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2018年收容教养是否被彻底废除了吗?请准确回答谢谢
2024-10-25 03:56:01 责编:小OO
文档


收容教养没有废除。

根据2018年2月6日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章第十七条:

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收容教养。

1993年《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未满十四岁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原《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

扩展资料

收容教养的发展:

收容教养制度是中国所特有的对少年犯罪人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项制度。

建国以来,中国出台了一些关于收容教养的性文件,最早可追溯至195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内务部、司法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

在少年犯管教所收押的人员中,其犯罪程度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对无家可归的,则应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容教养。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