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养没有废除。
根据2018年2月6日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章第十七条:
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收容教养。
1993年《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未满十四岁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原《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
扩展资料
收容教养的发展:
收容教养制度是中国所特有的对少年犯罪人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项制度。
建国以来,中国出台了一些关于收容教养的性文件,最早可追溯至195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内务部、司法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
在少年犯管教所收押的人员中,其犯罪程度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对无家可归的,则应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容教养。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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