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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与环境管理体系
2025-09-29 18:17:1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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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与环境管理体系

    学习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以下简称“审核规范”)与“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以下简称ISO14001)的审核员都会感到,两者除管理的对象(前者是职业安全健康,后者是环境因素)、各自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也有所不同外,其运行模式、结构、内容(17个要素)和遵循管理体系的原理等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因此不少审核员认为“审核规范”除4.3.1和4.3.2条款外,都可按照ISO14001条款的内容实施审核,从而走“捷经”放弃了对审核规范的内涵学习和研究,有些刚开始学习“审核规范”的ISO14001审核员尤其如此,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细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审核规范”与ISO14001在不少的条款方面存在着不同,恰恰是这些差异,形成了“审核规范”的自身特征,因此只有了解了这些差异和内涵,才能把握审核的宽度和深度。本文试就“审核规范”与ISO14001差异及审核方面的内容展开探索性讨论。 

一. 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自成一体的“审核规范”始终贯穿“预防为主”的基本思想,比ISO14001的防范和控制更具主动性

通览“审核规范”,不少要素与ISO14001相比,增加了对要素评审和策划的要求,如4.2、4.3.4、4.4.6(4)、4.4.7、4.5.2、4.5.4等,从而更强调了职业安全健康的“预防为主”的基本思想。这是由职业安全健康特别是安全事故的突发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具体如下:

     1. 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定期进行评审”,是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和有效性的有力保证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组织贯彻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的宗旨,是组织实施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推动力,因此“审核规范” 4.2条款增加“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适宜性”的内容就十分重要。方针的适宜性首先体现在应符合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各个组织的风险、性质、规模、资源和运行经验不同,因而各个组织的方针在满足两个承诺的前提下,方针的形式和描述也应有所不同。随着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深入,业务、作业条件、外部环境和法规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期望值的不断增加,特别是在重大的事故、事件、不符合发生后,对方针的定期或及时评审显得非常重要,它是确保方针持续适宜性和有效性的保证,因此在审核4. 2条款时,方针是否“定期进行评审”、评审了哪些内容、如何“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等,是与最高管理者交流时必须审核的内容之一。

     2.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信息传达给相关方是防患未然的需要。

    “审核规范” 4.3.2条款之所以提出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传达给其他相关方的要求,是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应包括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包括分合同承包商和访问者)有关。实际经验告诉我们,有些危害事故就是因为相关方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如防火、防爆的规定)不了解而引起的。相关方的一个烟头引起重大火灾事故并不少见;进入消防重点区域的所有人(包括上级领导和访问者)应暂时上缴所有火种、空中小姐对乘客宣传飞机飞行时不准开通手机等不就是把有关法规和其他要求传达给相关方吗?因此在审核4.3.2条款时,除对收集法律法规渠道、频次、适用性评价审核外,还应关注哪些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与相关方有关?是否传达给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方等方面的内容。

     3. 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评审,为消除或降低风险的持续适用有效起到了保障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是旨在实现目标。管理方案是否按原先设定的方法、资源、职责和时间表实施是直接关系到持续改进的承诺,因此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定期评审显得十分重要,为消除或降低风险的持续适用有效起到了保障作用

     4. 堵塞疾病和伤害的源头是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重要途径

防微杜渐是大家都能明白的简单道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同样如此。组织只有在设计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工作组织时,就应用人类工效学原理使所设计的内容符合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并与人的能力相适应,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笔者认为,“审核规范” 4.4.6(4)条款的内涵还在于为职业安全健康防治工作提出了一个指导思想,即组织的领导和安全卫生科技工作者对疾病和伤害的防治是使所设计的内容符合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呢?还是置作业者的生理和心理不顾,让作业者去适应作业环境?决非危言耸听,孰先孰后,是对作业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态度问题,我们历来反对对噪声的防护采用发放耳塞的简单做法,而提倡首先应从设备和环境方面着手解决。审核新建项目时更应严格把关,笔者建议,在审核该条款要求时,可结合该组织的“三同时”和“劳动安全预评价”的内容综合评审,以便作出客观的评价。

     5. 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的实际效果是我国“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总方针生动体现。

一般来说,潜在的事件和紧急情况是突发的,产生疾病和伤害的后果一般都比较严重,有的甚至不堪想象,因此“审核规范” 4.4.7条款强调了应事前“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的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而并非是在必要时或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后。把在必要时或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的评审提前到事故发生前对应急预案与响应的实际效果的评审,目的无非是保证组织确定的应急预案与响应是充分的,当潜在的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确实能及时地作出有效的响应,预防或减少疾病和伤害。与ISO14001的4.4.7条款相比,看似条款描述秩序的颠倒,其实质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总方针的生动体现,这不能不说是对ISO14001的一个改进和提高。

     6. 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前的风险评价是全面控制风险多样性和复杂性有效手段

预防已识别的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再次发生,消除根源,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跟踪验证,这些要求与ISO14001是一致的。但不同的是“审核规范” 4.5.2条款增加了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前风险评价的内容。笔者以为这是由职业安全健康特殊性、复杂性、广泛性所决定的,也是我们在审核中要特别关注的。可以这样认为,实施任一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过程或作业活动都具有双重性,既对不符合进行了纠正和预防,又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对此就应按照“审核规范”4.3.1条款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价,并实施控制。显然因实施了纠正和预防措施,带来新的高风险甚至比原不符合前的风险还要高的措施是不足取的。如为防暑降温配备排风扇,除应对排风扇降温的效果进行跟踪验证外,还必须对增设排气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触电事故、机械伤人事故、噪声危害、甚至爆炸风险(在有防爆要求的作业场所时)进行相应的评价,其目的就是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消除其风险或把风险降到最小,若不能达此要求,则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取代之。

7. 有效满足组织的方针和目标及评审以前的审核结果使内部审核的目的更明确、更具实效。

内部审核具有全面又正式的自我评价功能,是职业安全健康三级监控机制之一,随着时间的推延,有些组织把内审仅看作是一项例行公事,从而失去自我评价和监控的作用。“审核规范” 4.5.4条款除保留了体系应符合标准、并得到正确的实施和保持的要求外,增加了“有效满足用人单位的方针和目标”和“评审以前的审核结果”的规定,丰富了内审的内容,对内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部审核不仅要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而且通过对组织是否有效满足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审核,特别是对以前的审核结果的评审,促进内审要讲究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可防止内审流于形式,使内审在体系符合性的基础上更注重体系的持续有效性,提高内审的可信度和监控作用。

二.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是审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

在“审核规范” 4.4.1条款中对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和管理者代表的任职资格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语气之肯定、规定之明确是ISO14001不能相比拟的。笔者认为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由职业安全健康自身特征所决定的。历史经验表明,组织最高管理者是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成败的关键,最高管理者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核心作用不容忽视。人命关天,安全重于泰山,最高管理者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义不容辞。由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在组织中处于重要的特殊地位,其影响范围涉及组织的所有人员和全部财产,关系到全体员工(含外来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以及组织的财产损害,因此管理者代表必须是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来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使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在组织的各职能和层次得到顺利实施。我们在审核4.4.1条款时,务必将这二点审核到位,任何单位领导不能以任何理由放弃对职业安全健康的领导,这是贯彻实施“安全第一”的前提,是审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必须坚持的原则。

三.  员工的直接参与和享有代表性是贯彻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群众基础 

     “审核规范”中的协商与交流与ISO14001的4.4.3信息交流不能仅看作是字面上的差异,其实质内容有着很大的不同。ISO14001的4.4.3条款要求有关的环境信息要在部门间、组织与相关方间内外部交流和处理,以保证环境管理体系信息的畅通。而“审核规范”强调的是员工的直接参与。“协商”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由此看见,协商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协商与交流是实现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人有关、人人有责”的重要途径,是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积极参与和监督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必要保证。我们说职业安全健康的精髓和核心就是保护广大员工安全、健康及财产利益,那么,员工参与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天经地义,正因为如此,在审核此条款时,不能只把审核仅停留在组织是否开展了信息的交流或信息的处理上,而要把审核的焦距对准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和程序是否有员工代表参与制定、实施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是否与员工代表充分讨论,员工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是否真正享有代表性,笔者始终认为能自觉做到上述要求的企业,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必定是正常和有效的,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必定是少发的。

这里要说明的是我们将“审核规范”和ISO14001作比较,无意贬低ISO14001,每个体系有各自的特色,才构成世界的丰富多彩。本文目的是要提醒在审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不要生搬硬套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模式,特别不要忽视两者差异之处的审核,“审核规范”新增的和差异的内容,往往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具有自身特征的内容,更应按照条款的内容,把握好审核尺度审好审透,这样既是对审核员自身的水平和能力的提高,也是对受审核方所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帮助。限于笔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经验不足,学习和理解“审核规范”和ISO14001的内涵不够,文中错误之初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附录  本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与ISO14001差异索引表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ISO14001
(8)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4.24.2
并应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方4.3.24.3.2
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4.3.44.3.4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

用人单位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来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

4.4.14.4.1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专职的管理者代表

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实施和评审;

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4.4.34.4.3a.组织内各层次和职能间的内部信息交流;

b.外部相关方信息的接收、成文和答复

4.4.6⑷ 为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对于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它们对人的能力的适应,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4.4.64.4.6
用人单位应制定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的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4.4.74.4.7必要时,特别是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组织应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程序予以评审和修订。
通过实施前的风险评价过程对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进行评审4.5.24.5.2
③ 有效地满足用人单位的方针和目标;

⑷ 评审以前审核的结果

4.5.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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