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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化企业常见安全隐患及法律法规依据(2020.6)
2025-09-28 06:35:25 责编:小OO
文档
化工危化企业常见安全隐患及法律法规依据

一、电气安全(含防雷、防静电)

1.保护接地、静电接地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3.0.4“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1 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2 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3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5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6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拼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7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8 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9 装有架空地结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10 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11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5.1.1“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5.1.1.b)“电气装置中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中性导体与接地极相连接,以保证故障回路的形成。凡可被人体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

2.静电接地专用线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3.6.1“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应与其它用途的接地装置综合考虑,统一布置。可利用保护接地干线防雷电感应接地干线作为静电接地干线使用,否则应专门设置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材质要求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3.5.1“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应采用具有足够机械强度、耐腐蚀和不易断线的多股金属线或金属体(6mm2铜芯软纹线或软铜编织线)”。

4.静电接地极要求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2.6.4“下列接地干线和线路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1)照明回路的工作零线和三相四线制中工作零线;

(2)整流所备级电压的交流、直流保护接地系统;

(3)直流回路的专用接地干线;

(4)电子线路的“工作地”干线。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2.3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不得与防直击雷地线共用。

5)雷电引流线(兼有引流作用的金属设备本体除外)。”

5.静电跨接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8.9.1“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 0.03Ω 时,应有导线跨接。”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4.2.12“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1 工艺管道的金属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5.1.9“与地绝缘的金属部件(如法兰、胶管接头、喷嘴等),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引出接地。”

6.涉氢管道静电接地、静电跨接

《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9.0.4“氢气站、供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霄电感应接地装置上。管道法兰、阀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条文说明:规定氢气站所有管道,包括暖气管及水管法兰盘、阀门接头等均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4.4.4“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采用铸铁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管道之间不宜采用螺纹密封连接,氢气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禁止用生料带或其他绝缘材料作为连接密封手段。”

7.防雷接地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4.2.2.3“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Ω。”

8.防爆区域进线口密闭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7.1.3.1.7“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4.3“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5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

9.防爆软管(防爆挠性管)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程》(AQ3009-2007)6.1.1.3.10“导管系统中下列各处应设置与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相当的防爆挠性连接管:--电动机的进线口;--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有困难时;--导管穿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10.人体静电导出装置设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4.2.10“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11.配电柜孔洞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4.2.1“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12.电缆防火封堵、挡鼠板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4.3.7“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7.1.5“电缆敷设的防火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1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4.2.1“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要求对进线孔洞进行封堵。

13.临时用电架空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10.6.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14.防雷接地焊接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表4.1.2防雷装置钢材焊接时的搭线长度及焊接方法

15.电缆防爆穿管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5.4.1.2“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4.3.5“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8.1.3“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9007-2007)6.1.1.1.2“选用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导管内。”

16.电缆桥架跨接,穿线管接地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53-2015》12.1.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2.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3.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12.1.2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17.检维修临时配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2.1“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7.3.2“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18.临时用电穿墙防护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3.2“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二、 设备设施(含管道,不含安全设施)

19.易燃可燃物料输送管道要求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3.11“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20.阀门丝堵或盲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7.2.8“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21.储罐区管线穿墙孔洞封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2.17“管道穿越防火堤的开洞处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以防止事故状态下可燃液体到处流散。”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3.1.2“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22.罐区、管带踏步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2.17.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3.1.8 “防火堤的相邻踏步、 坡道、 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2 m 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23.储罐液位报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2.23“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6.5.3“氢气柜钟罩高度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储量),每小时检查一次,并设置超高、过低位置报警装置。“

24.管道支撑

《工业金属管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6.11.1“管道安装时,应及时固定和调整支、吊架,支吊架位置应准确,安装应平整牢固,与管子接触应紧密。”

25.储罐放空管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 第2部分:设计工程规定》(HG/T20546.2-2009)5.1.2“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室内布置的设备放空管,应高出建筑物、构筑物2m以上。”

26.平台孔洞、变形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009)4.5.4“安装后的平台钢梁应平直,铺板应平整,不应有歪斜、翘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27.法兰螺栓未满丝、螺栓未紧固、螺栓不规范

《工业金属管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7.3.8“法兰连接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当需加垫圈时,每个螺栓不应超过一个。所有螺母应全部拧入螺栓。”

28.容器滑动端、滑块螺栓紧固

《容器支座》(JB/T4712)8.4“当容器操作壁温与安装环境有较大差异时,应根据容器圆筒金属温度、两鞍座间距,按附录A核算螺栓孔长度l鞍座螺栓孔应根据容器不同膨胀形式,按图9要求进行安装。”

29.管道连接或隔断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7.2.7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2.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3. 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4.4.9“在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应安装止回阀。”

30.管道跨桥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5.3.5“在管带适当的位置应设跨桥,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31.储罐盘梯应做悬空处理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2014)10.10.1盘梯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盘梯应全部支撑在罐壁上,盘梯侧板的下端与罐基础上表面应留有适当距离”。

32.厂房地沟、盖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3.设备表面、角和棱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1999)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34.储罐底部防水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GB/T 50393-2017)4.4.2“罐底板边缘防护结枃应能有效防水,并应能抵抗储罐底板边缘与基础的变形不协调。”要求对储罐底部进行防水。

35.储罐进出口管道设置柔性连接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5.3.10“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地基沉降和地震要求。”

三、安全设施(不含消防器材)

36.机械防护罩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GB8196-2003)8.2“检验防护装置的冲击强度时应考虑制造防护装置时使用的材料特性,包括将防护装置连接在机器或其他结构上使用的连接件的强度、固定点的强度以及滑轨的强度等等。”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GB8196-2003)6.4.1“运动传递部件: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4.6.2“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位置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37.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检定标签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3条“特种设备应当具有使用注册登记文件,并将登记标志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8.洗眼器林洗器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5.1.6“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

39.乙炔瓶单向阀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6.7.1.4“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40.气瓶防晒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五十条“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

41.气路颜色

《气体焊接设备 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GB/T2550-2016 )10.2“颜色标识:乙炔管线为红色氧气管线为蓝色。”

42.防护栏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009)4.1.1“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2009)5.1.1“防护栏杆应采用包括扶手(顶部栏杆)、中间栏杆和立柱的结构形式或采用其他等效的机构。 5.1.2防护栏杆各构件的布置应确保中间栏杆(横杆)与上下构件间形成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构件设置方式应阻止攀爬。”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1999)5.7.2.b“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维护 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 以上时 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 护板或安全圈等。”

43.安全设施拆除、停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5.6.1.3“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娜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44.放空管阻火器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4.1.11“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45.限高、限速标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7.2.3“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46.检维修区域警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7.2.4“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

47.气体报警仪设置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4.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6.1.3“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48.压力表红线、限位线、上下线、铅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8.4.2“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49.甲乙类装置及罐区手动火灾报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8.12.4“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50.工业管道安全色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1“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4.2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a)管道全长上标识;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51.管道介质、流向标识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5“识别符合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5“当管道采用4.2中b),c),d),e) 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时,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及5“识别符合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的要求在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进行介质、流向标识。

52.警示牌、标识牌老化、破损、不醒目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4-2008)6.3 “标志牌表面质量: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4-2008》9.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53.踢脚板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009)5.6.1“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100 mm,其底部距地面应不大于10 mm。踢脚板宜采用不小于100 mm×2 mm的钢板制造。”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009)4.1.2“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54.玻璃管液位计、防护罩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5.6.2“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作业应采用机械化、管进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膂、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不得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的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

55.应急物资检查要求

《危化品应急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9.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的有关制度和记录:物资清单、物资使用管理制度、物资测试检修制度、物资租用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物资调用和使用记录、物资检查维护、报废及更新记录”9.2 “应急救援物资应明确专人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置在便于取用的固定场所,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摆放、挪作他用。”

56.职业危害告知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7“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5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告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58.安全设施检查、维护、保养要求

《安全生产法》(令第13号)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59.安全警示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0.罐区排水阀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3.2.9.1“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措施。”

61.腐蚀性管道法兰连接防喷溅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5)5.6.1“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62.高温管道保温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5.2.2“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2008)3.1.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管件、阀门等(以下对管道、管件、阀门等统称为管道)应保温。a)外表面温度大于323K(50℃),以及根据需要要求外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323K(50℃)的设备和管道”。

63.安全阀底部截止阀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 第105条“安全阀的进出口管道一般不允许设置截断阀。在必须设置截断阀时,应当加铅封并且保证锁定在全开状态。”

.防火帽、阻火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7.3.7“企业应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路行驶。”

65.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定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2.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滁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66.储罐氮封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4.2.5“储存沸点大于或等于45℃或37.8℃时饱和蒸气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密闭收集处理储罐内排出的气体”。

67.起重机吊钩方脱钩

《起重机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4.2.2.3“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釆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要求安装吊钩方脱钩装置。

68.限高标识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1.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在改、扩建时予以解决。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m~1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于小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0.5m。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以及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

69.风向标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1.7“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70.防腐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5.6.4“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的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71.重大危险源监测数据存储时间不足30天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根据79号令修改)第13条: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72.空气呼吸器气瓶定检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4161-2009)4.2.1“复合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每三年检定一次”。

73.水封(氢气)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6.5.6“氢气柜水封应保证有足够的水位,防止氢气柜因缺水而逸出气体。寒冷地区应有防止水封结冰的措施。”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6.5.9“进出氢气柜的氢气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水封。”

74.高毒作业场所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7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

75.急停按钮

《信号报警及连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4.11.4 “紧急停车按钮应采用红色蘑菇头按钮,并带防护罩”。4.10.4 “联锁复位按钮宜采用灰色按钮。”

76.盲板的设置

《盲板的设置》(HG/T23570.23-95)2.0.1“需要设置官板的都位:2.0.1.1原始开车准备阶段,在进行管道的强度试验或严密性试验时,不能和所相连的设备(如透平、压缩机、气化炉、反应器等)同时进行的情况下,需在设备与管道的连接处设置盲板。2.0.1.2界区外连接到界区内的各种工艺物料管道,当装置停车时,若该管道仍在运行之中,在切断阀处设置盲板。2.0.1.3装置为多系列时,从界区外来的总管道分为若干分管道进入每一系列,在各分管道的切断阀处设置盲板。2.0.1.4装置要定期维修、检查或互相切换时,所涉及到的设备需完全隔离时,在切断阀处设置盲板。2.0.1.5充压管道、置换气管道(如氮气管道、压缩空气管道)工艺管道与设备相连时,在切断阀处设置盲板。2.0.1.6设备、管道的低点排净,若工艺介质需集中到统一的收集系统,在切断阀后设置育板。2.0.1.7设备和管道的排气管、排液管、取样管在阀后应设置盲板或丝堵。无毒、无危害健康和非爆炸危险的物料除外。2.0.1.8装置分期建设时,有互相联系的管道在切断阀处设置盲板,以便后续工程施工。2.0.19装置正常生产时,需完全切断的一些辅助管道,一般也应设置盲板。2.0.1.10其他工艺要求需设置盲板的场合。”

77.泵区设置围堰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SH3011-2011)3.0.18“在操作会检修过程中可能被可燃液体、腐蚀性介质或有毒物料污染的区域赢设围堰;处理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区尚应铺设防腐蚀地面。围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围堰高出堰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m;b)围堰内应有排水设施;”

四、消防安全管理

78.灭火器完好性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4.16.3“筒体应无明显锈蚀和凹凸等损伤,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应齐全完好;灭火器型号标识应清晰、完整。”

79.消防器材阻挡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80.灭火器防护要求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5.1.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81.灭火器检查维护要求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5.2.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每月进行一次检查。”5.2.2“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1.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5.2.3“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5.2.4“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82.消防栓、消防水带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7.3.9“室外消防栓处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

83.消防车通道

《山东省消防条例》6.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设置障碍”。

84.安全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39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85.应急照明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5.5.3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体防护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3.1.2.2“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86.疏散指示标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87.疏散门、安全出口开启方向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88.泡沫管线排渣口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4.2.6.4“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

.1、消防水泵安装前应校核产品合格证,以及其规格、型号和性能与设计要求应一致,并应根据安装使用说明书安装; 2、消防水泵安装前应复核水泵基础混凝土强度、隔振装置、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 3、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和《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 4、消防水泵安装前应复核消防水泵之间,以及消防水泵与墙或其他设备之间的间距,并应满足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要求; 5、消防水泵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后在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阀,控制阀应采用沟漕式或法兰式阀门; 6、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7、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8、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消声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压力开关;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2、5倍; 9、消防水泵的隔振装置、进水管柔性接头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说明和安装使用说明。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

90.消防泵刷红漆

《消防泵》(GB6245-2006)5.3.2“泵体以及各种外露的罩壳、箱体均应喷涂GB/T3181-1995中表2给出的R03大红漆。”

91.消防给水系统阀门锁闭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14.0.6.3“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92.消防设施涂刷红色安全色

《安全色》(GB23-2008)4.1.1 红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

五、行为安全管理

93.吊装锚点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9.2.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94.吊装区域警戒线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9.2.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4的规定。

95.脚手架铺板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4“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96.中间仓库、周转库物料存储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6“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六、基础安全管理

97.应急演练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98.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4.3.1“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 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b) 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工贸企业:

1.建议企业依据《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3)条款6.4.1“对运动传递部位,如皮带轮等产生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的要求对拉丝机旋转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企业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12.3“低压不停电工作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和护目眼镜。”的要求设置绝缘胶垫,并清理控制柜内的易燃物。

3.为避免发生货物倒塌事故,建议企业规范仓库安全管理规定,堆垛高度

4.建议企业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3.0.4“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1 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2 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3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5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要求增加箱门等电位连接。

5.建议企业参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8.2.5“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要求在插座箱安装漏电保护器。

6.建议企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的要求在纺机岗位设置“当心噪声”警示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的要求为操作工配备耳塞。

7.建议企业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8.1.10“厂房、仓库、储罐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的要求配备灭火器。

8.建议企业拆除临时货台或增设爬梯。

9.建议企业参照《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8.1.3“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的要求规整线路并穿管防护

10.建议企业检修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灯供电情况,确保正常使用。

11.建议企业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依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4.3.7“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依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2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要求在配电室内安装应急照明灯、防禽网、封堵墙体孔洞,将配电室门改为外开门,并配备灭火器。

12.建议企业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8.1.10“厂房、仓库、储罐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的要求配备灭火器。

13.建议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检总局3号令,根据80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14.建议企业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的要求每年进行防雷检测。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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