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关于保障公共安全的要求,构建和完善广东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支撑和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的专家体系建设与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科技先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技术研究中心)是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公共安全和社会协调发展及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依托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和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等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综合性和专业化的专家队伍与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应急技术研究中心是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东省应急战略体系的规划、建设与战略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估和考核等。
第四条 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的需求,依托现有的重点实验室或科研基地,建立公共安全应急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专家队伍。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目标,并完成特定技术的储备。
(二)培养和稳定一批从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的科技专家,建立省、市、县相结合的专家网络,形成以首席科学家为代表的同领域专家群,以满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前瞻性跟踪、预警和处理的技术需要。
(三)组织、参与公共事件应急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研究,开展相应产品的研制,并为相关企业提供成果转化的试验及验证平台。
(四)建立和储备一批重大灾害与重大事故或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价、应急反应、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关键技术和产品,为应急处理决策提供科学支撑和依据。
(五)协助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开展各项相关工作,牵头或配合完成各项技术任务。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与建设
第五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并发布应急技术研究中心有关文件和申报指南,指导、组织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的审核、评估和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采用组织申报和自由申报相结合方式。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设立的研究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
(二)符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申报领域及相关要求;
(三)具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应研究资质,具有研究开发所必须的研究场所、仪器设备。在相应领域具有深厚的研究基础,研究队伍结构合理,技术创新和集成能力强;
(四)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社会推广应用或规模生产转化的能力;具备应急事件的协同应对能力。
第七条 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㈠申报。填写《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和《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㈡ 审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
㈢ 立项。结合审查意见,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并与承担单位签订《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组建任务书》。
第 应急技术研究中心通过立项批准后,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联合授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给予经费支持,申报单位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建设经费。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可以为应急技术研究中心提供经费支持。
第九条 应急技术研究中心设立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全员聘用制、课题负责制、财务监理制、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等管理。
理事会是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参与单位、依托实验室及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应急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理事会聘任,负责管理应急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并向理事会负责。配备副主任1-2人,副主任经主任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主任、副主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应急技术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是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指导和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和审议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的研究课题,协调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有关成果的评审等。成员由各理事单位(成员)推荐,理事会审批,人数不超过7-9人。
应急技术研究中心设立过程中,如需要对原计划进行重大修改,须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
应急技术研究中心成立后可以“广东省××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任务书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应急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对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应急技术研究中心,撤销其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的资格。
第三章 资金与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的专项项目经费必须设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专家队伍建设及相应的研究工作等。
第十二条 应急技术研究中心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年报》及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与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撤销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与应急技术研究中心日常联系等工作。管理单位内部协调机制由双方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