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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改字〔2006〕12号,20
2025-09-27 16:01:37 责编:小OO
文档
商务部

关于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改字〔2006〕12号

(2006年2月20日 颁布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推动散装水泥发展的重要财政,对促进我国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起到了重要引导和支持作用。2002年,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作了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散装水泥的发展,经批准,财政部2006年1月印发了《关于处理1到期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贯彻《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力度。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征收专项资金重要性的宣传工作。如对于地方因“招商引资”而对建设项目减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问题,要强调专项资金“取之于袋装,用之于散装”的重要意义和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必要性。对水泥生产企业,要宣传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于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积极作用。对水泥使用单位,要着重宣传使用散装水泥对于保护环境,提高建筑施工质量、效率和劳动者身心健康的重要意义。总之,要通过加大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发展散装水泥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重要内容的认识,提高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规范制度,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的规定。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认真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和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以及新技术装备的研制与推广。严格控制与生产性支出无关的其他支出。部分省、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管理经费仍然自理的,要按照文件规定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尽快将散装水泥办公室管理经费纳入地方正常预算,改变管理经费支出占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状况。

  三、严格管理,杜绝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现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促进散装水泥长远发展以及树立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形象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要求和财经纪律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确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用的充分发挥。要与有财政等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擅自减免、挪用和改变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2006年上半年,各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对专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商务部(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我部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对部分省、区、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有关自查要求另行通知)。

  四、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积极征求和听取有关部门、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对改进和完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当地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散装水泥发展的建议。

  联系方式: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

  联系人:鲁纹 电话:852248 传真:65135836

商务部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处理l到期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综函〔2006〕1号

(2006年1月6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产建设兵团:

  2002年,经批准,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布保留的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规定农网还贷资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包括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帮困基金、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等1性基金(以下简称1基金)于2005年底执行到期。为妥善处理1基金,财政部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与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和协商,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经批准,现就1基金的有关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帮困基金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该项基金。

  二、鉴于其余17项基金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故将其原有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

  三、财政部将继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对上述17项性基金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待批准后按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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