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洪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县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造成可能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地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本省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需报请或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危害人数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6)省级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30以上5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在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危害人数30以上5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5)市级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在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危害人数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5)县级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简称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授权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县领导任组长,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1.1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一)落实省、市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决策;
(二)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五)审议批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3.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农委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信委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协助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镇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林业、水产局负责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2 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简称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人员、场地、设备由县或授权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环节确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3.2.1 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镇、各单位作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三)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向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五)根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六)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3.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急指挥办公室将有关事故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派食品安全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和农业、林牧、水产、卫生、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参加。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二)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惩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职责:组织、协调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四)案件查办组
由县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门查处。
(五)综合保障组
由县应急指挥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负责,事故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责: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和保障工作人员的生活;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3.4 镇级应急指挥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镇级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镇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镇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应急指挥部由镇及有关部门组成。
3.5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
职责:
(一)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 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4.1 监测系统
全县建立统一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委、林业局、水产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4.2 预警系统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针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同时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3 信息报告
4.3.1 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接到报告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3.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
(2)医疗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 各级农业行政、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4.3.3 责任报告人
(1)各级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 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人数或初步判定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进行汇总;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对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
4.4 事故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县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的工作,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便于公众知晓。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由或授权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的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的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当食品安全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特别重大(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响应
(1)省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则随即转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当立即报或授权部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响应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随即转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省卫生厅会同各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处理工作。
应急响应过程中,各监管部门要保持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的动态。
(3)市、县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应急响应
(1)市级应急响应
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参照5.2.1执行。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应急响应
(1)县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参照5.2.1执行。
(3)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5.2.4 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工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5.3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5.4 响应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指挥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责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县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以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上级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 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参加事故处理。
7.3 物资保障
县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7.4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5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6 应急演练
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全县性、区域性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镇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7 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镇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事故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县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县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