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征收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征收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征收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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