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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造粒国家给环评吗?
2024-10-25 03:37:41 责编:小OO
文档


给环评

1、塑料颗粒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第一大类“鼓励类”第三十八类“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的第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项目符合国家产业要求。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废弃资源综合综合利用业”规定,塑料颗粒项目需要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扩展资料

国家规定

废塑料加工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定及《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防止二次污染。

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

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

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

禁止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应当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禁止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对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禁止将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发现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进口废塑料,应当立即向口岸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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