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多次土地制度变革,逐步转变为国家集体土地所有的。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战争年代中国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战争时期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的困难或者借此提高收入。
第三次是公社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其做法是: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
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