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申请条件 必须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证 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批准文件,选址兰线图、规划设计条件等)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土地红线图和界桩坐标 3、建设用地平面规划图 4、平面规划图审查意见单 5、计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6、1:1000数字化地形图一式两份 7、建设工程控制兰线图、经审定的建筑方案(相关图纸、效果图及方案说明)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方案审查意见单 8、其它相关必备材料 注:法律、行规及地方条例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具体要求请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承诺时限: 1、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报来的建设申请报告、计划部门批准文件、经审定的平面规划图、已审定的控制兰线图、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土地权属证明、相关部门意见、四邻意见、地形图等相关规划审批资料,资料齐备后当场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批复文件、建设红线图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收取,建设工程每平方米单位造价由本机关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及标准确定,结构不同,单位造价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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