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入棚户区改造指的是该房子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了棚户区改造,使该地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根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扩展资料: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 落实税费减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四项 完善安置补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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