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贡献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
二、评选标准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重要专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学校重大工作中组织得力,处置得当,为维护学校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社会上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获得高度评价的。
三、评选组织
学校办公室负责评选的组织工作。
四、评选程序
(一)提名。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候选单位和个人名单。
(二)审定。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公示。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名额分配
特殊贡献奖名额由学校视情况再定。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