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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住建部建筑施工合同
2025-09-27 16:12:58 责编:小OO
文档
住建部建筑施工合同

【篇一:2013年版建筑施工合同(官方版)解读】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应用

  2013年4月3日,住房与城乡住建部(下称“住建部”)与工商总局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13版合同范本”),该范本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此前已经使用14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简称“99版合同范本”)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  13版合同范本的背景资料与框架

  一、99版合同范本的修改背景

 99版合同范本实施14年以来,市场环境与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99版合同范本亟需修改。

 1、市场变化: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直接发包、暂估价发包等承包模式出现,对合同双方的履约水准提出更高要求,而99版合同范本条款设置粗放,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2、纠纷频出:黑白合同、分包转包、暂停施工、工程变更、表见代理、拖欠工程款等纠纷以及质量安全事故频出,亟需新范本指引承发包双方签约履约,提高履约效率。

 3、新法律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99版合同范本应当吸纳最新立法成果。

 4、新规范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陆续出台,并修订数版,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先后有2003版、2008版、2013版,99版合同范本应与新规范相协调。

 二、投资改革后形成的两套合同范本

 长期以来,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原住建部)制定,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发布。2007年11月,国家、财政部、住建部、铁道部、交

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投资项目中试行。经过几年发展,目前已形成双轨制的合同文本体系: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的合同范本由国家牵头制定、非投资的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牵头制定。

 国家牵头制定的合同文本包括:

 (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2007年11月1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

 (2)《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2011年12月20日发布,2012年5月1日实施)。

 (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国家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2011年12月20日发布,2012年5月1日实施)。

 住建部牵头制定的合同文本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先后有1991版、1999版、2013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住建部制定,2010年6月9日发布,发布之日实施)。

 (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2011年9月7日发布,2011年11月1日试行)。

 三、两套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国家文本具有强制性,必须使用。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住建部文本为非强制性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

基于住建部文本非强制性特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可以适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机关制定的文本,也可参考适用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 北京市建委发布的最新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为:

 (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8年版)》(北京市建委2009年1月23日发布,2009年2月1日实施)。

 (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局2009年1月8日发布,2009年2月1日实施)。

 四、13版合同范本的框架

 13版合同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11个合同附件

 (1)协议书:共计13条,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共计20条,是合同当事人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3)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4)11个附件:1个是协议书附件,10个是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第二部分协议书重点条款解读与应用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按协议书原序号)

 1.签约合同价为: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4)暂列金额:

 2.合同价格形式:  。

1、签约合同价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实际结算价款按照实际工程量确定,并增减签证索赔款、变更款及相关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国家或省级造价部门的规定计价,不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

 6.1.6,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

 (1)暂估价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金额,分暂估价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服务三大类。暂估价主要是基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发包人不希望该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来实施,第二种是发包人确实不清楚该类项目的造价,先确定一个暂定价格,待有关具体标准和技术指标确定下来,最终按照暂估价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合同造价。(2)暂列金额是2003工程量清单中的预留金,用于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支付后有余额部分归发包人。

 2、13版合同范本的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99版合同范本的价格形式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7.1.3项: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2、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的项目,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可采用总价合同;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解读:强化承包人的履约管理责任,项目经理委派与现场管理详见通用条款部分。

项目经理与项目负责人(包工头)的区别与联系: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承包人自有项目,项目经理等于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挂靠类项目,由于多数挂靠人不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由承包人另行委派项目经理,但挂靠人是实质负责人,该挂靠人又是《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解读:修订99版合同范本中承包人、发包人的承诺内容;双方共同承诺不签订黑白合同。

 法律实务:黑白合同

 1、什么是黑白合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适用条件:同一工程、白合同中标有效、白合同备案、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实质性内容之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反面解释,若白合同中标无效,两份合同均无效,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费用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2、根据最高人民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篇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6)工商局住建部发布】

  gf – 1999 – 0206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月日竣工.

 1.6  工程质量:

 1.7  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期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遗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 1 -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机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7 做好现场围挡、因施工产生的垃圾,乙方负责清运。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 2 -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期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并承担相应损失(甲乙双方协商)。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已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甲乙双发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以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查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乙方承担,但工程不予顺延。

 5.3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

 - 3 -

【篇三:2016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篇一: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背景

 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总结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修订完成的,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该版合同自原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改革的日趋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具体表现为该版合同条件不能够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同内容与新近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尽公平以及合同风险分配不尽公平等几个方面的问题。示范文本修订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本次合同范本修订的基础工作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课题形式委托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牵头完成的。课题组在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召开6次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2010年12月份,作为课题组工作成果的示范文本送审稿通过了专家鉴定,2011年4月份该份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建市〔2013〕56号文件,发布了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本文在介绍新版示范文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对修订后施工合同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以期让项目参与各方能够深入理解新版合同的适用条件,全面掌握新版合同的应用技巧。  二、2013版施工合同的文本结构

 新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并包括了11个附件。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规范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4、附件

 《示范文本》包括了11个附件,分别为协议书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支付担保格式、暂估价一览表。

 三、2013版施工合同重点条款解读

 1、《协议书》部分的修订条款解读

 1.1、将“合同价款”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999版示范文本《协议书》部分对于工程价款的表述为“合同价款”,这一条款会给合同使用方造成“合同价格已经在协议书中确定”的印象。但即使是相同的合同价款数额,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其最后的工程款结算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需要在协议书中明确此合同价款是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得出来的。

 例如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由于招标人应对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因此合同价格必然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只能是签约时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投标或报价的“签约合同价”。为保障术语的一致性,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专门定义了“签约合同价”,并在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合同价格形式。

 1.2、当事人“承诺”中增加了关于不另行签订“黑白合同”的约定

 新版《示范文本》在保留原版合同中承包人承诺按约完成工程、发包人承诺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的约定。

 合同双方另行订立“黑白合同”的行为,既不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无法通过合同约定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因此,《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针对工程实践中往往是发包人一方试图通过签订“黑白合同”来降低工程价款、规避费税等客观情况,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的重要条款解读

 2.1、增加了部分词语定义

 1999版示范文本中词语定义为23个,新版示范文本的定义增加到49个。其中比较重要的新增词语定义包括:

 (1)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加了“缺陷责任期”的定义;

 (2)借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约定,增加了“基准日期”的定义;

 (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增加了“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的定义。

 2.2、增加了“联络”条款

 合同当事人和监理人之间为逃避合同义务,规避法律风险,相互之间推诿拒绝签署接收工程联络文件的情形在工程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种做法不但损害了合同参与各方的合作意愿,而且严重降低了工程施工效率,是诚信缺失的表现。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增加了工程联络条款,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2.3、增加了“知识产权”条款

 为明确各类工程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2.4、[发包人]条款中增加了“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为预防发包人因建设资金不足而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并遵循当事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新版《示范文本》中增加了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5、[承包人]条款约定了分包人和雇佣人员保护内容为防止承包人拖欠分包款和雇佣人员工资,范本通用条款中[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6、增加了[职业健康]条款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新版范本通用条款特别制订了[职业健康]条款,对于承包人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劳动环境、休息休假等作出了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2.7、增加了[环境保护]条款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8、增加了[测量放线]条款

 借鉴了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测量”的惯例,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测量放线中基准数据的提供责任以及工程定位责任进行了约定: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2.9、增加了[样品]条款

 2.10、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对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做法。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暂估价项目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别提供了承包人自行招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招标以及承包人自行实施等方式供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

 2.11、对合同价格调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参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做法,新版《示范文本》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

 (1)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通用条款提供了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两种方法;

 (2)对于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条款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2.12、对“合同价格形式”做了新的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的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其中一种方式。新版《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它价格形式。2.13、同时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条款

 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立了“质量保修期限”的含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借鉴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惯例,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新版《示范文本》明确了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义务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通用条款约定: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14、设立了“争议评审”制度

 新版《示范文本》参照fidic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和“争议评审委员会”(drb)制度,并结合我国工程管理实际,提出了专家解决工程争端的“争议评审”制度。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四、2013版《示范文本》的问题与不足

 综合考察2013版《示范文本》的内容设计和条款安排,应当认为该合同条件反映了我国工程合同参与各方的权义关系,体现了合同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需要,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但是本次合同范本修订工作,未能妥善的解决下列问题。

 (1)《示范文本》个别条款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例如通用条款13.2.3[竣工日期]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可见,在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问题上,示范文本与司法解释存在明显冲突,这将会给合同使用者造成困扰。

 (2)《示范文本》部分条款设计尚缺乏配套制度《示范文本》引入了专家“争议评审”制度,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时效性、专业化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建立起争议评审专家的认定考核、取费标准、评审规则等相关的配套制度。

 (3)《示范文本》与其他合同文本的关系问题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2007〕第56

号令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合同通用条款;住建部结合本部门情况,于2010年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适用于非强制招标工程项目,这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该版合同条件的应用和推广,需要由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的应用范围予以确认。篇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应用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解读与应用

 作者:张进 杨建喜

 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19期

 摘要: 笔者拟通过寻找新旧版施工合同的差异,以期给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相关操作指引,助力企业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abstract: the author intends to fi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old and the new ver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lated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nd contribute to enterprises better safeguard their interests in practice.

 关键词: 新版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对照;合同管理措施

 key words: new construction contract;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contract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9-0067-020 引言 自2013年7月1日起,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下称新版施工合同)开始正式实施。《示范文本》虽属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其法律地位应属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作为判案的根据。因此,认真研读新版施工合同十分必要。

 1 新旧版施工合同条款对照比较

 新旧版施工合同条款对照比较如表1所示。

 2 新版施工合同下承包人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2.1 重视合同交底 虽然新版施工合同扭转了多年来合同文本不利于承包方的局面,但由于其并非强制使用的合同文本,而建筑市场长久以来都是发包人主导的买方市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发包人很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删除对发包人不利的条款,因此承包人应在熟读新版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合同谈判,避免稀里糊涂中提高了自身风险。另一方面,新版施工合同在寻求突破与创新的同时,也对承包人作出了许多默示条款,如:7.8.2款、12.3.3款、12.3.4款13.3.1款、14.2款、19.1款、19.4款、19.5款等,这对于承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合同签订后,应由合约部、顾问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梳理其中的法律风险,并向项目经理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2 加强资料归集 新版施工合同多处提到了“书面形式”的用语,这提醒施工企业应注意保存与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沟通文件。特别是在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违约等可能引发索赔的情况时,应注意保存相关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施工记录等,重要文件应要求发包人、监理人签字确认;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完善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主张权利。

 3 结语

 新版施工合同构建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注重平衡发承包人的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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