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玉何明升
Abstract : The paper suggests that "wang luo she huei
一、 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的发展进入互联网时代。一系列信息技术的合能效应相继引发深刻社会影响。包括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甚至人类学等各种社会科学开始给予这种“社会——技术”互动影响以密切关注。其中一个似乎约定俗成的概念——“网络社会”,不经意之间成为各学科甚至一般大众纷纷引用的关键词。大家似乎形成某种共识,即在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作用下,人类社会已经开始进入一个新的社会阶段或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形式——“网络社会”。本文作者收集了“网络社会”的许多相关文献。遗憾的是,我们发现大多文章只是以“网络社会”做为各自所关注问题的语境或社会背景,并没有给出具体界定。只是最近才开始有少数作者尝试对此进行考证。即使如此,本文作者也发现了其指称的相互矛盾和混淆。这种指涉的模糊和混乱,使不同学科以及学者之间难以开展有效对话。在彼此误读的情况下,产生许多不必要的纷争和误解。随着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社会影响之快速发展,该领域需要各学科的研究同步做出回应。而就一些基本问题和概念进行协商,是学科对话和深化研究之必需。
经过对目前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本文大抵将“网络社会”的指涉归纳为两大类:作为一种新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和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网络社会”(cybersociety)。但此“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非彼“网——————————————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美国福特基金、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批准号:01B044)资助
作者简介:郑中玉,(1977-),哈尔滨工业大学哲学社会学系助教,研究方向为网络社会学;何明升(1956-),哈尔滨工业大学哲学社会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社会学、城市管理。
络社会”(cybersociety)。尽管在中文上是同一“能指”,但各有不同“所指”。本文试图分别对两种网络社会的界定及其含义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试图对其能指和所指之间,以及各自所指上的混乱进行澄清,以便于使相关研究进一步深化,并有利于不同学科对话的进行。
二、 作为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
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在我们接触的国内目前有限文献中,还很少有人真正意义上对此进行分析或如实地引用。甚至一些作者也只是简单借用这种概念,但并没有真正认识其研究视角之所在。从而在分析中出现了与其原意不符,错会了“网络社会”之“网络”的独特用意。(这一点我们会在后文具体分析这种误解)
1、“网络”视角与“网络化逻辑”
在本节谈及的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网络社会”,我们主要采纳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的界定。尽管卡斯特没有对什么是“网络社会”进行明确定义。但是在全书的结尾,他还是试图得出一个综合性结论。“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虽然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已经存在于其他时空中,新信息技术范式却为其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结构提供了物质基础。……网络化逻辑会导致较高层级的社会决定作用甚至经由网络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利益:流动的权力优于权力的流动。在网络中现身或缺席,以及每个网络相对于其他网络的动态关系,都是我们社会中支配与变迁的关键根源”。卡斯特称这种社会为“网络社会”(the network society)。
在此意义上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之“网络”(network)并非专指互联网(internet)或电脑网络(computer network),而是指“一组相互连接的节点(nodes)”,而“什么是具体的节点,根据我们所谈的具体网络种类而定”(卡斯特,2001:570)。而“网络化逻辑”(networking logic)正是信息化社会(informational society)的关键特色和基本结构。当然卡斯特认为“网络社会并没有穷尽信息化社会的所有意义,因为其中除了结构的类似性外,还必须关注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卡斯特,2001:25)其实,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的“网络”分析在社会学及相关学科中很有历史。尽管这种方法仍有不足,但“作为一种理论方向,网络分析仍深具潜质。因为它抓住了社会结构的重要本质——社会单位间关系的模式,无论这些单位是人、集体还是位置”(特纳,2001:200)从“网络”的角度,社会结构可以定义为位置或结点之间联系的形式。这种分析社会关系结构的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发轫于20世纪20-30年代英国社会人类学对于离开乡村的移民在城市中的支持性联系的研究。在美国的网络分析始于社会心理学的小群体研究。如莫雷诺分析小群体关系结构的“社网图”。而网络分析从社区和小群体研究扩展到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则是由20世纪70年代的新经济社会学开始。(汪和建,2000)因此可以说“网络”对于社会结构的研究,对于社会科学来说由来已久。
卡斯特所言的“网络社会”之“网络”应该也导源于传统网络研究视角,因为他也认为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在所谓“前信息技术范式”的时空早已存在了。而且在一篇文章中,他直接阐述到:新型社会是由各种网络构成的,由“网络”对社会实践进行组织改变了当今社会的社会结构。“当今的社会结构表现为一个多向度的动态网络发展系统,对它的分析可以有助于解释信息时代的社会发展”。同时,社会学的概念和方法也有助于对作为组织与关系的特殊形式的“网络”进行研究。因此21世纪的社会学必须重视以“网络”为基础的观念来分析社会整体结构。(卡斯特,2001)可见,在卡斯特看来,“网络”是一种分析当今信息时代社会发展和整体结构的有力工具和视角。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社会单位,从个人、家庭、组织乃至更大的国家都存在于与其他单位的关系网络中。也就是说人类社会正是由无数各种功能类型的具体社会网络组成,各种社会资源在这些网络中流动。社会的运行就在于这些网络的稳定和其中资源的顺畅交流。某种程度上,社会历史的演进也就是社会网络的变迁。无论是人际关系网络,还是组织之间的沟通,或者是不同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若想建立持续的网络关系,必须解决时间和空间的。因此社会网络结构的变迁也可以看作是人类利用不断发展的交通和信息通讯技术对人类社会时空框架进行解构的过程。从人类局限于波斯特所言的口头面对面互动的时代到印刷媒介时代,乃至所谓电子媒介时代(波斯特,2000:13),在交通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人类的社会网络不断超越时空的社会和历史局限,并呈现出不同形态。但只有在卡斯特所言的“新的信息技术”的作用下,人类社会的“网络”结构才能够“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甚至这种“网络化逻辑”可以在全球以一个“即时”的状态运行。因此这是新时代的新的网络结构现象。下面本文试图分析新的信息技术与此处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之间的逻辑关系。
2、新的信息技术是网络社会逻辑的物质基础。
卡斯特所指的信息技术包括微电子、电脑(硬件和软件)、电信广播,以及光电等汇合而成的整套技术。由于遗传工程焦点是对生物信息、符码的解码和操纵,以及最后的重组。同时由于生物学、微电子学和信息科学在应用与材料,以及基本的概念取向上似乎已彼此汇聚,因此卡特斯把遗传工程及其发展也纳入信息技术范畴。(卡斯特,2000:34)这种所谓的“新信息技术”或“当前的信息技术”与信息技术具有性的历史前身相比具有特殊性。就此,我们可以结合波斯特从信息方式对人类社会历史的三种划分,即口头媒介传播时期、印刷书写媒介传播时期和电子媒介时期,来简单分析以往的信息技术的作用。在中国和西方印刷术诞生之前,人类日常社会大多集中于面对面社会关系,此前的社会以“地方”为基础组织日常社会生活。
英尼斯非常关注技术媒介对文化的社会组织的作用。他比较了口头社会和文字社会。口头社会信息传播主要是言语。言语是偏倚时间的媒介,不利于信息存储。因此“传统”只能通过程式化仪式和实践来保存。而文字社会,印刷术纸张是偏倚空间便于存放和运输的信息媒介,更利于行政关系的发展,促进了世俗制度和政治权威的发展。(史蒂文森,2001:182-184)结合这种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西方15、16世纪正是中世纪封建社会开始瓦解,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开始为资产阶级启蒙做出准备的时期。而这个过程中,15世纪西方印刷术对于文化传播和知识普及,乃至整个社会历史变迁的作用不可低估。在科学与工业技术革新的合力作用之下,人类社会关系网络可以很大程度上突破面对面关系的信息传播局限。但是此时,交通运输某种程度上就是信息传播。也只有到了19世纪所谓“电子媒介”时期的开始,“空间”才真正开始瓦解。人类关系网络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扩展开来。但是需要关注的是,波斯特的电子媒介传播中的信息传播技术没有区分20世纪7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后的新的信息技术。他关注的是三种具有明显区别的信息方式,以及电子传播时期交流的语言学层面的如何改变社会关系网络及重构社会关系及主体。
但是,当前的新的信息技术并不是以知识和信息为核心,而是如何将其应用在知识生产与信息处理及沟通设施上。即创新与创新的运用之间的累积性反馈回路。同时,新的信息技术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近30年时间内席卷全球。这展现了这场的特性:其所产生的技术立即运用在技术本身发展,通过信息技术连接整个世界。(卡斯特,2001:37-38)而此前的一般只发生在几个少数社会,在有限区域扩散,而且技术产生的社会效应具有相当长的延迟性。此处我们不去考证“社会-技术”范式何以快速产生和扩散,而是直接关注新的信息技术范式的特性及其与网络社会的逻辑关系。
卡斯特认为新的信息技术范式是网络社会的物质基础,其特性表现为:这些技术本身就是处理信息的技术,信息就是其原料;效果的普遍性;网络化逻辑;以弹性为基础,具有重构组织和制度的能力;技术系统的高度整合。(卡斯特,2001:83-86)这里我们集中关注的是,新信息技术的运用过程所催动的网络化逻辑(networking logic)。这是新信息技术对使用它的系统形态学上的构造。“网络”区别于“原子”的特性在于它的开放性,而其他各种现有组织形态都无法即容纳差异又能整体运作。当然,如卡斯特所言,“网络”在信息技术范式之前的社会形态中同样存在。不过新信息技术范式可以使网络扩展到整个社会结构及全球,并以“即时”的方式快速运转。因此没有这些技术,网络化逻辑将很难执行。而且卡斯特所论述的网络社会,不单单指网络这种结构逻辑的单纯存在,而是指它是能够即时地在全球范围内,在社会生活各领域普遍存在的结构形态。因此,这只有新信息技术才能有助于这种网络化逻辑的彻底实现。
作为一种处理信息的技术,新信息技术可以不断应用到自身的动态发展上来,而其推动的网络化逻辑也使信息技术自身充满弹性以及朝向整合与凝聚,不断打破旧的技术区分轨迹。基于此,我们认为新的信息技术范式某种程度上可以简单归纳为信息化和网络化。总的看来,也许不会与卡斯特的本意相违背。信息化是网络化的前提和基础,网络化是信息化的高级阶段。只有当信息化到一定程度,网络化才有可能。(张文桥等,2001)卡斯特评论20世纪末出现的全球范围上的新经济时,认为其有信息化、全球化和网络化特征。(卡斯特,2001:91)如他所言,信息化指的是该经济体内的生产力和竞争力基于能否有效生产、处理及应用以知识为基础的信息,而网络化则是由于经济增长与竞争是在企业网络互动的全球网络中进行的。全球化则指的是所有经济活动及要素在全球范围上组织起来。我们认为,这里的信息化是基础,网络化是结构形态,而全球化是结果。或者我们可以称这种新经济为“网络化全球经济”。当然卡斯特强调三者是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决不能简单导向技术决定论。因为世界体系论者告诉我们早在16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就开始尝试使资本积累克服时空,在世界各地扩张。但卡斯特认为这种世界经济不同于全球经济。“全球经济里,全球化能够变成一个单位而以即时或是选定的时间里运作”。(卡斯特,2001:119-120)而这只有到20世纪末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发展及一系列市场管制解除之下才有可能。同理,就一般社会结构形态而言,网络是普遍存在的。如新经济社会学就以结构视角研究了网络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与市场和企业相比的优胜。但是也只有在20世纪末的新信息技术作用下,包括各种具体的工具性经济网络在内的社会网络才能够将网络规模推至整个社会和全球,以一个即时状态运作,并大大减少了“网络”维持的成本。而此时,随着网络规模呈指数增长,在网络中现身或缺席的好处和弊处也呈指数增长。
3、实体网络、虚拟网络与网络社会
对于网络分析而言,有两种不同看法。其一是把网络本身视为研究对象,其二是把网络本身视为一种分析方法。(张其仔,2001:13)作为研究对象的“网络”,我们将其理解为各种功能网络或各种具体的工具型社会型网络。实际上,人类社会本身就是由各种类型的社会网络组成。无论是人与人、组织与组织还是国家与国家都无法独自生存,必须存在于彼此的互动关系中。这就形成了各种形态和功能的网络。因此网络可以看作是各种社会单位的结构形态。张文桥等人言及的实体网络(实网)大抵指的是这种具体的功能网络。而所谓虚拟网络的信息网络(虚网)则是以光纤、卫星、电脑、电话及各种电子通讯技术为基础、数字化连接覆盖全球的信息传输系统。(张文桥等,2001)可见这个信息网络乃是以卡斯特的新信息技术为物质基础的。
这个信息网络的集中体现是互联网。卡斯特认为互联网是“网络化逻辑”的缩影。这种网络化逻辑变得可以应用于一切能经由电子连接的领域及地点。为此,卡斯特追溯了三个彼此相关的主要技术领域不同阶段的的创新:微电子学,电脑与电信。(卡斯特,2001:46-63)奠基于微电子装置与电脑处理能力进步,以及电信、电脑网络技术的进步,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电脑已经无法孤立地机械地对待。比如手提电脑增强了移动能力。到了90年代由资料处理转变为网络化、互动式电脑功能共享。这一步改变了技术系统的同时,也改变了社会与组织。相关电子技术在互动通信领域的结合导致了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这是一个去中心的、在任何节点都可以沟通的信息网络媒介,充分体现了卡斯特所言的“网络化逻辑”的结构形态。
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在漫长的人类历史变迁中变化缓慢。到工业以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媒介的发展,才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在全球的资本主义扩张和普通人群众性交往的愿望。当然只有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新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才开始为网络形式渗透并普遍到整个社会乃至全球奠定了物质基础。要使网络社会成为整个社会的结构形态,高度发展的信息网络的渗透以及与各种已存的社会实体网络的融合是根本途径。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物质能量与信息能有效地迅速地传递和实现优化配置。(张文桥等,2001)因此,关键是全社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信息化是前提,网络化是结果和目的。各种社会实体网络只有信息化到一定程度,才能成为信息网络的一个节点。如此各种社会网络的信息才可能转化为信息网络上的数字化信息。而这个过程中的技术基础正是新的信息技术(当然包括互联网)。张文桥等人认为,建立网络社会的过程是信息化和网络化的过程。其建设过程表现为:(1)实网结点的信息化,即单点信息化;(2)实网的信息化、网络化;(3)实网群的信息化和网络化。这个实网群可以推演为整个社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这样从每一个网络主体到各社会网络内部,再到无数个整体社会的社会网络集群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就有望实现一个网络社会或“网络化逻辑”的渗透。这个过程中,新的信息技术是隐含的前提或物质基础自不必多言。
但是,即使可以实现这种“网络化逻辑”高度渗透的“网络社会”,它也不可能是如张文桥等人所言的“高度整合”、“无缝一体化的”“单一网络的”社会。似乎信息技术将推动或决定一个高度整合的社会结构的形成。这种观点隐含着技术决定论的假设。因为网络社会只是一种社会结构形态,它只是信息化社会的超文化和制度的基本结构逻辑和关键特色之一。但信息化社会无法排除社会或国家的独特民族文化和制度形态。即使是网络社会的形成过程也需要后者的积极支持。不同国家会在此作出不同的与本国社会历史及文化相符合的独特选择。同时,无论如何仍有与网络社会“脱出”的区域,而且彼此之间会存在社会冲突。尽管在新信息技术下,网络可以无限扩大,但是“如果某一地区对这样一个网络没有价值,它就不会被连接,或者如果它不再有价值,它就会被关闭。……今后的社会冲突也采取了以网络为基础的斗争形式,社会斗争则与人们思想中文化准则的重新界定有关”。(卡斯特,2001)可见,所谓“网络社会”并不代表着一种单一网络形式的社会和高度整合的社会状态。社会冲突仍然存在,不过会同样以“网络”为基础而发生。
同样,我们可以想象,正如工业社会并不能否定各民族国家的独特文化传统以及制度建构一样,信息化社会及所谓“网络社会”也莫不如此。而社会学在研究企业网络或生产网络时,发现网络本身具有维持的成本和封闭性问题。在网络内部可以实现节约交易成本,利于形成合作和信任,节约信息费用,实现信息快速传递等优势。但对于网络外部或市场本身而言,则具有一定排斥性和外部影响。(张其仔,2001:200-218)因此,我们认为“网络社会”可能是所有信息化社会共有的结构逻辑,但一方面,它无法排除社会文化和制度的多样性。因为形式的相似并不意味着内容的雷同,因此网络社会对于不同民族国家来说将是“和而不同”的关系。即结构逻辑相似,但仍具有各自民族和文化的独特存在。另一方面各社会网络尽管必将主动连接到全球网络中去,但各网络之间基于利益、价值观等因素不太可能“一体化”,并完全整合进单一网络。
三、 基于互联网技术架构的“网络社会”(cybersociety)
卡斯特所谈的“网络社会”英文为network society,指的是信息化社会的共同的社会结构形态。而在目前国内学术界中同一个能指——“网络社会”,却有不同的所指。也即本节要论及的电脑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存在的一种新的社会形式。国内大多也称为“网络社会”。从英文翻译上看,一般似乎应该是cybersociety,有人直译为“赛博社会”以区别于前者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这是互联网通过虚拟现实技术模拟现实情境所形成的一个沟通信息的空间。如今,这个空间也已经成为一个非工具性的互动场所。而且就其所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关系而言,它也是一种社会形式。本节我们就对目前国内对这种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形式的观点进行总结,并试图发现其中的诸多问题。
1、“网络社会”①(cybersociety)的所指
在本节意义上的“网络社会”(cybersociety),一般国内可以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共识。即它是在互联网架构的网络空间中产生的社会形式。在此,我们可以陈述几种相对完整和系统的界定,并从中发现一些细微的分歧与问题。其中较早的代表性的界定在戚攻近几年的几篇文章中可以发现。“网络社会”是在信息通讯以及网络技术发展和整合中创造出的一种新的社会,是人类生活和工作的“另类空间”。从本质上看,网络社会是一种数字化的社会结构、关系和资源整合环境。其关系网具有虚拟特征,但最终网络社会是一种客观现象。(戚攻,2002)在另一篇文章中,他阐述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戚攻,2001)前者是后者的延伸,并对后者起到重构作用。“从现实角度看,‘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人们‘交互作用’的结构、环境和空间的延伸和拓展;从虚拟的角度看,网络社会‘依存’于现实社会,是一种‘真实’”。但是“虚拟的网络社会不是现实社会的‘翻版’”。“延伸”表现在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关系结构的重构,而“依存”则表现为网络社会中“经验的东西”将通过现实社会检验。这种定义相当程度上是在与现实社会的关系中确定网络社会的本质。
而另一种界定,相对而言更强调了从发生的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以及个人与群体的独特互动关系出发,来关注“网络社会”之所以可以称其为一种社会形式或“社会存在方式”。(童星、罗军,2001a)“网络社会”是“通过网络(主要是互联网)联系在一起的各种关系聚合的社会系统”。童星等人认为,就网络社会中的互动关系而言,互动双方没有“身份感”,是“情感人”之间的信息和情感交流,属于纯精神领域。由于加入和退出一个“群体”很容易,并且“群体”也无法支配个人的资源、干预成员行为,因此个人对群体缺乏“归属感”。整体而言,其群体关系是双方基于同样的兴趣和观点而形成的“机械团结”。从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但是根据卡斯特引证威尔曼(wellman)的经验研究(卡斯特,2001:444-445)表明虚拟社群在持续互动形成的关系网络中存在“互惠”和“支持”,并可以发展成为“实质的”群体关系。我们认为既然它可以发展成实质的关系并存在各种实际的“支持”,因此其互动关系有时必将渗透某些工具性目的。当这种关系被引进日常生活时,关系“实质”化可能会带来交流的工具性结果。总之,这种互动关系不能避免工具性地被利用和产生“实质”性后果。因此它决不是所谓的“纯精神领域”。而就其群体关系的实质而言,除了强调同质性外,也有些研究表明网络空间存在“分层”(Schroeder,1997)与性别参与上的差异甚至交流中的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等。( Trías, 1997;Herring, 1992,1993)因此,决不能只从理论上进行推演,就得出似乎成理的结论。对于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的互动关系的性质需要进一步的经验研究来确证。
总的看来,以上两种较清晰的界定基本上可以代表目前对于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形式的共识,但是就网络社会的“虚拟”与“现实”的问题上又出现了许多分歧。童星(2001a)认为,“可以说网络图书馆、网络学校是‘虚拟图书馆’和‘虚拟学校’,但不应当说网络社会也是虚拟社会。恰恰相反,网络社会是一个现实社会”。网络社会作为人与人互动的结果,同于“日常社会”,是日常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它是“现实的”而不是“虚拟的”社会。而许多作者一般认为网络社会的特性在于其“虚拟”特征。如戚攻认为网络社会本身就是网络技术“为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出(虚拟出)新的条件、环境和空间”。康健(2002)认为网络社会与日常社会形式相比,区别在于它的虚拟性质。但是“虚拟现实首先还是现实,
①在本文的这个阶段,我们暂且如一般文献那样,称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形式为“网络社会”。在后文的分析中,我们建议为了减少歧异和误解,代之以“赛博社会”。
其次是对现实的模拟。……虚拟现实乃是经过处理,……可以为大家共享、能通约的客观现实”。“网络社会不是在社会生活之外的社会形式,虽然采取了与日常和传统社会生活形式不同的形式,但终究还是社会生活,……它仍然在社会生活的范畴之内”。因此,问题不是网络社会是否存在或是具有现实性,而是网络社会之现实性所具有的特殊之处。其特殊性在于虚拟现实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现实”,但是仍然是“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和交互活动的产物”。①
总的看来,有一个共识还是存在的,即网络社会具有不同于日常生活的现实性。但分歧在于童星强调互动关系的发生而言,网络社会不是“虚拟”的,是真实发生的存在的关系。实际上,他把“虚拟”和“现实”看作相对立的概念,似乎暗示着“虚拟”就是不“现实”。而其他人则从网络社会的空间和环境看,网络社会是通过一种“虚拟现实技术”来模拟一个从物质上看并不存在的、互动的情境和空间。实际上两者的焦点并不同,如果不从语境出发就容易彼此误读。童星意指由于网络社会的行动者之间就其关系的发生而言,尽管没有那些“看的见”的物质要素,但仍可证明“网络社会”是“现实的”。而其他人实际上并没有否定其“现实性”,只不过由于网络社会发生的情景或环境是由虚拟技术建构的,因此,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的社会场域。当然它仍然是“互动的结果”并具有特殊的“现实性”,或如卡斯特所言,是处于一个不同的现实层面上。总的看,两者就对网络社会的基本认识而言,说不上矛盾。相反,可以相互为用。而本文认为,之所以出现诸多不必要的分歧,另一原因在于“虚拟”和“现实”在它的英语和汉语词义转换中的文化和语用误读。根据卡斯特的考证,“虚拟”指的是“严格而论或就名义上虽然不是,但实际上是”(卡斯特,2001:462)。或者指“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实质上的,但未在名义上或正式获承认”。(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增补本),2002:1692)也就是说,“虚拟”从来没有常识意义上的“不现实”或“不真实”的含义。而在汉语语境中,“虚”和“虚拟”则具有或暗示着虚无、虚假、和不真等语义。在“虚”的几种本意中,就有比如空虚、虚弱、虚假和徒然等义。(《词源》(四),19:2750-2753)而在《现代汉语规范用词大词典》中,“虚”也有“空虚,不实在;虚弱,不强大”等义。而“虚拟”则意指“假设的,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其与“虚构”②、“虚假”、“编造”等词近义,与“真实”和“实在”反义。(周行健等,1997:1280-1281)总之,在汉语使用中,“虚”的原意以及“虚拟”基本上意味着虚假、虚无或不现实等用意。因此,“虚拟”在英语和汉语的语义转换和运用中很容易产生误解。
另一方面,由于人类一切行动都是基于符号的象征互动,因此所谓“现实”本身就是符号象征。人们从来就是生活在一个符号象征的世界里。同时,由于语言具有后现代主义所谓的“暧昧的编码”能力和诠释的开放性,因此这种“多重语意”使互动和信息意义的矛盾与隐晦更加彰显。波斯特也曾作过类似的精彩分析。他认为日常生活中“词”与“物”的关系已经由于指涉对象的丧失而趋于复杂化。在电子媒介的交流世界里,语言发生着深刻变化。由于电子媒介放大了话语的“自我指涉性”,导致语言的表征功能出现危机,从而使语言面对“自我游戏”的可能。(波斯特,2000:22-24)由于语言的指涉对象存在的那个物质世界的“不在场”,导致一种指涉的衰落。在“能指”的另一端并不是“所指”,而不过是另一个“能指”。对于电子媒介交流的主体,客体不过是一个个“能指流”,而不是物质世界。此时,要辨别这种“能指”背后的所谓“真实”几乎不可能,也是没有意义的。而卡斯特从更广阔
①总的看来,对于这里的“网络社会”,童星认为尽管其具有特殊性,但仍是日常社会的一部分。两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社会具有不同于日常生活的特殊的“现实性”,或者如卡斯特所言,两者在不同的“现实层面”上运作。这里我们也认同后者的观点。网络社会不是日常社会的一部分,尽管它们都是人类社会生活在当时代的组成。在后文,我们借用许茨的“有限意义域”和“多重实在”等概念,认为网络空间中的“赛博社会”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有限意义域”,是具有自身独特“实在”性的社会场域。
②虚构,按照该词典的解释,是指凭想象编造,或者作为一种文艺创作手法(当然也不能完全脱离真实)。
的历史审视“自然与文化”关系变迁模式时,认为“我们已经进入一个文化指涉文化的阶段,已经超越自然,到了自然人工再生(‘保存’)成为文化形式的地步”。如今“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互动和社会组织的纯文化模式之中”。(卡斯特,2001:577-578)从这个角度上看,从来就没有什么原始意义上的“未经编码”的真实经验,一切社会表象都可以视为经过文化或语言符号的“编码”或建构。对于一切互动而言,都已经由于经过媒介象征的组织而出现偏移。因此一切所谓“现实”从感知角度出发都是“虚拟”的。卡斯特称之为“真实的虚拟”(real virtuality)。日常生活与电子媒介交流莫不如是。
2、能指之间的商榷
上文我们谈了由于“虚拟”和“现实”的文化与语用误读,导致诸多分歧和混乱。除此之外,许多作者对于基于网络空间的所谓“网络社会”的英文选择也很混乱。有的人用network society(戚攻,2002)。也许这种用法意指“computer network society”,即“电脑网络”社会。如此似乎也未尝不可。但前文我们已经说明了network society在卡斯特那里主要指信息化社会中的共同的社会结构逻辑。当然,卡斯特认为“网络化逻辑”最纯粹的体现是互联网,而且互联网本身也是一个社会和信息“网络”(social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network)。在这个网络里信息和能量可以即时地在全球网络里流动,并可以把“网络化逻辑”迅速地“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乃至全球。因此,这个所谓电脑网络社会也可看作“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的浓缩版。但network society(卡斯特意义上的“网络社会”)是一个日常现实空间中的社会形态,而互联网所架构的社会形式是发生在一种区别于日常现实的“空间”(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的“现实”。它们是信息化社会中的不同层面的“现实”。因此总体上两者还应有所区别。另外,还有用network community (童星等,2001b)的。“Community”一般被翻译为“共同体”或“社区”。童星等人正是基于迪尔凯姆的用意,即由于网络空间中的互动或群体关系是基于情感和同质性而发生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机械团结”。在英文的选择上用“Community”以强调其关系的属性。但按照腾尼斯之意,“community”和“society”是有区别的。至于它们的区别,要与腾尼斯关于社会团结或联系的纽带的性质结合在一起来考虑。“community”指的是由诸如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作为联系的纽带的社会类型,而“society”则是以契约、交换和计算等理性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类型。与迪尔凯姆从分工协作角度出发,来分析“社会团结”不同,腾尼斯从情感和价值角度出发,认为前者是“有机团结”,而后者是“机械团结”。这与迪尔凯姆正好相反。基于这些众所周知的分歧,我们认为即使以network community 与卡斯特的network society可以从表面上部分地区分开,但双重歧异同样不可避免。为了既与卡斯特的network society区分开,又不过多涉入迪尔凯姆与腾尼斯的价值争议,我们建议沿用西方一般的用法。即用cybersociety来指涉产生在网络空间中或赛博空间(cyberspace)的社会形式。至于virtual society(虚拟社会)则是强调cybersociety的互动环境和空间的技术因素,即网络空间是一个互联网虚拟现实技术架构的抽象的电子空间。因此我们认为它与cybersociety并不矛盾。
同时,为了区别中文同一个译词“网络社会”在汉语语境中的两种不同所指,即作为信息化社会的共同的社会结构形态和基于互联网技术架构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的新的社会形式,我们建议用“网络社会”指涉前者(network society,沿用卡斯特的用法),用“赛博社会”(cybersociety,沿用一般的直译,或者也可以进一步商榷以确定一个汉语对应的合适的译词)指涉后者,从而与前者区分开。这样,两种“网络社会”的所指在汉语和英语的用词上得到统一,避免了由于语言上的混乱和模糊处理导致不必要的误解和纷争,从而阻碍了进一步的学术交流。在此基础上,如下本文想就“信息化社会”、“网络社会”和“赛博社会”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一点分析。
3、信息化社会(informational society)、network society(网络社会)与cybersociety(赛博社会)的关系
尽管一般而言,我们常称前者为“信息社会”。但是根据卡斯特的观点(卡斯特,2001:25),“信息社会”(information society)尽管强调信息的社会角色,但广义上看,信息作为“知识的传播”是所有是社会的关键。而“信息化”(informational)则“表明了社会组织之特殊属性,在这个组织里,信息的生产、处理与传递成为生产力与权力的基本来源”。“信息化社会”(informational society)强调的是当前社会转型的特征。即新的信息技术对于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的渗透。同理于工业化社会并非指有工业的社会,而是“工业组织的社会与技术形式渗入所有活动领域的社会。它开始于经济系统与军事技术之中的支配性活动,然后延伸到日常生活的对象与习惯。”信息化社会的寓意亦如此。而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则指的是许多信息化社会共有的基本结构。这种结构特征是超文化和超民族的。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未来的中国,作为已进入或将进入信息化社会的民族国家所共同的社会结构逻辑,即“网络社会”。但是卡斯特并没有排除各信息化社会的文化和制度形态的民族特征。各国的信息化会有不同特色,正如同样称为工业资本主义的西方各国具有不同的文化和具度建构一样。“网络社会“只是信息化社会的“结构类似性”或关键特色之一而已。
那么赛博社会(cybersociety)又与网络社会以及信息化社会是什么关系呢?赛博社会是一个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网络空间或赛博空间中人们的互动关系产生的社会形式。就空间和互动场域而言,它与日常社会生活是不同的。而且从我们自身的一些研究表明,网络互动(CMC)由于身体的不在场及独特的语言呈现过程等因素的合力作用,明显区别于日常互动,并解构着日常生活的种种社会建构。我们的社会生活是一个拥有多个“有限意义域”的具有“多重实在”的世界。其每一个有限意义域的“意义”仅仅在于其“界限自身范围之内去寻找”。不同意义域具有不同的感知和意义赋予方式,只能通过“跳跃”或“冲击”等方式从一个意义域转到另一个意义域。但相对而言,日常生活是“最高实在”,其他有限意义域,如科学世界、宗教体验世界或者梦的世界都是以日常生活世界为原型。(许茨,2001:309-313)就此而言,赛博社会作为一个“有限意义域”也是日常社会即“网络社会”或“信息化社会”的“变体”。实际上,互联网从表面上是无数电脑终端的连接,即电脑网络(computer network),但实质上,它连接的是作为运用和生产信息的“人”。因此,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人与人之间传递信息的社会网络(social network)。卡斯特认为,虚拟社群(virtual community)是以弱纽带(weak tie)为基础的人际社会网络,其互动是以个人为中心重建社会网络,发展个人社群。这种所谓的“虚拟社群”与以“地方”为基础的所谓“实质社群”不过都是社会网络“创造和维系”社会关系的多种选择之一。也就是说,两者同样都是人际社会网络,只是在互动方式和特征上不同而已。而且从有限的研究看,网络互动并不是取代其他沟通工具,而是与它们一起扩延了社会网络范围。(卡,2001:444-446)因此,我们认为或同意,可以把互联网及赛博社会中发生的网络互动关系视为一种社会网络。当然它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以“地方”为基础相联系的互动和空间,是一种纯粹私人化、可以拥有多重身份的解构日常生活的个人沟通网络。总之,赛博社会是作为转型社会的信息化社会和网络社会的独特产物。它的产生最初是政治的、军事的和技术的目的,而逐渐成为文化的、社会的、私人的和自在的互动场域。它既是网络社会的逻辑“缩影”(卡斯特语),也是一个已经具有独特“实在”的社会场域。
四、 简要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目前关于“网络社会”这一能指,在所指上的混乱。基本上有两大类指涉:作为一种信息化社会的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和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空间这一互动场域中的赛博社会(cybersociety)。而且,在赛博社会的界定中也存在细微分歧,而且通常未得到澄清。这即包括运用同一中文“网络社会”却指涉不同意义,也包括对于赛博社会场域中,虚拟、现实以及其与日常现实社会关系的纠缠不清。还有的将卡斯特的”网络社会”与电脑网络空间的”赛博社会”相互混淆。(文军,2002)一方面,引用卡斯特的网络社会概念,另一方面却在分析所谓网络技术和“网络社会”的先天不足产生的“网络社会问题“,即讨论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网络欺诈、网络侵权和沉溺等赛博社会中的失范行为。比如该文认为“与人类即存的现实社会所具有的正负功能一样,网络社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系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力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从此可见该文所指的“网络社会”并非卡斯特所指的“网络社会”。而是另一种所指,即“赛博社会”及其所产生的新的社会问题,而非“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的社会问题。我们已经在前文说明,尽管两者存在逻辑联系,但是并不是同一层次或范畴的概念。
除了理解的问题外,所指的混乱部分地来自于英汉转译中的文化和技术的语用出入。总之,对于网络社会这一概念而言,并不是不证自明的。如果不对诸多细微分歧进行澄清,进一步的研究和学术对话就很难有效进行,包括与国际学术的接轨。我们建议在相关概念的所指和能指之间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以达成某种共识,从而使该领域的研究健康有序地进行。本文对此作出了一点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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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本文指出,中文中的同一能指——“网络社会”具有不同的“所指”。而学术界至今没有对此作出澄清。本文经过梳理相关文献,将其归纳为两种所指: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和基于网络空间的“赛博社会”。正文具体分析了“网络”视角与网络化逻辑、网络社会与新的信息技术、实体网络及虚拟网络与网络社会的关系,以及赛博社会的界定中涉及到的能指之间的混乱、“虚拟”和“现实”、信息化社会和网络社会与赛博社会间的关系。最后本文呼吁对相关概念进行进一步的商榷以达成一定共识,从而便于学术对话和研究的深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