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报告事项 | 填报说明 | 备注 |
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 2011年1月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已婚的,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 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 填写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的现状 |
2.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 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居民往来通行证或其他往来有效旅行证件等,但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 同上 |
3.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 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 填写2010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 |
4.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 应填写子女姓名,子女配偶的姓名、国籍(地区)名称、单位、职务、婚姻登记时间等。 | 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
5. 子女与与港澳以及居民通婚的情况 | 同上 | |
6.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 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应填写配偶、子女的姓名、移居时间、地点等。 | |
7.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 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同样应当报告。 | |
8.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人的姓名、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
应当报告事项 | 填报说明 | 备注 |
1.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 应当填报上一年度全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计金额 | 填写2010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 |
2.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 应当分别填报上一年度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各项劳务所得 | |
3.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 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和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房产应注明来源和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产权性质。 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赠与等。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房产的“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有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如实填报。 “商品房”,是指广义上的商品房,既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也包括个人从房地产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具有完全产权的存量房(二手房)。 “福利房”,主要是指房改房,是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房改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已承租并居住的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职工购买房改房享有特定购房价格与工龄折扣等优惠,且联系现有的职务、职称作为出售面积控制的依据。 “经济适用房”,是指土地由行政划拨,前期费用由开发部门承担,享受配套费减免、税费减免、利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等优惠,销售价格由核定的保障性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相类似的还有安居住房。是否为经济适用房最终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标注为准。 “限价房”,是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自建房”,分为农村自建房和城镇自建房。农村自建房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城镇自建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个人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不需报告。 |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
4.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 填报所持股票时,应注明所投资的股票名称、编号及持有股票份额,还应注明股票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股票市值和可用资金。 填报所持期货时,应当填写交易账户和结算账户中的期货合约内容以及所余资金数额。 填报所持基金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编号和持有基金份额,还应注明基金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基金市值和可用资金。 “股权激励”,是指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账面价值增值权等多种模式,在填报时应注明其具体类型。 “投资型保险”, 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结合投资标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不全是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商品,但保户必须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等其他金融投资方式。 | |
5.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 应填写配偶或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 |
6.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 应填写配偶或子女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报告人 | 单位及工作部门 | 职 务 | ||||
应 当 报 告 事 项 | 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 |||||
2.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 ||||||
3.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 ||||||
4.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 ||||||
5. 子女与与港澳以及居民通婚的情况 | ||||||
6.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 ||||||
7.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 ||||||
8.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
说 明 | 1. 本报告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 2. 如无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应当明示“无”或“无变动”。 3. 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
表二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报告人 | 单位及工作部门 | 职 务 | |||
应 当 报 告 事 项 | 1.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 ||||
2.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 |||||
3.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 |||||
4.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 |||||
5.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 |||||
6.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 |||||
说 明 | 1. 本报告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 2. 如无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应当明示“无”或“无变动”。 3. 房产应注明来源和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产权性质。 4. 股票、基金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中的持股份额、基金份额以及所余资金数额。 5. 期货应当填写交易账户和结算账户中的期货合约内容以及所余资金数额。 6. 第5项、第6项应当说明投资(注册)公司、企业的名称、所占份额。 7. 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
表三:
领导干部婚姻变化情况报告表
本人
情况 |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政 治 面 貌 | 婚史 |
现配偶情况 |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婚姻登记时间 | |
原配偶 情况 |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婚姻登记时 间 | 婚姻结束时间 |
其他 需要 说明 情况 |
表四:
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出国(境)情况报告表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 况 | 持有证件 名 称 | 证件 号码 | 签发地点 | |||||||||||
签发日期 | 有效期 | 签发机关 | ||||||||||||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 出国(境) 往返时间 | 出国(境)地点 | 出国(境) 事由 | 审批渠道 | 经费来源 | |||||||||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 子女姓名 | 子 女 配偶姓名 | 国 籍 (地区名称) | 单 位 | 职 务 | 婚姻登记时 间 | ||||||||
子女与港澳以及居民通婚情况 | 子女姓名 | 子 女 配偶姓名 | 地区名称 | 单 位 | 职 务 | 婚姻登记时 间 | ||||||||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 姓 名 | 称 谓 | 移居时间 | 移居地点 | ||||||||||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 姓 名 | 称 谓 | 从业时间 | 从业和职务情况 包括国(境)外从业和职务情况 | ||||||||||
经费来源 |
表五: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报告表
报告人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 况 | 姓 名 | 关 系 | |||
(原)工作单位职务 | |||||
被追究刑事 责任时间 | |||||
刑罚种类 | |||||
涉案基本 情 况 及 处理结果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