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第三篇 矿产资源管理06
2025-09-27 16:24:58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三篇 矿产资源管理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

第一节  矿产资源管理内容

一、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

矿产资源管理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身份,在勘探、开采、消耗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监督管理。通过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矿产资源、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等宏观措施,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其管理对象是矿产资源总量,包括矿产储量(资源量)。管理相对人是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乡镇个体采矿者,涉及地质勘查的各个阶段和采矿生产的全过程。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目标

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目标包括两方面:

1 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通过对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依法律形式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登记储量、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等方式,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意志

2 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通过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宏观配置,通过矿产资源研究、制定与实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宏观,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满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自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三项最基本的职责是储量审批、储量统计、地质资料汇交,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步入依法管理轨道。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于1994年设立的。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管理,授权原地质矿产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规划。1997年,第一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并上报。

四、 矿产资源管理现状评价

经过40多年的实践。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做法,在储量审批管理方面,制定了17条管理规章和52种技术规范,在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和地质汇交管理方面,也形成了相应的规章和操作规程。

40多年来,虽然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管理  框架和运作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其管理和运作机制已明显不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由部门直接审批储量,已不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在计划经济下矿业投资主体是国家,为了保证国家投资的利益,避免矿业开发风险,所以,我国的矿产储量由直接审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是矿业的唯一投资者,矿业投资出现了多元化局面,如仍由直接审批储量,就必然要介人到投资风险的承担和投资者的利益中去,显然这种作法已不合时宜了。从1999年7月开始,不再直接审批矿产资源储量,实施新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2)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方式与国际惯例存在很人差异,若不及时改革和调整,将会影响我国矿业进入国际矿业统一大市场。  

(3) 随着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和我国矿业经济改革的深入,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形成将是必然趋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如何与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管理相衔接,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新问题。

     (4)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与矿业权管理相脱节。

     (5) 矿产资源管理和管理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紧密结合我国矿业权市场积矿业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调整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尽快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为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创造条件。

第二节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律和法规

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的概念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是指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所形成的用来科学、系统地规范和调整人们在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地质环境及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规范的总和。从广义上讲,它包括了以为统帅的有关法律,如民法、刑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土地管理法等,其下层次则包含了从不同角度调整、规范矿产勘查、开发、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活动的行规:还包含了以上述法律、法规为准则而建立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配套制度和措施。从狭义上讲,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主要由现行和拟将制定的地质矿产法律及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共同组成的分类别、有层次、上下制约、相互关联的有机统一体,后者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二、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和法律为依据,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符合中国国情和矿情的地质勘查、矿业开发活动的行为规范,达到促进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强化资源的有效保护,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当前和长远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规范地质环境和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促进矿业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立法原则除了包括由规定的基本政治方向、基本经济制度、立法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等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外,还包括反映其产业特有规律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监督管理原则、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原则、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原则、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协调一致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是制定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的思想、理论基础,反映了立法体系中各项法规的实质,并构成法律体系中各种行为规范的结构和内容。

  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我国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构成本内容和主要形式。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特征-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来行使,通过法律授权有关部门代表国家所有者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矿产资源的职责。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团体、法人都不具备矿产资资源家所有的权力;二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自然客体包括已探明、正在利用和未探明利用的一切矿产资源;三是国家通过设置矿业权及授权的法律程序,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地位在法律上得以体现;四是国家通过向矿业权人征收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是制定我国地质矿产行律的基础,反映和决定了国家管理的地质矿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

  2、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插经济的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者和使用者代表了不同的利益,计划经济时无偿授予矿业权再也延续不下去了,市场经济呼唤着建立矿业权市场。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矿业权市场必须具备三要素,一是财产化,二是商品化,三是流通。矿产资源属于资源性资产,是财产,但不是商品,不准买卖,矿业权是财产,当有偿取得后即成为商品,法律允许矿业权依法转让,则使商品进入了市场,这样就满足了市场经济对矿业权市场的基本要求,即矿业权是财产,是商品,又可以流通。确定这一原则就便勘查和开采活动纳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

3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原则

    1994年以前,我国一直实行无偿开采使用矿产资源的,这与当时的客观形势是相符合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下,获得矿业权的法人和公民都成为相对的商品生产者,他们都要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中获得自身利益,从而产生了所有者与使用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异,利益主体多元化,构成了有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客观要求。1994年颁布行规,明令对矿业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的历史,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得以实现,避免了国家资源性资产在法律意义上的无故丧失。这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在经济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其意义非常深远。

 4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协调一致原则

    鉴于矿产资源的有限性、不可再生性和我国人均占有资源量的不足,国家巳将保护自髂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并强调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原则。为此,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这一方针和相应的措施已成为一条主线贯穿于法律的全部内容中。这是我国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与国外矿业法规显著不同的特点。而且随着地质矿产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保护矿产资源的要求还会进一步加强。

    环境是资源利用的状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导致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恶化。因此,法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首先必须充分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效应。其次要防治采矿本身造成的“三废”污染,节约用地等,并把土地复垦和恢复生态环境作为采矿权人的重要义务规定下来,以实现开发矿产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相协调。

    (五) 矿产资源国家监督管理原则

    市场经济国家对很多产业,完全放手不管,听任市场调节,但是唯独对矿业,因为它涉及到国家专有权的转移、授予和权益的收取,分配等问题,所以大多数设立主管地质矿产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国家的监督管理,已是国际上通用的原则。

    我国也不例外,国家通过设立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矿业权审批发证和勘查,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生态保护等国家管理行为。特别是当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时,自觉的保护资源与环境对加强矿产资源国家监督管理更显必要。为贯彻这一原则,法律要明确划分各有关部门之间、和地方各级之间的管理权限,以保证国家各类行政行为科学、正常和有序。

三、《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基本内容    

《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首次发布。1996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后再次发布。全部法律共有7章,53条。

  (一)《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依据和指导思想

    根据我国第九条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这是《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依据。    

在《矿产资源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特制定本法。”可见,促进发展矿业是本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为了发展矿业,就要把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纳入法制道,调整和规范矿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促进勘查事业的发展,找到更多的矿产资源,并合理开发利用更多的矿产资源,以满足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这就构成了我国独具特色的《矿产资源法》有关内容。

    总之,《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宗旨是为了发展矿业,是通过加强矿产行政管理达到依法、科学、有序的勘查、开发我国矿产资源的要求。

  (二)《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内客

    第一章  总则  阐明了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管辖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主要对涉及矿业权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作出原则规定和要求,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要求和程序,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具体管理要求,勘探报告的审批、地质资料的汇交、矿产储量的管理、矿山关闭管理等。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主要规定了探矿权人的作业要求和有关的义务。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主要规定了采矿权人在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作业要求和有关义务。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主要规定了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方针和基本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则  授权有关单位明确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

    归纳上述七章的主要内容有:

    (1) 规定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 明确了各部门、各级地方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职能。

    (3) 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取得探矿权。

    (4) 规定时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5) 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保护矿产资源的方针贯穿于矿业活动的全过程。 

(6) 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制度。

    (7) 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

    (8) 明确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要求。

    (9)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基本作业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10) 明确了法律责任。

  (三)《矿产资源法》的管辖范围及调整对象

    1、管辖范围

    《矿产资源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这就明确了《矿产资源法》的管辖范围,即包括空间范围和矿产资源范围两大方面。

    (1) 管辖的空间范围:包括领域、管辖海城。

    领域通常由领陆、领海、领空和地下4个部分组成。

    领海指基线以外,领海线以内的海域,我国已宣布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我国领海为12海里(1海里=1.825公里)。

    管辖海域指沿海主权国家,按照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划定的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专

属经济区”或称“架”,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经济方面的管辖主权。其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架是指从海洋低潮线平缓的向前延伸,直到坡度显著增大的转折处的海床。国际海洋规定,架的宽度不到200海里的,可以扩大到200海里,但最大宽度不得超过350海里。

    (2)矿产资源管辖范围:凡在上述空间范围内都属于《矿产资源法》的管辖范围。

    2、调整对象

    《矿产资源法》是调整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矿产资源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 调整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与使用者(由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构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之间的矿产资源权属关系。

    (2) 调整矿业权人(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主体)之间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

    (3) 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矿产资源管理关系。

    (4) 调整目前矿业管理涉及到的国家管理机关之间的人事权和职责划分关系。

(四)《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简介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的授权,于1994年3月26日发布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同日施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要总结《矿产资源法》实施几年经验的基础上,对《矿产资源法》的一些原则规定作了具体化,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和迫切需要法规解决的新情况,补充了必要的条款,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的不足。

   《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

    《实施细则》共7章,46条,章节结构与(矿产资源法》的章节相对应。

    第一章  总则  阐明了立法依据、法规调整范围、矿产资豫所有权及其管理、许可证制度、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主要是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申请、

审批和登记的依据、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主要规定勘查规划的编制、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边探边采的要求、勘探报告的审批、勘探成果的使用、勘查损害补偿原则以及探矿权人之间争议的协商程序和裁决机关的规定等。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主要规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等的编制和审批,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以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程序,开采矿产资源的要求,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矿山关闭程序以及采矿权人之间争议的协商程序和裁决机关的规定等。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主要规定了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方针和,可以开采的范围,协调采矿权属纠纷的原则,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技术要求,县级以上在管理集体、私营和个体矿的职责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罚款的具体内容和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主要规定了地下水责任的法律适用,细则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筒介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于1994年2月27日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并于4月1日起施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国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泊资源征收的矿区使用费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属同一性质,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收费,在国外一般称为“权利金"(Royalty),权利金的性质与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的性质基本相同。

   

(六)、《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挥矿权采矿权转  让管理办法》简介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等三个行规。这三个法规是依据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方针、任务制定的配套行规。其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进一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权益,保证矿产资源有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个行规的颁布实施,对《矿产资源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是我国跨世纪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的重大举措。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共42条,不分章节,采用条款式结构。

    (1)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  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勘查区块划分及管理机构。

    (2) 探矿权的获取(第五条至第十六条)  主要规定探矿权申请、审批、有偿取得的程序及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敦。

    (3) 探矿权的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  主要规定了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的延续

及保留、探矿权的变更及注销、探矿权的监督检查。

    (4) 罚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  主要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的处罚。

    (5) 附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  主要规定了许可证的印制、登记手续费、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法律适用、地质调查工作的管理、本行规生效的时间。

(6) 以附录的形式规定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种目录。

2、《勘查登记管理办法》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1) 区块登记管理是以经纬度为坐标系,按照国际统一分幅标准和编号,把我国的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悔填统一划分成“经度X分、纬度X分”的基本单位区块,纳入计算机网络。勘查矿产资源,需按照以区块为基本单位计算的勘查作业区面积进行申请登记,实行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是国际上通用的作法,主要目的是管理更方便、科学,可以避免勘查作业区重复交叉,减少探矿权的纠纷,增加管理工作透明度,有利于实现地质勘查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2) 将探矿权一分为二,一为排他性。一为不排他性,二者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排他性矿权主要指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具有优先勘查、优先采矿权,儒有偿使用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要求最低工作投入,实施中请在先原则和逐年缩减占地原则等。不排他性矿权主要指基础性或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如区域地质调查工作,没有优先采矿权,不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没有最低工作要求,可以到其他地区收集资料。

    (3) 明确探矿权是财产权,要有偿取得,按面积征收探矿权使用费。对于前人没有做过工作的空白地,头三年按100元/平方公里,第四年按200元/平方公里,第五年按500元/平方公里征收:对于前人做过工作(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还要加收探矿区价款。价款与地质勘查投入没有直接关系,需要另行评估确定。在有偿取得探矿权后,探矿权就具有财产权属性,可以使用、经营和转让。

    (4) 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为了体现公平竞争,一是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二是对申请最大区块进行了,如矿泉水为10个区块,石油、天然气为2500个区块;三是规定了最低工作投入。

    (5) 增加了探矿区保留制度。在矿业权人勘查到有经济价值矿床后,为了给矿业权人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筹资活动一段时间,本办法特增加了探矿权保留期,最长2年,可以延期,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

    (6) 适当集中了登记审批管辖权。为了解决一矿多批的矛盾和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国家重点矿种,决定将附录中的34个矿种集中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转发证,但部门可以一级授权,一级委托。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岗称《开来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共“三十四条,不分章节,采用条款式结构。

(1)总则(第一条至第二条)  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采矿权的获取(第三条至第)  主要规定了采矿权的审批管辖、采矿权申请审批的程序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3) 采矿权的有偿取得(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主要规定了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原则、方式,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标准,采矿权价款的确认以及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减免等。

    (4) 采矿权的管理(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主要规定了采矿权的有关管理制度。

    (5) 罚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  主要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的处罚。

    (6) 附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  主要规定了对采矿申请登记表、采矿许可证的印

制,手续费的收取,巳领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并对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等容易在操作中引起混乱的问题作了说明以及本行规生效的时间。

    (7) 以附录的形成规定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种目录 

   

四、煤炭法及其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方面的行规

    关于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有《煤炭法》、《煤、泥炭地质勘探规范》、《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

(一)、《煤炭法》

1.《煤炭法》的出台,是煤炭工业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决定作用和深远影响的大事。从煤炭开发利用的角度讲,《煤炭法》的意义怎么估量也是不过分的。要让大家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同时也只有认清其重大意义,才能提高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煤炭法》的自觉性。

  2.《煤炭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煤炭法》总则中,就其立法目的作了开宗明义的阐述,同时也指明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首先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要解决煤炭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的办矿失控、破坏浪费资源的问题;其次是为了规范煤炭生产和经营行为,要解决煤炭生产经营活动法制化和规范化问题;三是为了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要解决煤炭行业在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这三个方面的立法目的相辅相成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是手段,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是关键和落脚点,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是根本目的。

 3.《煤炭法》所确立的九项法律制度。

 —煤炭开发规划制度。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做到合理布局,有序开发。

 —办矿审批制度。开办煤矿必须经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办煤矿。

 —生产许可制度。煤矿建成投产之前,必须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这是一项维护正常的煤炭生产秩序,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矿务局、矿长负责制,明确了地方和煤矿企业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不仅与《矿山安全法》一般法律规定相衔接,而且更明确具体,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加工利用制度。把国家关于煤炭产品开发、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方面的,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煤炭经营管理制度。规定了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六项条件和审批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不得经营煤炭。

  —矿区保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煤矿的生产、工作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扰乱。

  —矿工特殊保护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井下工人实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并要求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监督管理和煤炭管理部门在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责,以及权力与义务。 

以上九项法律制度,是《煤炭法》的主要内容和精髓所在。各项制度既有自己的法律内涵,同时又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目前适用的《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合理开发煤炭资源,促进煤炭行业发展,受当时历史条件,《煤炭法》各方面的规定都比较简单,已经不适应当前飞速发展的行业形势。近年来煤炭行业频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这与煤炭供应紧张与管理不到位存在一定关系。他认为,《煤炭法》可能从安全、环保、交易、经营等各方面进行修改。

修改举措之一可能是对于一些小煤窑的处罚力度加大。现行《煤炭法》对违法开采处以罚款5000元到2万元,而个体煤矿一天纯收入就是几万元,利润率达1000%,违规成本太低。从这个意义上说,《煤炭法》不修改,矿难就不会停止。

  另一个“大修”措施可能是将以前归于地方的权力收归国家统一管理,提高行业集中度。据了解,由于我国的煤炭资源较石油和天然气丰富,1998年以前,国家鼓励地方开采煤矿,很多适宜大型矿井开采的矿区被肢解,分割成小块资源挂牌拍卖,导致我国煤炭行业集中度很低。产能过于分散直接导致行业经营成本高、生产效率低和恶性竞争。

业内人士表示,“十五”规划中国家已提出集中煤炭产能,拟在全国建三大煤炭集团。如今的《煤炭法》修改可能是为这一举措奠定法律基础,对于规范煤炭行业的秩序大有裨益。

(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源于前苏联,属于技术型分类系统。1959年后,开始制定自己的标准。

1999年1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布了新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DB/T17766—1999)、新的分类方案是以4个勘查阶段中获得的4钟不同地质可靠程度和相应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不同经济意义为主要条件,划分出基础储量和资源量。各个术语含义如下:

勘查阶段的4个阶段:勘探、详查、普查、预查。

地质可靠程度: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

可行性评价程度: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和概略研究。

经济意义: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内蕴经济的和经济意义未定的。

凡经济的、边际经济的划分为基础储量;次边际经济的、内蕴经济的和经济意义未定的划分为资源量。其中在经济的部分,以可采出为一个附加条件,从经济基础储量中划分出储量。又以不同的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阶段,将储量划分为可采储量和预可采储量。分类系统以不同的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阶段、经济意义为三个轴,将资源储量/资源量划分为16个类型,并给予编码(见下表)

表1-1  储量分级                  

查明矿产资源潜在矿产资源
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
经济的可采储量(111)

基础储量(111b)

预可采储量(121)

预可采储量(122)

基础储量(121b)      

基础储量(122b)

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

基础储量(2M21)     

基础储量(2M22)

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2S11)

资源量(2S21)

资源量(2S22)  

内蕴经济的资源量(331)

资源量(332)

资源量(333)

资源量(334)

说明:表中所用编码(111—334).第l位数表示经济意义:  1=经济的,2M=边际经济的,

2 S=次边际经济的,3=内蕴经济的,?是经济意义未定的;第2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  1=

可行性,2=预可行性研究,3=概略研究;第3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  l=探明的,2=控制的,3=预测的.B=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可采储量。

该分类方案储量分级和与旧的分类方案的对应关系大致为,探明储量对应于A级储量,控制储量对应于B级储量,推断资源量对应于C+D级储量, 预测资源量对应于E级储量。

在新的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到,只有经济的和边际经济的才用储量的概念,反映了“储量”一词只能用于经济的和边际经济的开采的部分。

(三)煤、泥炭地质勘探规范

1、 规范制定的历史沿革

    1959年全国储委通过了我国第一份(矿产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其中包括了《煤矿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并于1959年7月由地质部,煤炭部联合颁发。

    1961年4月,地质部、煤炭部联合制定发布了《煤矿储量暂行规范》,即煤炭的勘查规范。

    1980年,煤炭部颁发了《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 》。

    1983年9月,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联合颁发实施《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

    1986年11月,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实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原煤炭资源的勘探规范和泥炭的普查勘探规定已不完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煤炭工业技术的进步,并且难以和国际惯例接轨。本次修订就是在上述规范和规定基础上进行的,并将《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与《泥炭地质勘查勘探规定》合并制定为一个新的行业标准,DZ/T215—2002《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2、 新规范的主要特点及适用范围

    1)、新规范的主要特点

    (1) 符合我国煤炭资源勘查实际情况,基本实现与国际惯例    2)修订后的规范包含了新分类标准中预查、昔查、详查和勘探四个勘查阶段的技术要求和三大类十六种类型的矿产资源储量。在叙述资源储量类型时,以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四种地质可靠程度为主线,分别列出相应的资源储量类型,便于使用。由于原规范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表达上述四个阶段的煤炭资源储量,因此本次修订后的规范名称为“地质勘查规范”,而不再是“地质勘探规范”。

    (2) 规范在地质查明程度、地质工作研究程度、工程控制程度、工业指标制定和资源储量估算方面的相关规定,从煤炭工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满足煤炭工业规划、煤矿设计、建设和生产的需求。并在科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灵活性,以满足勘查投资主体可能的决策要求。

  2)、关于适用范围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储发[2000]2号文的提法,“本次修订后的标准虽然是推荐性标准,但也是带有强制性的,标准的名称仍然是‘规范’,而不是‘指南”’。

    属于“指南”性质的说明性条文一般不再写入规范中。 规范中凡涉及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中安全的条款均应该是强制性的,例如,有关水文地质条件、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这是一个底线,满足了规范规定的工作量也不一定能够保证煤矿安全,这是因为上述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技术的局限性。但是不能因此而降低这些方面的工作程度要求或减少工作量。

    在煤炭资源地质勘查设计编制、地质报告评审、资源/储量评估等过程中,均应遵循上述原则。

   3 规范修改前后内容对比

    1)、引入了探矿权人的概念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矿业投资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煤炭勘查投资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行为,投资主体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国家投资,国内非国有经济、国外矿业投资也将介入勘查和开发矿业。由于股份制的推行,国有矿山也会成为投资主体之一。正是为了适应上述新情况,新规范第5.1节引入了探矿权人的概念。探矿权人指勘查工作的出资者,如国家、矿山企业、煤矿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私企业主、外资企业等等。

    2)、关干勘查阶段和工作程度

    修订后的规范按照规定,将煤炭资源勘查划分为四个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由于原规范的找煤、普查(含普终)、详查(含详终)阶段工作程度要求的规定适当,与新分类前三个阶段大致相当,因此其工作程度内容未作大的修订。但为了与新分类标准吻合,一些定性方面的文字表述修订为新分类标准的提法。勘探(精查)阶段工作程度作了一定的修改,原因是高分辨率地震勘探的应用,使地质查明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其工作程度作为一般要求提出。

    新规范中的资源储量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分别大致相当于<规范>的A+B、C、D级和部分E级,其地质查明程度条件相同(分别相当于其他固体矿产的B、C、D级)。在6.3节列出了各勘查阶段地震主测线间距的要求。在附录D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中,不设置推断的、预测的基本线距要求,具体确定推断的、预测的工程线距时,可按照高一级别的线距放大一倍。按能源部颁发实施的(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1999年2月),拟建年产21万—30万吨的小型矿井应有勘探地质报告;拟建年产9万-15万吨的应有详终地质报告;拟建6万吨及以下的应有普终地质报告。根据这个规定,新规范在几个条款中分别作了规定。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矿井的井田,5.5.2.1条规定了勘探阶段工作程度要求;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适应年产21—30万吨的小型矿井,5.5.2.2条规定了勘探工作程度要求;适于年产9万-15万吨的小型矿井,按5.4.3条规定的提交详终地质报告的要求;适于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其勘查工作程度的具体要求,单列了“小煤矿勘查工作”一节,作为录列在规范的正文之后,供参照使用。

    新规范将涉及各种勘查工作量的有关规定(要求)作为附录,是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含煤时代多,成煤环境多种多样,地质构造千差万别。各阶段的勘查工作量不可能在规范中规定的非常准确;企图用某种固定的模式来规范勘查工作是不切实际的。原规范在这方面的规定和写法,也反复指出应当参照执行”。这次修订,除上述因素外,还考虑到市场经济和地质勘查投资的改革,可能对勘查工作程度、工作方法、工作量的使用起相当的约束作用。新规范将涉及的工作量从正文中撤出,作为新规范的附录,其意图就是为了降低这些规定,在规范中的分量,希望能有助于解决不注重对具体问题的具体研究,而习惯于对规范的规定死搬硬套的问题。

    在各勘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中,都增加了关于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要求,特别是明确提出要将煤层瓦斯作为煤的一种重要的伴生矿产,在进行煤炭勘查的同时,作好相应的评价研究工作,并对工作内容和程度要求规定了一些原则,作为参考。

    适当增加了采样化验工作量,新规范将采样及测试工作量均明确为实际数量,不再按面积决定采样及测试数量。这是考虑到燃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煤炭的合理利用,包括对煤中有害元素分析:如磷、氧、砷,以及汞、硒、铝、铬、镉、铀、钍等元素。微量元素还应包括镓、锗、钒、稀土、金、银等元素。这些元素赋存在煤中,当含量低时,它可能是有害元素,但当富集到某—程度,达到相应矿种的工业指标时,就成为有用矿产了。因此增加这些元素的分析测试工作量,是符合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

    3)、关干地质可靠程度

    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原规范的储量级别划分条件。级别划分条件中没有列入水文地质条件、其他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煤的工艺性能等方面的条件,原因是这些方面只能以井田(勘查区)为单位来进行评价。但是,它们都是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评审地质报告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勘探阶段,必须在探明的地质可靠程度的基础上,水文地质条件、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之后,地质报告才能通过评审。

    4)、煤层稳定程度划分增加了煤类变化的具体要求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除了煤层厚度、结构及其变化、可采性外,增加了煤类和煤质变化条件。本条的煤类指以下四个大类① 炼焦用煤;② 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贫煤;③ 无烟煤;④ 褐煤。稳定型是单一煤类;较稳定型是两个煤类;三个或三个以上为不穆定型。这条规定对一些含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煤类的地区(井田)产生很大影响。

     钻探工程基本线距(D.1/D.2)

    表D.1和表D.2中所列各种不同的线距,是可能满足某一级别资源/储量条件的基本线距。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D.1/D.2)相当于原规范的“第3.2.3条”。在新规范的表D.1;和表D.2中,取消了“推断的”基本线距。

    普查阶段估算’推断的”资源量的工程间距,可按相应勘探类型、地质可靠程度为”控制的”推荐的工程间距放稀一倍。

    预查阶段估算的“预测的”资探量可技大致相当于上述“推断的”资源量的工程间距放稀一倍。勘查区的基本线距应该在对本区的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的分析研究后确定。具体到本区的某一煤层或煤层的某一块段,情况可能还会有所差别。同时,摹本线距和工程密度只能反映对地质情况的揭露程度,而不能反映研究程度。所以在确定块段的级别时,必须在基本线距和工密度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根据块段的地质条件,按对级别条件的满足程度划分级别,不能机械的按基本线距来划分级别。

    5)、在资源量估算指标中,增加了煤层的最低发热量和最高硫分的标准

    煤层的最低发热量是根据原煤炭部和许多煤矿的童见,并经过对煤矿的大量调查研究后确定的。理由是发热量指标太低,开采的煤炭就没有市场或价钱很低,只有当煤层的最低发热量符合市场要求,开采的煤炭才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根据国务脘对开采高硫煤的有关规定,煤层的全硫含量大于3%的生产矿井将逐步限产或关停,新矿井一律禁止开工建设。

新规范将硫分列入了资源量估算指标。

    新规范的煤炭资源估算指标部分项目的含义如下:

    煤层厚度:指见煤点的厚度。

    最高灰分(山):指该煤层全部可采见煤点的灰分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灰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灰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米夹矸灰分的加权平均值)。

    最低发热量:指该煤层全部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发热量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米夹矸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

新规范仍然以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作为估算指标。热量单位用焦(焦尔)。l卡=4.1816焦,1焦=0.239卡。在表E.2中,17兆焦/公斤≈千卡/公斤4000,22.1兆焦≈5300千卡/公斤, 15.7兆焦/公斤≈3800千卡/公斤。

    最高硫分:指该煤层全部可采见煤点的硫分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硫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硫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米夹矸硫分的加权平均值。

    6)、资源量估算指标的使用

    煤炭资源划分为储量、基础储量或资源量中的哪—类,不仅取决于它的地质可靠程度,还要取决于它的可行性评价程度。只有在地质可靠程度达到控制的、探明的,经济意义在边际经济的以上(含边际经济的),煤炭才能划为基础储量。经济的基础储量在扣除设计、采矿损失后就得到储量。未进行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时,只能定为资源量。由于在预查、普查阶段获得的地质信息和基础资料较少.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经济意义只能进行概略研究。因此、新规范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限定在预查和普查阶段使用。详查、勘探(精查)阶段则应根据预可研、可研论证的指标按规定的管理程序确定后,进行储量、资源量的估算。这是因为新规范强调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明确了投资者的业主地位。当然,在详查、勘探(精查)时末做预可研(可研)的,仍可参照此标准估算资源量。

    7)、关于各级资源储量比例问题

    各勘查阶段资源储量比例问题,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较为充分、反复的讨论。根据煤炭资源勘查的特殊情况,附录E明确各阶段比例的原则要求,原则上由勘查投资者确定,投资者无明确要求时,可参照建议的要求确定。该附录建议了普查、普查(最终)、详查、详查(最终)、勘探等阶段的可参照比例区间值。

其中,普查阶段推断的一般应占总资源量的30%—40%,可以理解为在普查区范围内的三分之一左右资源达到普查程度要求比原<规范)提高了10%。

    勘探阶段突出和提高了先期开采地段资源/储量比例要求,但取消了全井田资源储量的比例。

(四)《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

    煤层气是近一二十年在世界上崛起的新型洁净气态能源,以表面吸附的形式赋存于煤体中,在煤矿又称矿井瓦斯,为高纯度甲烷,发热量达8000大卡以上,每1000立方米煤层气相当于1吨燃油或1.25吨标煤。同时,煤层气又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基础原料。开发煤层气,早日形成我国的煤层气产业,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的要求。首先,开发煤层气可增加洁净能源,改善能源结构;第二,可大大减少煤炭中的甲烷排放量,实现能源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第三,有利于防治煤矿瓦斯灾害,从根本上解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问题。开发煤层气的意义重大,而制定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也就必然摆上重要的位置;部门需要依据规范时煤层气资源储量进行宏观管理,企业需要国家认可的资源储量进行煤层气开发立项,因此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的制定是煤层气勘查开发的实际需要。另外,也是煤层气自身特殊的地质规律和开发特点的需要。

煤层气是自生自储,主要以吸附状态赋存于煤矿体中,普遍处于低压状态,其产出必须经过排水降压的过程,单井初期产量低,但生产周期长,这些特点决定了煤层气在勘查开发方式和储量计算方法上与固态的煤和气态的常规天然气有着显著的不同,无法套用其他矿产的储量规范。

规范的基本内容大纲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总则

  煤层气田(藏)储层具有不均质性,其含气性和产能等也是有差别的,宜实行滚动勘探开发,应进行动态储量评估,分阶段进行储量计算、复算、核算和结算。煤层是煤层气的储层,煤田勘查程度是煤层气勘查部署的重要基础和煤层气资源储量评估的要依据。

    定义

    煤层气、煤层气资源、煤层气资源量、煤层气地质储量、原始可采储量、经济可采储量、剩余经济可采储量、煤层气勘查、选区、勘探、煤层气开发等的定义。

    煤层气资源/储量的分类与分级

    分类分组原则;①分类:经济的、次经济的、内蕴经济的三类;

②分级:预测的、控制的、探明的三级;分类分组体系用图16表示。煤层气资源/储量计算

1储量:计算条件和计算单元、计算边界;

②计算方法:地质储量计算包括类比法、体积法;

③可采储量计算包括数值模拟法、产量递减法、采收率计算法。

  煤层气资源/储量计算参数的选用和取值

1体积法参数确定包括煤层含气面积、有效厚度、质量密度、含气量;

2数值模拟法和产量递减法参数的确定;

③参数取值。

  煤层气储量评价

  ①地质综合评价包括储量规模、储量丰度经济评价;储量报告。

    附录A(规范性附录:位及取值有效位数的规定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本井(孔)控要求

    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储量计算参数名称

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计算关于储层的

1、以地质认识程度作为分级轴、以经济属性作为分类轴、“资源量”、“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3个层次对煤层气资源量/储量进行分组分类,以满足国家对煤层气资源宏观管理和企业对煤层气开发项目经济评价和融资的琨实需要。

煤层气资源的数量和地质储量是国家规划地区工业布局、制定经济发展方案的重要依据。企业作为煤层气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执行实体,需要通过项目可行性评估来具体确定开发煤层气地质储量的经济效益,可采储量是企业能否获得经济效益和能否进行市场交易的资源数量标志。本规范为满足国家对煤层气资源宏观管理和企业对煤层气开发项目经济评价的现实需要,从3个层次上对煤层气资源进行了分类和分级,规范中规定以地质认识程度为分级轴将储量划分为预测的、控制的和探明的三个级别,以经济属性为分类轴将煤层气储量分为经济的、次经济的和内蕴经济的三大类。煤层气储量最终根据其所在两个轴上的位置共同确定级别和类别。

    资源量分级分类:满足国家对煤层气资源长远规划的需要;资源量分为巳发现的资源量和待发现的资源量二级;其中已发现的(包括经济的、次经济的和内蕴经济的)资源量称为地质储量。待发现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称为推测资源量。

    地质储量分级分类:与我国石油天然气分级历史相衔接,同时满足国家对煤层气发展投资评估的需要;根据地质认识程度划分为预测的、控制的和探明的三级。可在其中的任童一个级别上进行经济评价确定储量的经济属性。将经济的和次经济的地质储量称为可采储量。

    可采储量分级分类:与国际油气储量分类相接轨,满足煤层气项目市场运作的需要。可采储量实际上是一个技术概念,是指以当前的技术可以在气藏中最终采出的煤层气资源储量,由于技术上可采在经济上不一定是可行的,因此除经济可采储量之外,还有一部分次经济的可采储量,这部分可采储量在经济环境改变或给予扶持的条件下,可以转变为经济可采储量。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扣除累计产量后为剩余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可以根据开发状态分为已开发和待开发的两类。

    2、遵循煤层气的客观地质规律,在煤层气的勘查和开发两大阶段中,勘查阶段又划分为选区,勘探两个阶段,不同的勘查开发阶段对应不同的地质认识程度, 严格地说,煤层气的勘查开发没有明显的阶段划分,最适合进行蔓延式滚动勘探开发。本规范根据煤层气的具体特点,将其勘查划分为选区、勘探两个阶段,加上开发构成“3”个阶段。

各阶段的主要目的是:

    选区——通过研究煤田(或相关矿产资源)勘查与生产及邻区煤层气田地质与工程资料确定煤层气的勘查靶区。

    勘探——通过施工煤层气钻探或(和)物探及排采试验工程界关于储层、参数井、压试采井的井(孔)控要求。

    3、根据煤层气藏的发育特点和煤层气储量计算的精度要求,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不同级别储量计算的适用方法,并对相应计算参数的选取原则和选取方法做了明确规定 规范中采用以下四种储量计算方法,通常四种方法互相配合类比法——适用于预测(含)以下的地质储量计算;体积法——适用于各个级别的地质储量计算;数值模拟法——适用于控制以上的可采储量的计算;产量递减法——适用于开发阶段探明可采储量的计算。储量计算参数的选取根据煤田勘查开发背景的不同区别对规范中给出了具体的取值办法。

第三节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其内容包括建立统一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标准、矿产储量审批管理、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等,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级标准前面已进行了论述,这里略。

  一、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管理包括矿产储量的评审与认证、地质勘查规范的制定和矿床工业指标审批下达与管理等基本内容。

1 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批与认定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1999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共同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我国将过去由机关统一审批储量报告的制度改革为由中介织织进行评审,在由机关认定的制度。机关主要是认定评审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和规章制度,至于评审的正确程度,实行“准评审,准负责”的原则,不负担责任。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机构。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管理机关。前者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中第共六款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后者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六款以外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并负责认定。

     (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程序。凡需要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向勘查区所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向评审机构提交各种资料。评审机构在收到送审报告后,应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聘请具有资格的专家,参照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根据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手续,下达认定书并批复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原有关单位。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向评审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①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②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③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④ 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⑤ 矿产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⑥ 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参照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① 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② 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尚未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

      ③ 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

要求;

      ④ 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4) 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手续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① 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② 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③ 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④ 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2 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的修订工作

    地质勘探规范既是矿产勘查作业应当遵循的作业规则,也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的依据。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组织制定的各类技术规范已有52种。这些规范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确保我国的矿山和水源地建设具有可靠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配合新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实施,实现我国的矿产勘查工作和矿业开发与国际惯例接轨,从“九五”开始对单矿种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进行了修订工作。

3 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下达与管理  

矿床工业指标是界定矿产资源的标准,是监督、权衡矿产资源是否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资源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统一的结果。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用所以历来都要介入矿床工业指标的管理。矿床工业指标审批下达的一般程序:首先由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建议,再经设计单位论证,然后由主管理部门推荐,最后是审批机构批准下达。    

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矿产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分析,一是可以全面掌握国家的矿产资源家底情况,实现矿产储量的动态管理;二是可以建立矿产资源的实物账户和价值账号,为矿产资源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奠定基础;  三是可以为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利用的规划、计划、以及制定有关提供依据,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信息。依据现行规定,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由储量登记和储量统计两项基本内容组成,储量登记是储量统计的基础,储量统计是储量登记的延续。

    依据《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储量登记办法”)的规定,矿产储量的登记是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储量注册程序。这是国家对矿产资源资产的认定过程,也是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1 申报登记程序及有关要求

     (1) 地质勘查单位新探明矿产储量的登记。对于新探明的矿产储量,地质勘查单位在储量报告批准后3个月内向作业区所在地的省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对于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勘查项目,由申请勘查登记的一方(或合同约定的一方)申报:对于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应到原发放勘查许可证的管理机关申报。申报登记时,须持有下列文件:本勘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矿产储量认定机构对本勘查项目探明储量的认定书、勘查探明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2) 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的登记。开办矿山企业应在主管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后,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申报登记占用的矿产储量,并提供下列资料: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3) 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企业变更后占用矿产储量的登记。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企业变更后,申请占用矿产储量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企业变更的批准文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变更登记凭证;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① 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② 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③ 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④ 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4)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的登记。压覆矿产储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该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申报登记被压覆的矿产储量。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压覆储量到全国储量管理机关申报登记:省级、市级和县级批准的建设项目,到当地质矿产储量管理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时,须持有下列文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压覆矿产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2 申报登记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矿产储量申报登记人是指各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压覆矿产储量的项目建设单位。

     (1) 申报登记人的权利。依法履行矿产储量登记和提供矿产储量统计资料的勘查和开采单位、建设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勘查探明的矿产储量经过登记后,探矿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取得该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开办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储量经过登记后,作为采矿权人开采该矿产储量的依据: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储量经过登记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采矿者对该矿产资源的采矿申请。

     (2) 申报登记人的义务。按照储量登记办法规定履行矿产储量登记手续,每年按《矿产储量表填报规定》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填报基层矿产储量表;提供的年度矿产储量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3) 矿产储量统计管理

    我国矿产储量统计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规定“各类矿产资源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汇交或填报”。从此,矿产储量统计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矿产储量统计管理,在建立科学的并具有操作性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比较完善的四级管理体系等方面,包括一年一度的矿产储量表及相应储量通报的编制和有关数据库的管理。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完善,我国的矿产储量表体系,已经成为国家唯一具有权威性的矿产资源综合信息统计资料。

3 矿产储量表的基本内容

    根据1986年6月16日国家统计局批准认可的矿产储量表格式,共由12栏组成,其基本内容为:矿区编号、矿区名称、位置、交通条件、矿种类型、质量指标、储量级别、保有储量、累计探明储量、尚难利用储量的数据信息、年度开采量、损失量及储量增减情况;报告名称和审批情况,开采利用情况,矿体规模和形态,水文地质条件和开采有利、不利条件、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情况及选冶性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4 矿产储量表的编制管理

矿产储量经登记后,申报登记人应根据《矿产储量表填报规定》,每年依矿产储量变化情况如实填报基层矿产储量表,经本单位领导签署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后的基层矿产储量表于2月15日之前报所在地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并编制全省(区、市)矿产储量表,发送本省(区、市)各有关管理部门。同时,省(区、市)矿产储量表及其相应的分析资料,还应于每年3月底上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各省(区、市)矿产储量表及其相应的分析资料编制全国矿产储量通报,报送及其有关管理部门。

三、矿产储量数据库管理

自1986年开始,为了实现矿产储量表编制和相关统计工作管理的现代化,原地质矿产部开发研制了与矿产储量表配套的矿产储量数据库,并于1990年投入使用,从而实现了数据存取、更新、统计分析、报表生成、编辑排版打印等各项工作的计算机化,结束了长期以来依靠手工统计汇总和编表的历史,大大地提高了数据收集、汇总和信息发布的效率。现行矿产储量数据库共分二级(全国、省级)、:三库(金属、非金属和固体燃料矿产数据库)。到目前为止,全国矿产储量数据库共储存有151种矿产、2。5万个矿产地的全部储量数据及开发利用状况信息,每个矿产地共有200多个数据项。

四、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国家设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地质资料作为矿产资源最详细的说明书国家必须要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需要,二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借阅使用地质资料,更好地发挥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通过汇交资料的二次开发,为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依据。因此,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方针,实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法制化、馆藏机构标准化、地质资料数字化、社会服务网络化的地质资料管理系统工程”。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

  全国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是国家集中管理地质资料的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汇交的地质资料,并提供借阅使用。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全国范围内重要的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地质资料。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本行政区内应予汇交的所有地质资料。

(二)、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

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包括:

     (1) 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

     (2) 矿产地质调查资料,包括普查、详查、勘探以及矿山基建、生产勘探和闭坑地质报告;  

(3) 各类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

     (4) 各类海洋(含远洋)地质调查、矿产调查资料;

     (5) 各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资料;

     (6) 各类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7) 地震地质资料;

     (8) 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勘查资料;

     (9) 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

     (10) 其它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地质、黄土地质、冰川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及其权利

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享有如下权利:占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申请保护商业性秘密的权利,申请科技成果奖的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起诉。

1 地质资料汇交期限要求

    从评审验收合格之日起,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物探、化探、遥感地质调查和大中型矿区的勘探地质资料,须在2年内汇交,其他地质资料,须在1年内汇交。

2 地质资料汇交份数要求    

    除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以及远洋地质、极地地质、天体地质的地质资料可汇交二份外,其他属于汇交范围的地质资料,一律要求汇交一式四份,

3 地质资料汇交的受理机关

地质资料的汇交一律由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受理。要求汇交四份的项目,受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馆。在远洋、极地从事地质工作的项目,其地质资料的汇交由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受理。工作区跨省级行政区的,其地质资料应分别向工作区所涉及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汇交(一式两份)。

(四)、违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法规的处罚

1 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行为的处罚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提出警告、通报,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补交为止。

    2 有关侵权行为的处罚    

未经地质资料汇交权利人同意,擅自将其汇交的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资料汇交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将全国地质资料馆或者(区、市)地质资料处(馆)馆藏的或借阅复制的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地质资料管理机关除责令其交回资料外,应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的权利l一3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期或不按规定提供馆藏地质资料借阅使用的,或玩忽职守,造成地质资料损失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

一、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的方针 

要求监督对象在申请探矿权时和设计施工方案时,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划的要求,并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2 排他性原则

  探矿区设立的客体是带有区块编号的区块范围。每一个探矿权所对应的区块范围是唯一的。一般不能与其他的探矿权或采矿权重复或交叉,也就是说每一个探矿权都具有排他性。按照这一原则,既要求探矿权人严格在划定的勘查区块内作业,不得越界勘查,也是探矿权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3 有偿取得原则

    矿业活动是一项经济活动,探矿权人在勘查矿产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或探矿权价款,它体现了国家和探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确立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有利于勘查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提高勘查找矿的经济效益,是国家利用经济手段管理勘查活动的有效方式,因此是监督的一项主要内容。

    4 设置探矿权不得占用过多区块原则

    为防止探矿权人过多的占用矿产地却不及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根据各大类矿种勘查特点不同,法规规定了每个勘查许可证允许的最大区块数。这项原则要贯彻在监督检查中。

    5 最低工作投入原则    。

    为了杜绝在矿业权交易中炒作矿业权,牟取暴利,法律特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在转让办法中,更明确了探矿权的转让条件:“勘查工作满2年,有所发现,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后方可转让”,这就给勘查的监督管理赋予了经济的内涵。

    6 不得以产生破坏性后果的方式进行勘查的原则

    《矿产资源法》规定:“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届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监督检查这项要求,防止以破坏性方式勘查矿产资源,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 监督检查是否依法取得探矿权;

2 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3监督检查探矿权人是否从勘查许可证规定的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填报开工报告;

    4 监督检查是否有越界勘查行为、擅自进行采矿行为。是否开展了勘查工作;

    5 监督检查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是否向勘查登记机关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

     6 监督检查是否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7 监督检查是否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或探矿权价款;

     8 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

第二章  矿业权管理

第一节  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佳管理方式。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

— 、探矿权的概念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这种权利是探矿权人依据法律、法规与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对矿产资源准予使用的权利。勘查矿产资源需要冒极大风险,投入大量资金,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用财政收入进行地质勘查工作,设立探矿权,以有偿取得方式授予探矿权人,就可以达到矿产勘查的目的。探矿权人在对探矿权的使用和经营过程中,虽然承担了极大的风险,但也存在着获得高收益的可能。

二、矿业权管理的概念和内容

矿业权管理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诸如: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审批、授予、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

矿业权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界定矿业权的性质、时间与空间;

(2) 设定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3) 界定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4) 受理矿业权申请、审批并授予矿业权;

(5) 征收管理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

(6) 矿业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

(7) 保护合法的矿业权。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和资质管理

(一)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和资质

探矿权是为勘查矿产资源而设立的,由于地质勘查是技术密集型的探索性工作,又有很大的风险性,要求地质勘查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必要的施工设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经历才能胜任。对地质勘查者的这种综合能力考核的结果就是地质勘查单位资格,也是对其资质的审查。若由勘查出资人申请探矿权,需雇用他人勘查施工时,登记管理机关还要对地质勘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二) 探矿权人资格和资质的管理

    对探矿权人资格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要求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一定要具有国家认定的只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来体现的。这是申请探矿权的一个必要条件。管理认定地质勘查资格的主管部门是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其委托的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地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

    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按地质勘查工作对象不同,划分为若干类,每一类中再按单位资历、技术水平、技术力量、装配水平、资金和管理水平等指标,划分为甲、乙2级或甲、乙、丙、丁4级。原地质矿产部于1991年9月3日颁布《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工作已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既是从事合法勘查工作的凭证,也是反映地质勘查单位的实力、能力和信誉的证明。它为国家地质勘查单位走向市场提供了基础条件,为已存在的地方地质勘查单位确定了合法地位,为投资者选择合作勘查对象提供了目标。

资质管理要求探矿权申请人使用具有与勘查项目要求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可以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和不必要的风险,缩短矿产资源的勘查周期,加速我国矿业的发展。

四、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勘查项目一但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就成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权是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因此,探矿权人在获得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特许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尽相应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 探矿权人具有的权利

     (1) 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 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 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 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 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6) 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

(7) 自行销售勘查工程中回收的矿产品。

(二) 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1) 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2) 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3) 不得擅自进行采矿; 

(4) 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财政公决算报表,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6)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7 ) 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的权利等。

五、探矿权的审批和授予管理

探矿权的审批和授予是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将审批和授予探矿权的权力,直接授权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的管理机关。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和发证的项目,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中的领海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以及外商勘查投资的勘查作业项目。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则除了上述管辖范围以外或根据上级机关授权的勘查项目。在设立探矿权时必须贯彻排他性原则、有偿取得原则、统一区块编码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和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等。

现将探矿权的授予程序、审批内容分述如下:

(一) 探矿权的授予程序

探矿权的取得可以是向国家申请,或者是通过市场转让。向国家申请获得探矿权的必须通过如下一系列授予程序。由市场转让获得探矿权的,必须经过探矿权转让管理机关审批,按照转让审批程序转让。

1 探矿权申请

    探矿权申请人在对该地区地质资料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探矿权申请书,应当对勘查区块、勘查矿种、勘查期限、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设计方案、勘查资金来源等,向登记管理机关作出阐述和请求。

2 探矿权受理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人递交的申请书和资料清点齐全,并经查询确认为“空白区块”的方予以接受,安排审查,即受理。

3 探矿权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探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申请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勘查设计是否贯彻国家方针,申请的区块是否与已有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复,勘查费用是否能满足最低勘查工作量的要求等。审查后及时将审查决定通告申请人、探矿权申请人如有异议有权提出复议,或要求召开听证会。

(二) 探矿权的审批内容

    1 勘查项目区块范围

    为了合理使用勘查区块,提高勘查效率,在受理探矿权申请时,对每一个申请的勘查项目有最大区块范围的要求,超过最大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按矿种分类法规规定其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对于探矿权人用已获得探矿权的项目申报国家一类项目或与外资合谈合资合伙项目,不存在审批探矿权范围问题。如发生转让或变更探矿权主体,只需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2 勘查矿种

    每个申请的勘查项目应明确其主要矿种,以便确定其允许的最大范围。如发现有新的矿种,应及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主要矿种变更登记。

3 勘查期限  

    为了体现鼓励加速勘查,在设置探矿权的有效勘查期限时、根据不同矿种规定了一般期限油气为7年,其他矿产为3年。

4 边探边采项目

    申请边探边采的探矿权人,应该将勘查区块内己投入的勘查工作进行总结,填写采矿登记申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持准予边探边采审批通知书,按照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要求,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其他办矿条件的审查,审查批准后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

5 交费领取勘查许可证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手续。如果申请的区块是国家已经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申请人还应缴纳探矿权价款。缴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持有法律允许勘查区块上的探矿权人,即可开展合法的勘查工作。

6 探矿权招标、投标

    在特殊情况工,探矿权的授予还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有偿取得。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或为解决某些勘查纠纷,根据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可以在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对尚未设置探矿权的“空白区”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方式可分为面向国内公民和国外公民两种,经确定中标人后向社会公告,中标人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即成为探矿权人。

 

六、矿业权的日常管理

(一) 探矿权的日常管理

探矿权设置后,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进行以下各环节约日常管理工作。

1 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各级探矿权管理机关管理探矿权的日常手段之一。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规定期限内必须到现场开始勘查工作。同时,还要到施工现场所在的县级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报告,交验勘查许可证,填报开工报告,按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履行勘查义务。否则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进行行政处罚。

2 探矿权变更

    登记管理机关允许探矿权人根据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质认识和探矿权人自身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修订勘查许可证注册的内容。例如,要求扩大或者缩小原勘查许可证上的区块范围面积;要求改变原勘查工作对象;要求变更勘查许可证注册的探矿权人名称或办公地点等。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探矿权人提交的资料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勘查许可证。

3 探矿权延续

    地质勘查工作常常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勘查目的,探矿权人希望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登记管理机关允许探矿权人延长勘查许可证期限,但探矿权人必须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履行探矿权人义务的基础上,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满足上述条件的,一般不需要审批,只需探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

4 探矿权保留

    设置探矿权保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权利的实现,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需要自己开采的,在保留期内可进行包括融资在内的必要的开采前期准备工作。否则,也可以在保留期内寻找受让人。探矿权保留期满探矿权未转让,探矿权人也末申请采矿的,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探矿权人办理注销勘查许可证手续。

5 探矿权注销

探矿权注销是终止探矿权的一种形式,终止后的探矿权不复存在,新的探矿权申请人可以申请消失了探矿权的区块。探矿权的注销可以是因探矿权人自愿放弃探矿权或申请采矿权,是探矿权管理的最终环节。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探矿权人的注销申请时,应当审查探矿权在探矿权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义务情况,防止探矿权人以探矿权注销逃避应尽的法定义务。办理探矿注销手续,探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申请登记书和勘查项目完成或终止报告等文件,以及勘查年度项目支出会计核算表、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证明文件等附件。

    探矿权终止的另一种形式是因探矿权人的违法行为,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这是一种行政处罚,在以后的6个月内应该探矿权人申请其他探矿权的行为。

七、探矿权有偿取得的管理

(一) 探矿权有偿取得的目的和意义

    探矿权人勘查国家矿产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它体现了国家和探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探矿权人不要占用太大探矿区面积和过久期限,对勘查工作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也是对利用探矿权搞投机行为的人加以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还提供了探矿权管理的费用。

    确立探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是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制度,是地质勘查改革的重大举措,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需要。实施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有利于加快勘查工作进程,提高勘查工作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有利于国内勘查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进一步发展。如果探矿权不能有偿取得,则后续的优先采矿权就不能得到保障。

(二) 探矿权有偿取得的方式

    探矿权有偿取得是指探矿权人通过向国家支付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据勘查投资主体的不同,探矿权有偿取得有以下两种情况:

1  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不论勘查投资的主体是国家(特殊的民事主体),还是其他一般民事主体,其取得探矿权的基本法定义务之一,就是要在取得探矿权后,依法按年度、面积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国外有的国家称之为出让权(Rental)。

2 缴纳探矿权价款

    如果某一民事主体申请一个己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了矿产地的探矿权,那么,该民事主体就不仅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还要对国家的勘查投资进行补偿,即缴纳探矿权价款,偿还国家作为勘查投资者的权益。

(三) 探矿权有偿取得的收费标准

    探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找到有商业开发价值的矿床。只有通过开采,才能获得矿业开发的利润。所以,任何一个国家对探矿活动都是持鼓励态度,对探矿权有偿取得的付费数额要求很低,一般以不影响矿产勘查主体申请探矿权的积极性为原则。当前,我国地质勘查投入严重不足,造成许多地质勘查项目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收费标准过高,将会影响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反,收费标准过低,将难以起到多占面积和防止拖延勘查期限的作用。

    在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地质勘查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通过对10年来勘查登记统计资料的分析、研究,提出在探矿权许可的法定最长年限3年内,每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按100元计,逐年缴纳;从第四勘查年开始到第七勘查年,每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逐年缴纳;从第八勘查年开始不再增加,每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均为500元,逐年缴纳。

(四)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即由和省两级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

八 矿业权流转

(一) 矿业权流转的形式

 矿业权的流转方向可以是由国家流向企业(包括各种经济类型),也可以是由企业流向国家,还可以由企业流向企业。按照矿业权流转的方向和对象,一般将矿业权流转分为两种形式,即一级矿业权出让市场和二级矿业权转让市场。

1 矿业权的出让市场

    —级矿业权出让市场是指矿业权作为资产,初次进入流通领域所形成的市场。我国在矿业管理上实行的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许可证制度。初次投入市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都是由国家垄断的,一般采取出让的方式。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矿产资源存在形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出让形式,如授予、协议、委托、招标和拍卖等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2 矿业权的转让市场

    二级矿业权转让市场是一级市场的延伸和扩展,是指矿业权人为了经营目的,将矿业权再次投入流通领域所形成的市场。其流转是在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流转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出售、作价出资、股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二级矿业权转让市场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必须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作。在《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中,对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条件,都有明文规定。

(二) 矿业权流转的经济关系

    l 矿业权流转经济关系的主体

    矿业权流转经济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矿业权流转过程中,依法享受经济权益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即矿业权的出让方(或转让方)和矿业权的受让方,具体包括:

     (1) 国家。国家是矿业权流转经济关系中重要的主体。按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是矿业权的终极所有者。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矿业权又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这样,由于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的唯一性,就决定了国家是矿业权经济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也确立了其作为矿业权的终极所有者的地位。同时,也已明确由地质矿产主管矿门代表国家行使矿业权流转的行政管理。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核心应该是矿业权管理,可见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仅赋予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的权限,而且还赋予其对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从而地质矿产部门便成为矿业权流转经济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的代表。

     (2) 矿业权人。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申请人向国家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受国家委托成为探矿权人。按国家对探矿权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的规定,所有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当然也包括国外的)均可成为探矿权人。符合国家资质条件的采矿权申请人向国家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依法受让并办理法定手续后,所有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成为采矿权人。

2 矿业权流转经济关系的客体

矿业权流转经济关系的客体就是矿业权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矿业权本身和流转这一经济行为。就体现矿业权目标物而言,探矿权的具体目标物可以是区块、矿产地,或是成矿有利地段、找矿靶区等;采矿权的目标物则是具有工业经济价值的矿产储量。

(三)、矿业权流转制度

前已述及矿业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出让和二级市场的转让。矿业权流转制度也可以分为两个相应的基本制度,即矿业权国家出让制度和矿业权转让制度。建立以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建立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核心的国家出让市场,以及以市场供需为核心的、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二级转让市场。

1 矿业权国家出让制度

国家出让的一级市场是两权流转制度的第一个环节。探矿权和采矿权呈纵向流通,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把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投入市场运行,国家对该市场具有垄断性,表现为与矿业权申请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基本上均由根据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不同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及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来确定出让形式。例如,对一般产地,尤其是在矿产资源前景不明朗的空白区块出让探矿权时,经常使用申请批准方式,即根据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将探矿权授予最先申请者,申请者只需按面积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就可获得探矿权。对于一些已知的矿产地,招标出让矿业权是经常采用的方式。对于我国今后的矿业权出让市场来说,竞争性招标方式、协议方式、委托方式或拍卖方式都有可能存在。除非矿业权人自动放弃矿业权,或者由国家收回后再度出让,否则同一矿产地的矿业权只能出让一次。  

2 矿业权转让制度

    以探矿权为例,探矿权申请人在国家出让取得探矿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投资勘查,找到矿产资源或取得一些有价值的发现情况下,都有可能进入二级市场,申请矿业权的转让。受让人经过批准获得探矿权后,经过一定的勘查投入和勘查阶段,也有可能再次进入矿业权二级市场进行转让。一项矿业权如果符合转让条件,经依法批准,可以多次转让。采矿权也是如此,作为采矿权人的不同主体,由于各种原因,都可以将采矿权拿到二级市场,以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一次或多次转让。

    二级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矿业权呈横向流通。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只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矿业权转让市场进行管理与宏观。所以说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才真正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原则以及利益驱动原则。当然,现在还存在着许多原来从国家无偿获得的矿业权,国家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地质勘查投资,如果这些矿业权要转让,不论现在是由谁持有,都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的地质勘查投资在评估的基础上予以补偿。 

    下面顺便介绍一下,关于国家出资进行勘查形成矿业权转让问题。新中国地质勘查工作一直是由国家财政投资。国家投入了大约800亿元人民币地质勘查费用于各类地质勘查工作,取得了大量地质勘查成果,也形成了大量的矿产地。 其中,有些矿产地己被矿山无偿占用,申领了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即成为国家出资形式采矿权;有些目前仍在进行矿产勘查活动,即成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既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某些矿业项目的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外,还应享受国家作为矿业权人的投资权益。但随着政企分开,国家机构主要是以社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身份参与矿业收益的社会再分配。

    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国家主要以特殊的民事主体身份参与矿业权的转让和收益过程。l 998年发布的两权转让办法规定,“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必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转让以后的收益,根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中对地质勘查成果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的收益,按其实际成本数转成国家基金,作为国家投入地质勘察单位的资本,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矿业权市场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国家对矿业权市场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杜绝在矿业权交易中牟取暴利,其管理的重点是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衡量是否进行炒作的标志是矿业权持有人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如获得矿业权者末投入资金或未做任何地质勘查工作,转手即出卖矿业权获取暴利,则可视为炒作矿业权行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从矿产储量的核实入手,把住储量关、地质勘查投入关、采矿基本建设投入关、勘查人员和采矿人员的资质关,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为资产的合理流动服务。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的产业,为优化配置矿业权资产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探矿权的转让,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或者与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的单位组成勘查合伙人,才有资格进入探矿权市场进行探矿权交易,以保证探矿权获得者以勘查、采矿为目的。因此,需要严格检验转让方是否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工作量。

    采矿权的转让,要求转让方必须出具具有储量审批资格的组织核实的保有储量报告,受让方要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管理能力来经营矿山。大、中型矿山的采矿权转让,还要提交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组织出具的评估报告。

    矿业权的转让要按程序进行,首先,必须保证矿业权的真实性,杜绝欺诈行为,交易过程必须公开,转让矿业权的双方必须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转让双方要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转让申请的有关表格,接受管理机关的审查,进行转让登记,经审查批准后,到矿业权登记机关变更矿业权许可证书。在完成以上程序后,其转让行为才认为合法生效。

十、矿业权评估管理

(一) 矿业权评估概述

矿业权评估是指矿业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的行为。它是评估者根据所掌握的矿地产信息和市场信息,并对现在或未来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矿业权具有的价值量所进行的估算。

 矿产信息主要是指资源量或储量的级别和数量,以及它们的地质、采矿、选矿、冶矿等技术特征、勘查程度、技术进步的趋势和影响等因素。这就要求多方面专家的介入,包括地质专家、采矿和选冶工程师等。一般情况下,评估人要求委托人提供所有有关的矿地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并对这些资料和数据等的翔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还需要补做一些工作。市场信息主要指矿产品市场、财务市场、股票市场、矿业权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对矿产品市场的认识和判断取决于评估人员中的经济专家;企业的税金、资金来源和筹资、成本结构等内容,需由委托人的财务人员负责提供;关于矿业权方面的一些信息,需由委托人的法律顾问提供给评估人,包括矿业权的权益和权益结构,矿业权人的组织结构,是否有人申请参股,是否签定过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或其他协议,以及是否面临其他方面的法律障碍等。

 在掌握和研究地质技术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市场未来可能的变化进行多因素分析,特别是矿产品价格、贴现率、汇率、税率、通货膨胀率等因素变化趋势的预测,可能的调整等。在此基础上,对矿业权的价值可以作出相对客观的评估。

(二) 矿业权评估的发展趋势

1. 在评估的理论和方法方面

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可追溯到1877年,Henry.D.Hoskold在他所著的《工程师评估参考》中提出了现值法,并指出今后的资金收入折算成现时价值时必须考虑的种种因素。而最近,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矿产勘查经济的活跃使大量勘查公司上市筹资,大量探矿权易手,大量联合风险勘查协议签定,大量公司的兼并、联合、分设等事件发生。这样,对探矿权评估的要求增加了,于是探矿权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2. 在评估参数的选择方面

由于证券界财务理论,特别是资本成本定价模型,以及20世纪80年代风险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使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更趋成熟。但是一些参数,如资本成本和经营成本、贴现率、预期价格等的选择和确定,已成为许多评估专家的研究对象。

3. 在评估工作规范化方面

20世纪80年代以前,基本上是分散进行的,90年代以后,根据银行的规定和股票交易所的要求等,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行会组织,发表了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指南和原则,规定了评估人员的资质条件,约束其成员在评估时的行为等,从而使评估工作更加规范。

4. 在专业知识要求方面

在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不仅要掌握地质、采矿、选矿、冶炼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矿业权的转让要按程序进行:首先,必须保证矿业权的真实性,杜绝欺诈行为,交易过程必须公开,转让矿业权的双方必须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转让双方要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转让申请的有关表格,接受管理机关的审查,进行转让登记,经审查批准后,到矿业权登记机关变更矿业权许可证书。在完成以上程序后,其转让行为才认为合法生效。

5. 在要求加强评估管理方面

随着矿业权市场交易的活跃,越来越要求在微观层次上加强对矿业权评估的管理。为了对投资者负责,投资管理机构对矿业权评估的管理更为关注,更为加强了。

但是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矿业权价值评估问题由于矿业权市场和评价因素的复杂性,西方国家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我国的矿业经济专家们,应该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加强矿业权价值评估的研究。

(三) 矿业评估在矿业权市场运作中的作用

1. 矿业权授予时的矿业权评估 在国家将某些矿业权授予矿业权人时,需要由国家组织评估。国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执行早申请者优先取得矿业权的原则,但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如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区划地带、较有潜力和远景地区以及重新授予矿业权的地区等,并不执行早申请者优先制度,而是采用招标制度。

2. 加快矿业权依法转让的谈判过程 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由于某种原因自己无法或不愿继续进行下去,可以依法将矿业权在矿业权市场中转让。一般情况下,转让是需要评估的,据此作为转让和受让双方谈判的基础。特别当在矿业权中有国家权益时,评估则是必须的。否则不作强制性规定。

3. 筹资 矿业权人若没有足够的资金继续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可以用矿业权作为抵押向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举债筹资。这时,受押和抵押双方一般也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

4. 股票交易 矿业公司以矿业权为依托在股票交易所上市和交易时,包括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信息备忘录等都必须有关于矿业权价值评估方面的说明。

5. 矿业权评估 矿业或勘查公司之间发生的重组、兼并、分设、收购等市场行为时,需要评估目标公司的矿业权。特别当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时,可以强制性购买该子公司,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有必要对于公司的矿业权进行评估。

6. 宏观 为了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宏观,需要对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业项目的矿业权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制定和调整税率、贴现率以及其他经济,以协调国家、社会和公司企业间的利益关系。

 7.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服务,需要对矿业权进行评估 大矿业公司的发展战略,往往是靠收购小的资源性公司的矿业权。它们常常成立一个由技术专家、财务和法律顾问以及管理人员组成的咨询班子,对目标矿业权进行排队,以便决定是否购买该矿业权。

(四) 矿业权评估方法的选择

西方国家矿业权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报告内容的取舍是由评估人员自己决定的,但是在评估报告中,评估人员必须说明选用某种方法的理由,并且建议采用一种以上的方法,以便对比。评估应尽可能地客观、严格,所有假设应该是合理的、公开的,评估过程应尽可能地透明,以便包括投资人及其投资顾问来评价所采用假设的合理性与否,作出判断。

选择矿业权评估方法,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 取决于不同的评估目的 评估是为股票上市、举债抵押筹资,还是为公司内部决策、调整评价或征税。不同的评估目的,应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

2. 取决于矿业项目的工作程度 处于不同工作和研究阶段的矿产地,如矿产普查、矿产详查、矿产勘探和生产矿山,可采用不同的矿业权评估方法;

3. 取决于委托人所提供信息(数据)的可靠程度,根据提供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及其可靠性,评估人员可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

4. 取决于风险分析和敏感性分析;

5.取决于矿种及其勘查、开采条件的不同。

关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评估方法可参考有关教科书。总的来说,探矿权项目一般不具备进行定量评估的地质和采矿信息,只能采用一些主观的定性评估方法,如地质工程法。采矿权项目一般有可靠的工程、生产、市场、经营成本和资本成本等方面的数据,可采用一些定量程度较高的方法,如贴现现金流量法。

(五) 矿业权评估管理

矿业权评估管理是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微观层次上对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的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矿业权评估本身是一项市场行为,是由的中介组织进行的。但是,由于矿业权市场是一种功能不完全的市场,市场运营的规范化程度低,比如缺乏规范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等。所以在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中需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范,需要在微观层次上加强管理和监督,起到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作用,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界定矿业权评估时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3月30日以国土资 [1999]75号文件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建立矿业权评估制度。这是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它们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公司法、股票交易所上市条例等,制定出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详见国土资 [1999]75号文件等)。

2. 研究制定矿业权评估的技术规范,使之适用于矿业权市场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这种技术规范的制定是行会组织(或评估协会)的任务,但在自律性机构不完善的我国现实情况下,可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来制定,包括国内和国际性的技术规范。

3.对于一些特定的矿业权的出让或转让,包括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特别是那些已有探明储量的采矿权、潜力很大或前景很好地区的探矿权,以及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被矿产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没收或重新设置的矿业权等。当国家在出让或转让这些矿业权时需采用的市场机制,一般是招标制度。这种情况下,由国家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4. 为了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宏观,需要对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业项目的矿业权进行评估。其目的是通过评估,制定和调整税率、费率、贴现率以及有关经济。这种情况,也应由国家指定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国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和确认。

5. 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6. 矿业权评估必须以国家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它地质报告为依据,应由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定评估委托合同书,并向评估机构提供背景资料。评估机构应进行现场实地核查,按规定推荐的评估方法和报告内容地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最后提交评估报告。该报告需由评估机构的法人代表及评估机构签章。

 7. 地质矿产主管矿门对矿业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是指对评估报告编写机构的资格、评估方法以及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评估有效期等方面进行审查核定。确认后的评估结果是矿业申请人缴纳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成交价格的依据。矿业权若与企事业单位其他资产一并转让的,矿业权价款就应计入被转让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总额。

 8. 评估结果确认申请,由评估委托人按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要求的材料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对评估报告审查后,及时做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矿业权评估未予确认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矿业权转让和办理变更登记。

 9.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矿门不予确认,并有权宣布其评估结果无效。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

(一) 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概述

矿业权是以矿产资源实体或信息为客体的无形资产,它的价值就是矿业权转让前全部投入价值的总和。其中包括矿产资源本身价值、地勘成果价值和环境价值。

煤炭资源价值的价值量表现为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绝对价值是由煤炭资源的稀缺性、自然有用性决定的不可再生性和国家所有性决定的,与土地的绝对地租相类似。相对价值由煤炭资源本身在资源量、质量、开采条件、经济地理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引起的(夏玉成,2003),通常被认为是矿产资源经开发利用后的超额利润。地勘劳动价值被认为是由附加在矿产资源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单位劳动消耗和通过劳动获取的矿产资源数量的乘积,也就是地勘投资的现时价格。环境价值即对环境破坏而造成的损失,为负价值。

在评估对象和目的要求明确以后,就要在生产经营调查的基础上,选定数学模型和有关参数变量。但是由于评估对象勘查工作程度不同,资料的可靠程度也不同。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不同精度的方法。如勘查程度高的,可采用收益现值法、净价法、重置成本法;勘查程度较低的,可采用收益现值分配率法、成本加利润法、国民经济产值法;勘查程度很低的,可采用市场法、粗估法、勘查费用倍数法、综合评价法等。在价值核算时,应充分利用计算机,建立有关数据库和评估核算数学模型。西方国家评估资源资产价值的一般公式:

P1=PF-CR-                                              14-1

P2=                                            14-2

式中,P1表示矿产资源价格,PF表示矿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CR表示采选总成本,P2表示矿产资源储量价格,dR表示总回收率,c表示平均吨煤勘探费用,i 表示贴现率;t表示矿床平均勘探时间,k表示矿床等级修正系数。在该模型中没有考虑环境的负价值因素。我国学者和科技人员在实际评估中提出了不少的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1.钱阔(1996)提出,自然资源的价植是由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和人类投入劳动所产生的价值两部分构成,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Pt= [αR0+ (1+ρ)]                            14-3

式中,Pt表示资源第t年的价值;Ro表示资源基本租金或基本地租;α表示资源等级修正系数,A表示支付在该资源上的人、财、物投入(折算成现金)总额:Q表示受益总量,N表

示受益年限,ρ表示平均利润率,Qd表示资源需求量,Qs表示资源供给量,Ed表示需求弹性系数:ES表示供给弹性系数,i表示贴现率。

    2.文胡昌媛(1993)提出,矿产资源的总价值是由矿山地租、投入的地质勘探费用和开发该矿床所应承担的环境治理费三项构成,即:

    ∑Pt=∑R+∑Pg +∑Pe                                        14-4

式中,∑Pt表示矿床已探明储重的矿产资源价值,∑R表示矿山地租(包括组差地租和绝对地租)总额,∑Pg表示投入(或分摊)到该矿床的地质勘探费总额:∑Pe表示开发该矿床所应承担的环境治理费总额。

王广成(2003)也建立了收益现值法的模型, 运用收益现值法评估一般资产的价值,可先预测未来各年的收益净额,以适当的收益率折现后的净现金流量即为资产的价值.煤炭企业的资产既包括一般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又包括煤炭资源资产,因而煤炭资源资产评估有其特殊性.一般资产评估将折旧费作为现金流入量,而煤矿的生产服务年限较长,依靠现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很难将地下的煤炭资源开采出来,矿井生产期间要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以维持矿井的简单再生产,因此,评估煤炭资源资产时将折旧费!维简费计入生产成本作为现金流出量是比较合理的.建立煤炭资源资产评估的一般模型为

VC=VL+VN+VE=∑ (pi-ci-Ti)Ai(1+rt+rr)-i-S0+Sm(1+rt)-m          14-5

式中, VC为煤炭资源资产价值;VL为地质勘查劳动价值;VN为煤炭资源潜在收益价值;VE为煤炭资源环境价值;m为矿井服务年限;pi为第i年煤炭价格;ci为第i年的预期生产成本;Ti为第i年的税金总额;Ai为第i年的矿井生产能力;rt为适用收益率或折现率,一般取社会折现率,即12%;rr为风险收益率;S0为初期投资总额或企业资产净额;Sm为矿井报废时的资产残值.如果评估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储量较小,可供建井规模也小(一般小于10a),依靠初期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井巷工程)和流动资产足以将地下的煤炭资源按法定回采率全部采出,不需再追加投资,这种情况应将折旧费作为现金流入量计算。

  (二)煤炭资源资产价值的评估

    评估矿产资源资产自身价值的现行方法主要有顺算法和逆算法。采用顺算法时各项价值的大小一般也需要通过逆算法来测算,因此以逆算法为例来讨论资源资产价值计算问题。   

    采用逆算法计算资源价值时需要的指标主要有矿产品的价格,开采成本和基建投资等,由于影响矿山企业上述指标的因素不仅有资源条件,而且有国家和企业自身投资不同造成的技术装备上的差异以及企业管理素质等非资源条件因素的差异,若采用矿山企业的实际开采指标来评估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必然会出现同样的资源数量和资源条件,企业管理水平越高、技术装备越先进,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越大这一“不正常现象”,因此我们在确定资源资产自身价值时必须建立资源条件与开采指标的关系模型,并由其确定评价中所需的相关指标如售价、成本、投资,我们将其称为标准售价、标准成本和标准投资。以煤炭费源资产评估为例予以介绍.

    1.标准售价的确定    

    影响煤炭标准售价的因素主要有煤种、灰分、矿区所处的经济地理位置和市场供需情况等。具体确定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 确定劣等煤炭资源产品的标准售价p1其基本原则是认为开采劣等煤炭费梅亦能获得平均利润。

    (2) 按照不同煤种建立销售灰分和售价间的关系模型;由于该模型不是直接用来确定标准售价的,而是用来计算质量价差的,只要其能反映不同灰分间煤炭的价差即可。因此,建模时所需的价格参数既可采用影子价格也可近似采用市场价格。

    pi=f1(Aig)                                                       14-6

式中Pi表示煤炭产品的售价,表示Aig煤种的销售灰分.

    (3) 确定修正价格

    由于一般销售煤炭的灰分比劣等煤炭的销售灰分要低,因此售价格要高,其差值可按下式计算:

Δpi=f1(Aig)- f1(Ai1g)                                             14-7

 式中,Δpi表示修正价格,Ai1g表示劣等煤炭资源产品的销售灰分。

(4) 确定煤炭产品的标准售价,

p= pi +Δp                                                      14-8

式中,P表示煤炭产品的标准售价:

   2.标准成本的确定

    标准成本具体可按以下两种思路来确定:    

    (1) 首先根据影响煤炭实际开采成本的因素(既包括资源条件因素;又包括技术装备状况和管理水平等非资源条件因素),建立煤矿实际开采成本的模型,z=f(x,y),式中x,y,分别表示影响煤炭开采成本的资源条件因素和非资源条件因素的集合或综合评价值,然后将平均的技术装备状况和譬理水平代如上述模型(既剔除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状况的影响),即可得到标准开采成本的确定模型。

    (2) 直接根据影响煤炭开采成本的资源条件因索确定煤炭开采标准成本的预测模型。采用该方法易于建模和预测,预测精度除反映了预测效果外,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预测数据样本中的各矿山企业间非资源条件因素间的差异程度;预测的吨煤成本偏高说明企业的该类条件较差,反之说明企业的该类条件较好.

    3.标准投资的确定

    确定标准投资时可首先按被评估煤炭资源资产块段的数量和集中程度来确定井型,再按井型的不同分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分别确定吨煤生产能力投资.由于投资的大小还与资源条件有关。

    4.煤炭资源矿产自身价值的评价模型

    由于我国目前—般采用的是直线法提取折旧,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提取折旧的总额与固定投资是不相等的,但差异不是很大,为了简便起见,在计算煤炭资源资产价值和级差收益时,我们均假定二者相等。这样有:

   Pj=∑T2-1t=0 qjt[]                                       14-9

式中,Poj表示j矿井煤炭资源资产的自身价值;qjt表示j矿井第t年的产量,pjt表示j矿井第t年煤炭产品的标准售价;T2表示j矿井的剩余服务年限,cjt表示j矿井第t年煤炭的标准开采成本(总成本);tjt表示j矿井第t年应缴的销售税金,i表示贴现率。另外,需要指出的是14-  的税、费不应包括现阶段征收的资源税和费源补偿费,因为这两项税费实际上也是矿产资源价值的组成部分。

  (三)地勘成果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国家向各地质主管部门收购地勘成果可采用全国大平均的做法;各主管部门向各省局收购可实行地区差价办法。各地矿产局对各地质队分包(或收购)地勘成果的价格一般采用宏观法,而企业多采用微观法或动态的方法。

     1.地勘成果价格的构成

(1)成本  煤炭地勘成果价格的定价成本是指社会成本(指煤层规模、品位、埋深、地质复杂程度、施工条件等地质因素,和工资、物价等经济因素,都是按中等条件来制定的),也就是说在地质成果的交换中,只能按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对已消耗的劳动进行补偿。这样,对生产技术条件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地勘单位,由于其个别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就能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反之,不仅得不到社会平均利润,甚至可能还会低于平均利润。因此按照社会成本定价将会推动地勘单位的合理竞争。否则,就会出现条件差的地勘单位,反而获得较多价格的不正常现象。

 地勘成果成本的内容,既包括为找到该成果的直接耗费,又包括一部分没有找到成果的间接耗费。没有找到矿的无效投入是由地勘工作特点所决定的,理应进入成本,计入价格之中,因此在具定价格时,则只考虑直接投入,落空的无效投入是以风险系数进入价格之中。直接成本包括所有动用的地形、地质测量、钻探、物探等技术手段以及化验加工、综合研究及报告编写等。直接成本的确定,可用最优标准设计方案的应投入工作量用现行价格重新计算。

(2) 利润  应根据占用时间的长短取得相应的利润。一般年利率在各行业之间应大致相等,在地矿部门实行财政预算拨款制度,过去无利润可言,现在所讨论的地勘成果价格,只是内部合理分配地勘费,在内部市场进行交换,因此,第一步可维持在保证地勘单位基本奖金来源水平上,第二步随着地勘成果社会交换的实现,再逐步取得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

(3) 风险费  地勘工作的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各不同勘查阶段的自然风险是不相同的。多采用风险系数表示。

风险系数 = 所有地勘的项目数/有成果的项目数或

         =所有地勘的项目数耗费总额/成果的的项目数耗费总额                                                   

地勘成果风险主要由国家或矿业公司分担,但地勘单位自己并不承担风险。经营风险应由地勘单位承担,同时,贯彻风险收益和风险损失对等的原则。具体办法是将风险以风险系数形式直接计入成果价格之中。地勘单位既承担自然风险也承担经营风险,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地勘单位职工的利益,与找矿效果紧密相连,能极大调动地勘单位的积极性。

2. 地勘成果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是要遵循一定的评估思路,主要根据取得资料的程度、勘探阶段、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宏观法、微观法。 

(1) 宏观法(或称间接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从宏观角度考虑资本投入风险因素,故评估时不需计算风险系数。仅利用全国对某一矿种的地勘投入和取得的储量,即可进行评估。

 首先,按同类行业分矿种把历年勘查工作各阶段各种勘查手段按各项劳动定额(工资加物质消耗定额)或按实际勘查投资累加,求出的地勘费投入额及其现值,再除以总的经济意义的储量,即可求出单位经济意义的平均勘查费用。根据矿山企业实际占有的经济意义的,即可计算出矿山企业应摊销的地勘费总额。该单位经济意义的的平均勘查费用就是单位储量的社会劳动消耗,它己考虑到找矿风险问题,即未找到矿的部分劳动消耗,已经摊销到找到矿的那部分储量之中。这是因为个别劳动的价值只能以同种产品的单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在获得相同矿产储量(或信息量)的条件下,如果某矿床勘查劳动的实际消耗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则表明该勘查劳动的单位消耗创造的价值大于平均单位劳动消耗创造的价值,反之,则小于平均单位劳动消耗创造的价值。

用社会单位(储量)劳动消耗(R),来反映社会不同勘查劳动消耗的平均水平(也是劳动消耗定额),可用下式表示:

                R= Wa/Q                                       14-10

式中:Wa:社会一定时期内某矿种探明总储量的劳动消耗(元)或某地区一定时期内同类矿产资源的地勘投入(元)。如果找矿难度增大,工资及物价上涨可增加1.1一1.3系数。

Q:相应时期内找到的矿产总储量(吨)。

 故个别矿床地勘劳动消耗总额(地勘成果价格)Zo:

 Zo=QoR                                                           14-11 

式中:Qo—所评估项目某矿床(或地区)地勘劳动所获储量。

公式中,采用了社会单位储量劳动消耗的概念,就意味着从整体上将个别地勘劳动的风险,已经均摊到平均劳动消耗之中,故不再考虑风险问题。

 这种方法的缺点,其一是地勘投入的计算是静态的,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其二是没有考虑利润参数;其三是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最大的优点是资本投资风险已经加以考虑,故不用计算风险系数。

(2) 微观法(或称直接法、重置成本法)

这方法是从微观角度考虑资本投入风险因素,为了避免由于重复重置所造成的投入越多,地勘成果价值越高的弊端,需要采取寻求最佳的地勘投入方案。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办法:一种是在已知矿体特征和现行技术条件下,请专家重新按勘探规范要求,模拟标准化设计方案,布置和实施各种勘查工程的工作量,当然这样做有时会十分困难。于是经常采用另一种方法,就是在已施工条件下,收集实际已完成的勘查工程的工作量资料,经认真分析、剔除不合理工程,补充不足工程。以上两种办法经过对比,最后,确定合理方案条件下的各种勘查工程,应投入的有效实物工作量。再按现时工程价格重置出与被评估地勘成果具有相同的勘探效果的全新资产的全价;或者按成本构成,再参照相近行业(或全社会)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出地勘成果的基础价值。最后,再乘以相应的风险系数,并扣除技术贬值,即为地勘成果的净值。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按现时工程价格计算的地勘成果价格(Z)

 Zo=W·Z(1+F)(1+Cs)(1—G)                                     14-12

式中:W—优化后标准化设计方案各类勘查工程实物工作量;

     Z—各类勘查工程现时价格;

  F—四项费用(指加工技术试验、综合研究、报告编写、工地建筑及其他地质工作费用等)分摊系数。据统计,河南地矿局1996年四项费用约占全部有效工作量价格的47%;

  Cs—风险系数;

  G—技术贬值系数。是指由于勘查工程质量或者技术手段、网度等出现问题,无法补救,以及矿床所处位置交通、自然经济地理条件、开采技术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较差,故不得不使地勘成果价值贬值。

按成本构成计算的地勘成果价格(Z)

=J(1+P)(1+F)(1+ Cs)(1一G)(1+i)n-1                                                         14-13

式中:J—用标准化设计方案和各类勘查工程劳动定额计算出的矿区勘查成果费用(即地勘全过程的重置成本);

  i—年利率;

  n—计息年份,(n-1)表示年末支付的地质勘查费;

P—社会平均成本利润率;

其他代号见前式。

以上两种微观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① 比较好地、合理地解决了勘查工程工作量问题;

② 采用现行市价的做法解决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换算;

③ 通过四项费用分摊系数解决了非实物工作量支出费用问题;

④ 采用了不同勘查阶段风险系数。

但是,地勘成果资产价格的准确确定非常困难。这是因为:

   地勘各阶段对地质体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连续的过程,是技术信息逐步积累的过程它们彼此关系密切、很难分开。因此无法按阶段准确计算劳动投入(成本)。  

 ② 虽然投入的多少与风险的大小成反比,但与取得成果的使用价值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由于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因此在不同矿区投入等量劳动所找到矿产资源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

③ 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具多样性,差别很大(如近易富浅),其经济价值也差别很大,严格说不具可比性,故采用类比法时要慎重。

 ④ 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其未来收益受经济、等因素影响很大,给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带来很大困难(动态性)。

由于地勘成果依附于矿产资源,脱离矿产资源它就没有价值了,所以在转让地勘成果时,不能脱离矿产资源单独转让。亦即地勘成果资产的价值,不应完全按其物化的价值,而还应考虑其可能带来的价值,即其获利能力,所谓获利能力是指依靠矿产资源价值的实现能力。   

(3)该类方法是以地勘投入为基础,根据成本构成的合理性,对地勘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可分为以下几种方法:

① 实际成本法

对地勘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以地勘工作的全部实际合理支出为基础,不考虑勘查风险、设备等。

    地勘成果价格(Z)=∑全部实际勘查成本                                             14-14

② 修正成本法

 如果地勘投入的时间或其他因素引起成本核算不合理,则应用时间价值系数或其他因素系数,予以修正。

      地勘成果价格(Z)=实际成本×时间(或其他因素)价值系数      14-15

③全成本法

所谓全成本是指从普查到勘探全部地勘过程的实际成本之和,可通过各阶段的风险系数和实际成本求得:

       地勘成果价格(Z)=∑某阶段实际成本×该阶段风险系数       14-16

  ④成本加利润法

 该法是在全成本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地勘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社会平均利润率:

            地勘成果价格(Z)=全成本(1十平均利润率)

                          =全成本十平均利润                   14-17 

(4) 有关地勘成果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中重要参数一勘查风险系数(Cs)的确定

 任何一项地勘成果的形成,都伴随着大量否定性的不能成为资产的地勘成果。从劳动耗费上,为了获得一项有使用价值的地勘成果,要在否定性的(即无使用价值的)地勘成果耗费大量劳动。国家作为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就要从这些大量风险中得到回报,即将这些无使用价值的劳动消耗转移到有使用价值的地勘成果资产中去。每单位地勘成果资产价值量所负担的合理的风险转移量,就是风险系数(Cs)。

 几种风险系数的确定方法:

  找矿风险系数:一定范围或地区内未见矿异常(无效)及其劳动耗费,作为见矿异常(有效)及其劳动耗费的风险,其比值即为找矿风险系数(Cs-1)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Cs-1=+1                                               14-18

式中:Tb—非矿异常的费用投入;

      Ya—见矿异常的费用投入;

      n—该找矿范围内各种找矿手段数目;

阶段风险系数

不同勘查阶段风险不同,如果在阶段之间发生探矿权转让,并伴有地勘成果资产产权转让,可利用阶段风险系数调整评估价格。一般是采用费用效用法,即把某阶段中能够转入下阶段继续勘查矿区(或区段)的投入作为有效投入,其他为无效投入,它们之间的比值即为阶段风险系数(Cs-2)。

 Cs-2=+1                                                14-19

式中:Tc—能进入下个阶段勘查的矿区(或区段)的有效投入;

      Td—不能进入下个阶段勘查的矿区(或区段)的无效投入;

      n—该阶段的矿区(区段)数目。

 根据资料统计我国不同地质勘查阶段,勘查风险系数有逐渐降低的趋势:普查阶段Cs-2=2.3—2.7,详查阶段Cs-2=1.5—2.0,勘探阶段Cs-2=1.3—1.5。

 当然不同矿种、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会有所不同。

   全过程风险系数

 把探明可供工业利用储量的矿区的全过程耗费作为有效投入,其他空白地区的耗费作为无效投入,无效与有效投入之比即为全过程风险系数(Cs-3)。

 Cs-3=+1                                             14-20

式中:Tf—无矿空白地区的投入,

  Te—探明可供工业利用的储量,即进入勘探的矿区全过程投入,

  n—矿区数。

   个别风险系数

 对有些矿种,有的地区找矿难度会相差较大,如金刚石在山东、辽宁勘查,风险较其他省份要小,故在进行地勘成果资产评估时,要考虑个别风险的影响。

 以上各种风险系数一般都是按矿种分别进行统计。矿床勘查单个项目的投入与取得的地质成果之间,不存在固定比例关系(一般比较低),这就是矿产资源资本投资风险问题。但就总体投入与取得的地勘成果之间,有可能存在某种比例确定关系,它逼近于某一期望值。矿产资源资本投资风险具有绝对性、差别性和阶段性特点。

投资风险系数的确定,国外多采用概率统计方法B。W。麦肯齐研究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有色金属矿床后,发现一个有经济意义矿床实际所需的勘查资金是平均勘查费用的2.3倍。

目前,我国经常采用的确定风险系数的做法有两种:一种做法是按项目个数计算,即将一定时期内找矿项目的个数,与同期取得有探明储量的项目个数相比,据原地矿部1976—1983年统计结果前者为3971个,后者为914个,故风险系数为4.34。另一种做法是按项目费用效用方法计算,见前述公式,即将一定时期内开展的地勘项目的费用与取得有探明储量的项目费用相比。如湖南地矿局1987年,前者的费用为4658万元,后者为1877万元,故风险系数为2.48。黄金研究金矿床的风险系数为2.5。维吾尔自治区自1976—1988年,总的地勘投入为10557万元,而取得探明储量勘查项目的地勘费为4343万元,故风险系数为2.4。这两种方法相比较,后一种方法比较合理,因为它对确定成果的价格,影响更直接,故较实际,而前者项目有大有小,不可比因素较多,难以反映实际情况。

另外学者也建立另外模型,煤炭地质勘探劳动价值通过探矿权的有偿出让或依法转让矿权价格由取得探矿权出让金(煤炭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地勘劳动价值两部分组成,而探矿权的评估是以地质勘探劳动价值为基础。根据探矿权价格评估的特点,建立了地勘劳动价值一般评估模型:

VL=k(∑VL1+∑VL2)+ ∑VL3=k[∑n1 t1=1 Ct1(1+r)m1-t1+∑n2t2=1Ct2(1+r)m2-t2+∑n3t3=1Ct3(1+r)m3-t3

14-21

式中,VL1,VL2,VL3为普查、详查、精查阶段所投入的地质勘查费用及正常利润现值VC;k为煤田地质勘查风险系数;Ct1,Ct2,Ct3为普查、详查、精查阶段第t1,t2,t3费;m1,m2,m3为现阶段普查、详查、精查所经历的必要年限值; n1,n2,n3为普查经历的实际年限;r为资金利润率。

(三)环境补偿费评估方法

根据当前采煤引起的主要环境问题,从以下3个方面评估煤炭资源的环境价值(即煤炭生产的环境成本);土地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补偿费和大气污染补偿费。

1.土地资源补偿费

煤矿占用土地要付土地资源占用费,并对因煤炭生产造成土地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这一部分环境成本的计算方法、主要参数和计算公式见表1。

每公顷农田平均收益(b1)按评估当时一般农田农作物的产量及其单价计算,每公顷农田平均损失的效益(v1)根据农田被破坏或污染的程度而定。

表1 土地资源补偿费计算表

项目占用农田破坏和污染农田
计算方法机会成本法市场价值法
主要参数b1为每公顷农田平均收益/元.hm-2)

v1为每公顷农田平均损失的效益/元.hm-2)

s1为占用农田总面积/hm2

s2为受破坏的农田总面积//hm2

n为矿井开采年限/a

n为矿井开采年限/a

r为贴现率/%

r为贴现率/%

∑n I=1

∑n I=1

计算公式补偿费Sv=Sv1+Sv2

2.水资源补偿费

对水资源破坏及污染的补偿费用可按表2进行估算。

表2 水资源补偿费计算表

项 目

水资源破坏水资源污染
计算方法机会成本法恢复费用法
主要参数m为总耗水量/t

v3为每年自来水运转费用增加/元

v2为每吨水每年创造的收入/元。t-1

q为每年用水设施投资/元

n为矿井开采年限/a

n为矿井开采年限/a

r为贴现率/%

r为贴现率/%

∑n I=1

∑n I=1

计算公式补偿费Sv=Sv1+Sv2

3. 大气污染补偿费

大气污染补偿费用的主要参数和计算方法

项 目

瓦斯排放
计算方法参照废气排放标准
Pe为污染气体排放收费标准/元.kg-1

r相甲烷相对涌出量

ρ甲烷的密度

QT采出煤量

计算公式Av=QTr相ρPe

4.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根据销售收入和占用资源量,共需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0亿元

事 例

    陕西省一煤矿已探明煤炭资源储量10000万吨,设计年产90万吨,矿山服务年限55年,按国家规定的回采率计算,预计可采出煤炭6888万吨,实际可能采出4500万吨,2006年煤炭销售价格250元/吨,预计煤炭销售收入1125000万元。

初期建井成本为1.1亿元;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其吨煤生产成本为150元/t,可推算出纯生产成本为675000万元,该矿应向国家缴纳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为10亿元,据知,2005年全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查费的平均数为0.4元/t,,可以算出该矿应向国家缴纳的地勘补偿费为4000万元,根据上述环境价值评估模型,计算出该矿应付出土地资源补偿费(工业广场和矸石山占用土地面积50hm2,每公顷农田年收入按10000元/hm2计;井田范围内农、林业土地面积1300hm2,需要搬迁的村庄总面积为300hm2,由于地下煤炭开采对土地资源破坏和污染造成50%的农业经济损失)9700万元;水资源补偿费(修建水源井总投资500万元,月运行费用10万元;修建污水处理厂需要投资600万元,年运行费用60万元)11000万元;大气污染补偿费200万元;合计环境补偿费20900万元。

收支相抵,该矿毛利润(相当于煤炭资源的开采价值)约为32.51亿元,按全国煤炭企业合理毛利润率10%计算,该矿应有毛利润11.25亿元,显然该井田具有开采价值,煤矿上缴的环境补偿费可以保护和再造矿区生态环境,可以改变原来荒山秃岭的景象。因此,主管部门采取鼓励企业开采。

对于矿业权价值评估结果的检验,是矿业权价值评估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评估结果的检验,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保证评估结果的质量。特别是我国当前矿业权价值评估工作刚开始起步,在评估理论上,深入探讨不够,还没有形成符合我国特点的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在评估方法及参数优选等方面,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许多问题还正处在探讨阶段。在这样情况下,开展评估结果的检验工作,对于修正偏差、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把我国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矿业权合理的价值量如何确定?它的误差究竟有多大?这不仅仅是一个难以求解的理论问题,而且还会影响国家宏观,影响市场交易,以及交易双方的收益等。一般认为矿业生产的各环节,比如地质勘查、采选、冶炼,它们的投入产出比大致相等,被认为是比较合理的,但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这样做往往是不可能的。因此,较为可行的办法,还是采取与类似己知地区探矿权价值进行比较,同时,参考成交价格论证所用方法及参数选取是否合理,以便调整改进,如果差别较大,则需进一步修改。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