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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级是否有权力单双号限行
2024-10-24 19:56:40 责编:小OO
文档


可以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第三节是关于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规定,从第五十条到第六十七条。其中有两条是关于地方的受权。

具体为:第五十条第三款到第四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扩展资料:

其他法律对此的规定:

《 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由此可以看出郑政通[2017]40号文地方性规章。那么郑政通[2017]40号文是不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具体事项,我们还得继续分析。

其次,看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的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中的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这应该是一个适时监控和临时性情况做的交出的交通管制。

然而,郑政通[2017]40号文的规定绝非临时性,也非机关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做出的规定。再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授权机关的,并非授权郑州市的。如果是临时性的交通管制,郑州市即可实施。没有必要通过郑州市发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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