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违反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保障原则(第33条)。
二是直接违反规则。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第37条的规定。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决定有效;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所均已摘牌,所有人员也均已被释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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