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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2024-10-25 03:32:19 责编:小OO
文档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以上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审批程序: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固体处。

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何审批?

百度百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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