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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代教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2025-09-27 16:24:1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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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教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马有富

(渭南师范学院 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 陕西 渭南 741000)

摘  要:唐代是教在中国的初传时期,此时儒家文化居于主导地位,教作为一种外来宗教,其本身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的影响是十分微弱的, 而通过“载体移植型”的传播方式,西域诸国的文化通过外交、商贸与战争等途径,与中国文化接触,将教的部分文化理念散播到唐代本土并造成对中国传统社会理念的冲击、矫正和补充。穆斯林客商在唐代留居和做官加速了文化的本土化,形成中国特色的文化。本文主要主要针对教的教法理念、经商理念与和谐理念等对唐代社会思想的影响作简单讨论。

关键词:唐代;教;传统文化;理念;影响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经济繁荣,国力强盛,其国际影响力波及周边诸多国家。“唐朝的领土确实较先朝为大,但华夏幅员的扩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间一波又一波的外来移民入迁中原定居,与汉族联姻。外来移民大大的充实了唐代的社会人口。[1](7)统治者不仅重视对外商业贸易,而且善于博采外来文化的长处以丰富中华传统文化。“人们在考察隋唐时期西域的多种文明交流情况时得出的印象是,这里受着中原文明的强烈影响,同时有向中原输送来自印度、西亚、中亚的宗教、艺术和某些科学技艺。”[2](7)教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之下,伴随大批的外国客商和朝贡使节传入中国。唐代陆续来华的穆斯林客商与阿拉伯使节,不仅充当了唐代与阿拉伯半岛的经贸往来的媒介,也承载了文化对外传播的使命,通过贸易、外交与战争等途径与唐代的社会文化接触,并通过积极的自我调适,完成了两种文化的借鉴与融合,将文化优秀和前瞻性的思想观念传输到汉民族社会,促成了文化的本土化。而这些以穆斯林人数居多的“蕃客”成为中国境内一个新民族(回族)雏形,在华夏土地上逐渐扎根成长。“教,在他们形成为一个民族的过程上,是起了很大作用的。[3](118_119)

1、教传入对唐代立法的影响

教是一种政教合一的宗教,也是一种律法型的宗教,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最高的法律文件,贯穿其中的一切思想观念,都成为判别穆斯林宗教与世俗生活合法与否的依据。宗教生活是穆斯林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蕃客”在唐代本土境内经商、生活、旅游、学习,在与唐代本土居民的的交涉往来中必然有宗教文化因素的介入。从统治理念上讲,唐代设立“蕃坊”,并对其采取相对的“区域自治”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尝试,是唐代统治思想的一次挑战和创新;是尊重和保护这些“蕃客”的礼仪和风俗,确保“蕃坊”和平稳定的关键;也是解决好唐朝与周边国家外交关系的需要和保证。由于存在文化差异,对于“蕃坊”的治理,唐代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参照文化的律法,全面地考虑了穆斯林群体政教合一的特殊身份,积极的借鉴和运用教的教法理念,实现对“蕃坊”的科学优化管理,确保了唐代社会的长期稳定,也激发了外国客商对于大唐盛世美誉的外传,唐代的社会经济出现空前的繁荣局面。

1.关于“蕃客”风俗礼仪的尊重与保护

由于不同民族在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必然会造成社会认识方面的见解分歧。在古代中国封建社会,儒家倡导“天人合一”,皇帝居于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臣子见皇帝须行三跪九叩之礼,触犯龙颜被认为是十恶不赦之罪。教笃信“信主独一”,穆斯林只对真主((阿拉)行跪拜之礼,对其他任何人都不行跪拜礼,即使是生身父母亲也不例外。关于这一点《旧唐书·大食传》载:“开元初,遣使来朝,进马及宝铀带等方物。其使渴见,唯平立不拜。宪司欲纠之。中书令张说奏曰:‘大食殊俗,慕义远来,不可置罪。’上特许之。寻又遣使朝献,自云在本国惟拜天神,虽见王亦无致拜之法。所司屡洁责之,其使遂请依汉法致拜。《通典》卷193载:“不拜国王父母之尊,不信鬼神”。 中华法讲连坐,一人犯法,株连九族。《唐律疏议·职制律》甚至规定“对捍制使(钦差,笔者)而无人臣之礼者,绞。”教法则不然,“弟子亲戚”犯罪却与自己不相关。这充分的显示了法的公正性。因而杜环说大食法“法唯从宽”。杜环从中国人的视角将教法同中华法作了比较,“其大食法者,以弟子亲戚而作判典,纵有微过,不至相累。”而中国传统法律却带有明显的阶级性。 

 《唐律疏议》中说:“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4](133)在这里明确的指出,对于“蕃坊”内出现的纠纷,其处理权在“化外人”,即体现了唐代统治者的统治观念里融入了法的因素。唐代设立“蕃坊”,实行相对的民族区域自治,尽可能的尊重和保护了来华“蕃客”的利益和风俗习惯。

2.关于“蕃客”贸易与经济纠纷的的立法

由于对外贸易经济收入在是唐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庞大军费开支的补给,对于商贸运作尤其重视,因此便制定了较为完善法律条文以确保商贸的顺利进行。“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唐代涉外法律灵活运用了国际法中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不同国籍的人在唐朝发生争端时,按属原则处理,适用唐律,相同国籍的人产生争执,按属人原则,归其头目按本国法处置。对唐代人居中国的穆斯林番客而言,他与其他穆斯林番客间的刑事纠纷,唐朝准许他们依据穆斯林的法规处理纠纷而不予干涉。” [5](158)王东平唐代的蕃商社会及其法律问题

文宗《太和八年疾愈德音》,有一段对“化外人”从事海上贸易的诏令:“南海蕃舶,本以慕化而来,固在接以恩仁,使其感悦。如闻比年长吏,多务征求,怨嗟之声,达于殊俗……其岭南、福建、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通流,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6](67)“唐太宗贞观十五年(1年),波斯萨珊王朝为阿拉伯人灭,海运事业遂亦为阿拉伯人掌握”” [7](249)

唐太宗贞观十七年(3年),下诏对化外商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由抽取百分之十的实物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8](213)。唐代对于经济纠纷的解决,对于发生在“蕃坊”内的经济纠纷由蕃长处理。对于非“蕃坊”内的临时来华蕃商的经济纠纷由,沿边地区都督府及内地州县的专门负责外务的人员处理。《资治通鉴》卷二〇三“则天后光宅元年”条记载:路元睿为广州都督,“有商船至,僚属侵渔不已,商胡诉于元睿,元睿索枷,欲系治之,群胡怒,有昆仑袖剑直登听事,杀元睿及左右十余人而去”。广州都督府下面的属,广州都督府是涉外的重要诉讼管理机构。由于地方官吏侵剥蕃商,肆意盘剥,结果引起商胡的公愤,杀死了当地的长官。外国客商诉讼得不到唐的答复,而采取了自行解决的办法。

3.关于“蕃客”财产以及遗产处理的法律

唐代的大批来华客商,凭借海陆和陆路两条通道,苦心经营着长途跋涉的贸易,“蕃客”在唐代长期生活“买田宅,举质取利”,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南海有蛮舶之利,珍货辐凑。旧帅作法兴利以致富,凡为南海者,靡不捆载而还”, [9](4591)并创造和积蓄数目可观的财富。“诸番君长,远慕望风,宝舶荐臻,倍于恒数。臣奉宣皇化,临而存之。除供进备物外,并任蕃商列肆而市,交通夷夏,富庶于人,公私之间,一无所网”。 [10] (4249)对于个人财富的保护也是其关注的重点。唐代统治者能否有力的确保财产合理安全,是关系到“蕃坊“稳定的关键。唐律中严禁将他人之遗失物据为己有。“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论减二等。”且“其物各还官、主”。[7](521)这样就剥夺了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占有权。对居无定所的外国客商因死亡而遗留财产如何处理也有明确规定:“自今以后,诸州、郡应有波斯及诸蕃人身死,若无父母、嫡妻、男女、亲友、亲兄弟元相随,其钱物等便请勘责官收。如果客商及外界人身死,如无上件亲族相随,即量事破钱物埋瘗,明立碑记,便牒本贯追访。如有父母、嫡妻、男及在室女,即任收认。”[11](200)对于“化外人”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唐会要》卷一〇〇、《唐律疏仪》卷八“越度缘边关塞”条所引唐贞观二年六月十六日云:“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从这点上讲,唐代法律允许汉女外嫁。吐鲁番出土的文书《唐西州高沙弥等户家口籍》中有汉人娶中亚女子为妻的情况“户主高沙弥年卅七,□(妻)米年□(廿)二”[12](21)。

但需要明确的是,“化外人”的婚姻并不是不受任何,据《册府元龟》卷九九九《外臣部·互市》云:“开成元年六月……又准令式:中国人不合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婚娶来往,又举取蕃客钱,以产业奴婢为质者,重请禁之。”这说明不许擅自决定与“化外人”婚娶来往,而是要在官府的允许或批准后才能完婚。

唐代统治者制定的针对“蕃客”的法律条文,是在来华客商触动统治理念的影响下所做的相应的调适。由于在华“蕃客”中,以信仰教的穆斯林维多,而穆斯林是文化的载体,世俗生活和宗教生活统一于穆斯林的日常生活中。因此教的影响便间接地穿插在穆斯林的商贸活动之中,而与上层统治者发生联系,从而影响到其立法。汉学家谢弗认为:唐代舶来品的真实活力存在于生动活泼的想象的领域之内,外来物品的生命在文字描述的资料中得到了更新和延续[13](2-4)。

二、教的重商理念对唐代社会思想的影响

教倡导重商的理念不仅冲击了中国重农抑商的思想,成为为唐代社会经济发展催化剂;同时有力的撼动了中国牢固的封建保守思想。在丰厚的商业利润的刺激与驱动之下,唐代统治者在制定和实施时不可抗拒的受到这种重商主义理念的影响,对于唐代处理同周边少数民族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1.教鼓励经商的理念对中国“重农抑商”思想的冲击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传统的“重农抑商”的经济思想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残疾”的经济观念阻碍着中国社会与经济的的健康发展,造成的直接影响是农工产业比例的失调。在这种统治思想的制约下,商业沦落,商人的价值观也被社会否定。与中国的传统经济观念相比,教不仅允许经商,同时大力倡导穆斯林从事广泛的商业活动;在《古兰经》中有大量倡导鼓励商业的内容;“商人犹如世界上的信使,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可信赖的奴仆。” “真主许可经商,严谨重利。” 在鼓励经商的同时,教又极力强调经商者的商业道德。先知穆圣说:“凡有交易,必自律,确保无欺。”先知穆圣还以身作则,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从这一点上讲,教的经商理念从起初冲击“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逐渐的演变为矫正这种观念的偏差。依靠丰厚的商业利润吸纳唐代本土的居民的参与,进而带动了周边的许多民族,从而拓展商人阶层,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起到“振兴”中国经济的作用。“唐人由想见穆斯林商人之富而想见其人,由想见其人而想见其教,正反映了其对教的认识过程。综观穆斯林商人在唐代活动的整个过程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特点即世俗性、物质性文化传播是主流,而教的宗教文化传播往往是伴随着这些活动的进行而产生和发展的。”[14](65)

在如何看待唐代穆斯林商人在教文化传播过程中的作用及意义的问题上,正如白寿彝先生所说:“大食商人在中国似无传教之事,但他们之间来华对于教义的传布,似也不无关系 [15](9_10)。

2.教鼓励经商的理念对统治的影响

唐代对于教采取的是“恩惠抚和”。“唐朝是从世俗角度观察和认识教的,认为它是一种制度或者法规而不是宗教,同时当时唐朝同大食正保持着良好的经济贸易关系,出于税收角度考虑,须对大食、波斯客商加以护佑,同时也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16](3)并对于来华的大批穆斯林客商,给予鼓励和赏赐,从而确保唐代与西域以及阿拉伯半岛贸易的顺利往来。这一定程度上归功于教经商理念触动到了统治思想。而唐代本土居民在与外来客商在与的长期而频繁的接触与了解中,部分居民潜移默化的倾向于这种经济思想,并且无意识的产生了与上层统治思想的“共鸣”。如此一来,唐代社会的很多人默许了商业在其社会经济中的运作,那怕各自只是为了从中获取高额的经济收入。这种社会态度加速了教的部文化分习俗和经商理念在唐代本土的传播。

教输入的经商理念对于唐代社会统治者的震撼也是显而易见的。唐文宗开成年间,卢钧为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时,留居广州的外国人买田置宅,娶妻蓄奴,大量介入中国世俗生活时,卢钧下令禁止,并使外国人与当地居民分开居住。“先是土人与蛮僚杂居,婚娶相通,吏或挠之,相诱为乱。钧至立法,俾华蛮异处,婚娶不通,蛮人不得立田宅。由是檄外肃清,而不相犯。”[9](4592)可以说,商贸促成文化交流的同时,也给唐代统治者带来了困扰。当地的官府介入以调解外国客商人与土居中国人的相互关系。余振贵在其著著作《中国历代政权与教》中说:“作为一种信仰主义的意识形态和重视现世的宗教观念,教和中国历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体系是可以实现吻合的。……作为教信仰主体的各族穆斯林群众,在信仰受到尊重和生存条件得到保障的条件下,就能够顺应当时的社会,反之,就会产生冲突与斗争”

在教鼓励经商的观念引导下,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唐代出现这种高潮,对外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数以万计的各国商人和朝贡使节来到唐都城长安进行贸易,其中以波斯人、阿拉伯人居多。“在唐以后,教为了生存和发展,只能调整其自身而适应中国社会的整体文化氛围,进而促使教千余年间逐步与中国的社会制度和传统文化相协调,在中国广袤地域和众多民族中扎根、成长,并且成为一种文化、一种意识形态和一种民族特性。[17](85)“与华人错居,相婚嫁,多占田,营茅舍。”由于对外贸易产生了丰厚利润,不仅构成唐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军费开支的重要来源,使得唐代统治者政治上对外国人的准入较为宽松;《旧唐书·李勉传》有云:“大历四年,除广州刺史,兼岭南节度观察使。……勉性廉洁,舶来都不检括。故末年至者四千余人。”[18](3635)

3、教的和谐理念对唐代社会统治的稳定作用

教在同唐代文明的交往互动中,走的是远离政治的底层发展道路,避开了宗教参与政治而举步维艰的传统发展道路。教倡导和平和公正,这种和谐理念使得穆斯林能够与中国本土居民和谐共处,从而确保唐代社会的稳定。

1.教的和谐理念对于唐代统治的影响

唐代是教传入中国的初期,宗教本身的影响力可以说是很微弱的。在儒家文化占据主导地位的唐代,封建性的政治环境在宏观上约束着文化在中国本土的传播和发展,从而造成文化传入中国后基本上没有参与封建社会的政治纷争,而选择走的是一条“明哲保身”的远离政治纷争的传播发展道路。“唐宋时期鼓励和保护外来商人为教传入中国,并得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教传入中国以后,为求得生存发展而远离政治,信教群众散居各地,也不易构成一种的政治力量,因而,只能是依附和归顺于强势的中国封建统治。“忠主忠君”(即“二元忠诚”)道德观的提出,加速了教中国化的进程,减少了来自外环境的冲击。” [18](81)这也就是唐武宗灭佛时期,教 ( 当时称为景教)等外来宗教都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教幸免于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在旧中国历代政权的统治利益是高于一切的,统治阶级扶植和利用宗教,是需要宗教为自己的政治利益服务,宗教的发展不允许触犯统治阶级的利益” [16](2)年版,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信教的穆斯林虔诚地坚守信仰,在中国封建社会走着相对封闭的发展道路,教更多的是在阿拉伯、波斯穆斯林内部祖辈传承。“唐时大食来者甚多,其教不得无随之而至者,特其遗迹无可考耳,然而有来者,亦不过自传其教,于中国人必无大关系也。”[19](198)秦惠彬在《文明》中说:“教在中国的发展是社会式的,而不是哲学式的。教传入中国并没有一个教义思想的播布与之相伴随,它主要是依靠载体自身细胞的增殖来扩大信仰世界。因此,“族教一体”现象特别显著。从积极方面说,它可以增强内聚力;从消极方面说,它削弱了对传统社会的影响。这一宗教在中国的传播似乎缺少主动地积极地向外散射自身能量的欲望”余振贵在其著作《中国历代政权与教》一书里写道:作为一种外来宗教与文化,介入中国传统文化并产生刺激作用,极大地推动了唐文化的发展。”

另外教经典《古兰经》明确指出:“宗教绝无强迫”。在中国本土也不去主动地对外传教,“在传教方面,教与教、天主教相比是保守的,他不向非穆斯林主动宣传教义,吸收教徒。”[20](6)“教从兴起之日起,就是一个组织松散的宗教,它缺乏类似西方教那种统一的教会,这种松散的组织形式下,不管它所在国家是否采取政教合一的政治,也不管它所在地区穆斯林在当地处于多数或少数地位,都担负起组织穆斯林日常生活的作用。它具体表现为穆斯林聚居区以清真寺为中心的寺坊制度,一般地说,只要是清真寺,任何一个穆斯林均可进入从事礼拜活动。”[21](29)教传入中国后,作为一种在主题、主导思想方面与中国固有文化根本不同的文化,必然与中国固有文化发生碰撞,这就要求教在传播中要根据中国的客观环境,作出必要的反应。中国的宦官、文人都存在着华夏中心主义及排外思想,这就无形中增强了接受教的心理障碍。但是中国及教文化的发展势能和水平是相当的,两种文化的主题差异又为文化、道德、伦理互补提供了机遇和条件,教文化和中国固有的文化即清相容性,又有相斥性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学者把文化加以改铸以适应中国实际需要的可能性,及借助中国文化理解文化的可能性。[22](53)

2.教倡导和平与人人平等

中国的封建社会,历朝历代一般都是属于一姓统治的,唐代是李氏的天下,社会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尤其是儒家文化的“三纲、“五常”思想,人根据身份的不同分成三六九等。正如著名的隋唐史专家陈寅恪先生提出的“关陇世族”,明确指出社会阶级的分层。阿拉伯—文化坚持人人平等,认为人不分部落、民族、种族、肤色、地域、阶层、身份、、强弱及智愚,在人格上一律平等。穆斯林常提及的“圣训”是:“你们的主是一个,阿拉伯人与波斯人毫无区别,黑种人与白种人谁也不比谁优越;所不同者只在于敬畏真主、工作善美而已。”亦即,一个人的价值,取决于个人的行为选择和对社会的贡献大小,而不取决于其无法选择的出身、民族、种族、地域等。在穆斯林中流行颇广的另一段“圣训”说:“信士之间相亲相爱相恤相怜,犹如一个躯体,如果这个躯体的一个器官生病,就会导致全身发烧失眠。”至于爱的方式多种多样,可济贫扶弱、资助学人,亦可祝福成功人、安慰失败者。穆斯林群众也把办事是否公道、待人是否公平作为衡量一个人品行的重要尺度。《圣训》也直截了当地指出:“谁伤害非穆斯林,谁就不是穆斯林”。“敬主爱人”是阿拉伯—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敬主”是人与造物主之间和谐的基础;“爱人”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基础。从其本质上来讲,阿拉伯—文化是主张“爱”的文化,而不是“恨”的文化;是强调“和”的文化,而不是“斗”的文化。[23](51)

的这种人文关怀和宽容态度,对于唐代处理自身与周边民族的关系时,考虑到政治统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尽可能的减少杀戮,而采取““恩惠抚和”。629 —630 年,唐军大败东突厥,唐太宗在其地设羁縻州,随后从四方君长那里接受了“天可汗”称号。何汉敬在给《正教真诠》一书写的序:“独清真一教,其本说于天,而礼宗于一,与吾儒大相表里”,“其教众不废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序,而洁己好施,更广吾儒所不足。”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于文化理念对于唐代社会思想的影响,粗略的的勾画了唐代教在中国本土的缓慢传播和成长过程,通过商业贸易、战争以及外交等活动,极大地丰富了中华文化的内容,教在与中华文化的长期交流与碰撞中,积极地进行着调适,并最终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文化。并且以文化为纽带,为中国“回族”新民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作为一种外来宗教文化对中华文化的影响,教与佛教和教相比所不同的是。佛教和教在整体上影响着中华文化,但二者程度有所不同;教则部分影响着中国某些民族和它们的文化,但影响程度较深。”[24](79)

当然,作为一种外来宗教文化,能够在儒家文化占据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幸存下来,离不开统治者的支持;“由于中国历代都是统治的国家,所以政治权力对外来文化的传播,尤其在其初期,往往起着决定作用。也就是说,新文化的传播必须找到适当的政治机制。这是因为在统治之下,最高统治者崇尚的文化一旦与权利结合,就会成为政治化、法律化的文化,对这种时髦文化的挑战和批判必定招致政治压力和法律制裁,这在中国历史上可以找到不胜枚举的例子。外来文化和新产生的文化如果没有统治者容忍和默许,就根本不可能获得显示其优越性的机会,更不可能根据实际进行自身的完善和调节。” [25] 28-29

 

(指导老师:吴兴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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