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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安置房要不要预征土地
2024-10-25 03:54:0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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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北京市三部门公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适房、限价房等保障房取得的收入,截止至2010年12月07日暂不预征土地。

专家认为,新提高了开发商应预支的税款,目的是监管预售资金,收紧开发商的现金流。由1%提高至2%或3%,如果一套房的预售价为每平米1万元,原税款为每平米100元,现在每平米要缴纳200至300元。

开发商预先支付更多税金,会影响到资金链的运转。开发商资金紧张或手起没钱,便不会过度扩张。同时,开发商为加快资金回笼,也不得不降价销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的,可以预征土地,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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