

(六)免除农村老年人的“一事一议”等各类筹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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