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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教师辞职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2024-10-25 03:02:57 责编:小OO
文档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者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辞职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具体的转移接续手续可到参保地门咨询办理。

扩展资料

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省内建立一个职业年金计划或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且实行统一收益率的,参保人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职业年金基金;需要记实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记实后再办理转移接续。

省内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且各年金计划分别计算收益率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年金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系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信息交换。

参考资料人民网-在编教师辞职养老保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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