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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2025-09-27 16:04:37 责编:小OO
文档
中天建设集团第七建设公司

项目部二级安全教育资料

中天七建长隆项目部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工程名称:长隆酒店二期工程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第七建设公司

教育类型学时教育内容开会地点主讲人
管理人员培训16小时

现场各种规规范、法律、法规会议室周贤荣、吴晓峰

教育内容:

1、现场各种规规范、

2、法律、法规

具体教育内容见件

受教育人签名:

                  (签名单附后)

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

各位工家好!欢迎大家来到中天这个大家庭。在此期间大家要相互合作,共同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搞好,也为每个工人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而努力。今天对大家进行安全教育,希望每个管理人员要牢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人员对其所管辖的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必须有“我要管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我会管安全生产”的知识和能力。

接下跟大家讲解施工现场常用的安全知识规范:

1、遇有六级以上 强风,浓雾  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与 露天攀登。

2、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4、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5、头层墙高度超过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6、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7、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

(2)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Φ

(3)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8、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M~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9、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CM~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

或钢筋焊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的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10、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11、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12、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13、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10M隔设一道安全网。

14、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15、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16、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

(2)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3)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4)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5)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款办理外还应加明显的标志,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6)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7)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8)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高1.2M的临时护栏。

(9)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17、用于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18、用于攀登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度正负5度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19、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20、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为35度~45度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1、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22、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2)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3)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23、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2)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24、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2)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3)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4)操作平台可采用直径(48~51)×3.5的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大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5)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25、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2)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3)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

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

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4)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5)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26、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

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27、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28、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29、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3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1、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33、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34、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15
35、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表4.1.3  旆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0

7.0

7.0

36、施工规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37、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38、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I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39、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4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41、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42、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43、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44、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45、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

    2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3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  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46、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47、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占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48、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

49、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得小于0.3m,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得小于0.5m。

50、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51、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52、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53、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54、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 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lm

55、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56、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 2.0m。

57、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装饰装修工程或其他特殊阶段,应补充编制单项施工用电方案。电源线可沿墙角、地面敷设,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和电火措施。

58、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

59、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60、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61、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62、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63、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65、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 PE线端子板连接。

66、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

67、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68、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69、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70、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71、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72、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73、施工现场停止作业l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74、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

75、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76、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77、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78、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79、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80、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81、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82、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2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83、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84、纵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2) 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不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1;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图6.2.1-1);

  2)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3) 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作为横向水平杆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0mm(图6.2.1-2)。

85、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2) 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不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3) 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双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两端均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不应小于180mm。

  (4) 使用竹笆脚手板时,双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两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亦不应小于180mm。

86、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4)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87、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88、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 立杆顶端宜高出女儿墙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

90、 杆中副立杆的高度不应低于3步,钢管长度不应小于6m。

91、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2) 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3) 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

92、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93、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94、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宜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

  (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95、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

96、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3)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4)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97、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2) 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3) 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4)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98、模板支架立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立杆应竖直设置,2m高度的垂直允许偏差为15mm;

  (2) 设支架立杆根部的可调底座,当其伸出长度超过300mm时,应采用取可靠措施固定;

  (3) 当梁模板支架立杆采用单根立杆时,立杆应设在梁模板中心线外,其偏心距不应大于25mm。

99、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于自然地坪50mm。

100、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101、脚手架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102、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

103、脚手架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104、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3)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105、在工作中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106、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107、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08、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09、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110、起重机塔身升降时,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111、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112、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0m;左右距离应大于1.5.在狭窄道路上行驶时,未得前机同意,后机不得超越。

113、升降机梯笼周围2.5m范围内应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应设防护栏杆和防护门。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114、安装或转移工地重新安装以及经过大修后的升降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坠落试验。升降机在使用中每隔3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试验程序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当试验中梯笼坠落超过1.2m制动距离时,应查明原因,并应调整防坠安全器,切实保证不超过1.2m制动距离。试验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均必须对防坠安全器进行复位。

115、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116、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117、钢筋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

118、钢筋冷拉场地夜间作业的照明设施,应装设在张拉危险区外。当需要装设在场地上空时,其高度应超过5m。灯泡应加防护罩,导线严禁采用裸线。

119、提升高度30m以下(含30m)为低架提升机;提升高度31~150mm为高架提升机。

120、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吊篮安全门、上料口防护棚、上极限限位器、紧急断电开关、信号装置。

121、高架提升机除应满足以上防护装置规定外,尚需具备下列安全装置: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超载器、通讯装置。

122、提升机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楼层口停靠门,宜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停靠栏杆可采用钢管制造,其强度应能承受1kN/m水平荷载。

123、提升机上料口防护棚应设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其宽度应大于提升机的最外部尺寸;长度: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m,高架提升机应大于5m。其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应不小于600mm。

124、提升机超载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荷载的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断起升电源。

125、低架提升机的基础,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

  (2)、 浇注C20混凝土,厚度300mm;

  (3)、 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mm。

126、提升机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1组。

127、提升机受到条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高架提升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

128、提升机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新制作的提升机;架体安装的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的1.5‰;多次使用过的提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2)、 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的名义尺寸的3‰;

   (3)、 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

  (4)、 吊篮导靴与导轨的安装间隙,应控制在5~10mm以内。

12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和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中,设立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应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关键。

1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 应以汇总表的总得分及保证项目达标与否,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良

  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 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其以上;

  2.合格

  1)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

  2)有一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

  3)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3.不合格

  1)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

  2)有一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

  3)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13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表3.0.1)主要内容应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十项。

作为现场管理者,我们必须了解与明白我们应履行的法律义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法律法规的学习也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1.1 我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概况 

1.1.1 我全生产法律体系 

1.1.1.1  

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也是安全生产法规的立法基础和依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此外,中关于妇女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等规定,都是安全生产法规必须遵循的原则。 

1.1.1.2 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生产法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由全国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它是制定安全生产行规、标准及地方法规的依据。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工会法》、《建筑法》等。 

特别是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作为一部安全生产的根本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确立了以下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条件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伤社会保险等;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1.1.1.3 行规 

行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所属部委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有权根据和法律制定规章和条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这些规章、条例等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行规是根据基本法制定的,是具体化的法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基本法。行规包括有制定的法规和部委制定的规章。由制定的行规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由部委等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 

此外,作为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应包括与劳动安全卫生相关的法规,如:民法、刑法、经济法、行等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规范条款。 

1.1.2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标准是指对重要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1.1.2.1 按照制定标准的对象分类 

按照制定标准的对象分类可以分为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它在一定范围内是其他标准的基础,并被普遍使用,是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产品标准:是为了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如:产品的型式、尺寸、主要性能参数、质量指标、使用方法等所制定的标准。方法标准:是指以试验、检验、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对象制定的标准。 

管理标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级标准、事故统计分析标准等。 

1.1.2.2 按照制定标准的机关分类 

    按照制定标准的机关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只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能作为安全生产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1.1.2.3 按照标准的法律效力分类 

按照标准的法律效力分类,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为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建立统一协调、功能齐全、衔接配套的劳动保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强化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从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考虑,在全国、全行业强制性统一,执行有困难时,制定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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