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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_封口费_事件看新闻监督之监督
2025-09-27 11:49:56 责编:小OO
文档
传媒观察

2009.1MEDIA OBSERVER

MEDIA OBSERVER

□北京曹光煜

2008年9月,山西干河煤矿矿工举报,41岁的矿工吉新红在矿内闷死。事故发生后,煤矿未向上级报告,反而为闻风而来的各地所谓“记者”发放“封口费”,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事情被曝光后,媒体纷纷对此进行谴责。其中,有以法律之名进行追问的,有追究其利益链条的,有从信息公开角度阐释的,更多的焦点是在讨论记者的真假问题与本次事件的关系。而中华传媒网则发表了上海大学影视学院高红波的文章《谁来监督“新闻监督”?》,从新闻机构无人监督方面来探讨了监督之监督的命题。这些文章都从不同的方面探讨了封口费事件在业内的影响,从法律、职业道德、社会规范等多方面对此事件进行了分析和解剖,也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但是,这些文章都没有真正深入阐述在这起新闻中封口费事件的本质是什么,它对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行业的根本危害又是什么。

知情权是知道如何运作的权利。就其性质而言,知情权主要是一种政治性权利,因为“知”的目的是保障规定的参与和监督的治理的权利的落实。当代制度经济学也为知情权作了合理性论证:是公民在政治上的委托代理人,公民对的控制除了通过规则、层级控制、分权和选举制度来实现外,还必须有两个方面的补充,才能更有效地增进公民(委托人)的利益:向其他的竞争开放和可公开获得的信息。也就是说,在民主宪政的框架下,公民的知情权是增进自身利益的必要补充措施。

中国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刘斌教授对公众行使并享有知情权的种类进行了如下的分类:

一是公民在法不禁止的范围内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自由地选择、获知各种信息。这是实现知情权基本的、普遍的形式,属于自由权的实践范畴。就一般情况而言,当知情权以自由权的形式被公民合法享有和行使时,国家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义务人处于“被动”状态,公民既不能被强迫接触法律禁止接触的信息,也不能被禁止知晓法律许可知晓的信息,否则便构成了对知情自由的侵害。

二是公民通过各种渠道享受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团体依法提供的信息服务。在这里,法律并未直接赋予公民要求国家的有关部门或有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的权利,但却具体规定了国家的有关部门和有关的社会组织告示公众或向公众传达信息的职责与义务。与这种权益现象相联系的法律关系所直接保护的,往往是公众的知情利益而非公民个人的知情权利。

三是公民依法直接要求义务人为其获知信息提供服务,或依法诉请行政、司法部门排除侵权损害,救济利益缺失,合理地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与纠纷。公民在提出上述权利主张时,只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具备主张权利的要件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一般就能平等地获得有关的知情权利。

而在封口费事件中,公众无法取得第一类的知情方式,因为无人可以提供;而在第二种方式里,知情权却被当事的地方有意掉了;

从“封口费”事件看新闻监督之监督15

MEDIA OBSERVER 全国新闻核心期刊·江苏省十佳期刊在第三种类别里,由于无法得知有该事件发生,所以大众也不能寻求司法的救济。大众的知情权被无良企业家、地方庇护者以及媒体三者联合阻断,使本来应该被大众广泛了解到的信息成了无人知晓的秘密。这样的结果,使大众可能面对着已经发生了的危险而毫不知情的结果,有可能导致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

在新闻传播中,政治控制和新闻专业主义一直是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时不得不衡量的两把标尺。新闻专业主义,是包括一套关于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的信念,一系列规范新闻工作的职业伦理,一种服务公众的自觉态度。对于新闻专业主义的功能,传播学创始人施拉姆用了三个表述方式———监视者(watcher)、论坛(forum)和教师(teacher)。新闻专业主义者认为公民有“知”的权利,维护公民的知情权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而政治控制却刚好与此相反,它作为新闻者和管理者,主要在新闻的报道程度和范围上作。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历史时期,两者对新闻报道的影响不同,由此呈现出来的新闻报道景观也迥然不同。总体看来,正面报道两者目标更容易达成一致;越是灾难新闻或负面报道,两者似乎更容易背离。

面对近些年来出现的封口费现象,一些国外媒体撰文分析,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记者行业中已经诞生了少部分不良人员,他们抓住地方的一些矛盾,,自己借机以报道的名义向当地索取封口费,有的是直接要钱,有的是要求订阅报刊。许多地方的宣传部把自己叫作“消防队”,专门负责“灭火”工作。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媒体的监督对象非常广泛,而中国对媒体的监督主要是来自宣传部门,但宣传部门基本上只是管政治导向问题,很少过问具体的业务操作……因此,几乎没有任何第三者力量能够有效制约这个行业里的一些不当行为。只是在这场疯狂的游戏中,恐怕最终会形成多方共输的局面。媒体丢失了公信力,广大受众则丧失了可以信赖的媒体。

由于市场经济在中国的日益发展,一些新闻从业者也学会了用经济的头脑来思考传媒业的发展:报纸要作为一种产业来做。但是,既是作为一种产业,在内容上就要有一批尊重新闻规律按新闻法则办事的编辑记者;在经营上要有一批职业经理人,懂得商品的交换规则,按市场规律办事。但一旦以商品的交换规则来考察媒体的成功与否,最后就会导致一个结果:媒体逐利拜倒在资本的脚下。最后就是与资本联手,对新闻事件和题材进行剪裁,符合资本利益的就予以报道,不符合的则予以。而按照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譬如,《重庆晚报》的一批年轻报人,在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过程中,就自发归纳出用以自律的《新闻采编“八荣八耻”》:“以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荣,以漠视正确导向为耻;以‘三深入’、‘三贴近’为荣,以‘遥控采访’、脱离群众为耻;以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为荣,以收受红包以稿谋私为耻;以追求客观真实为荣,以编造虚假新闻为耻……”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就不能完全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来指导新闻工作,我国的媒体就无法完成党赋予的神圣职责。新闻媒体完全按照市场经济来运作,就很容易出现收黑钱,替分子、黑心企业主隐瞒负面新闻,严重违背新闻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等行为,给新闻业抹黑,令广大从业者蒙羞。几年来许多地方出现的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很大部分是针对那些吃了原告吃被告,拿了两面钱却一面事情也不干的记者。这些人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影响很坏,使当下新闻记者的职业形象在公众心目中大打折扣。封口费的盛行,正是当下新闻行业无行业法规可依,从业者素质严重下降的结果,而究其深层原因,则是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对新闻行业秉持的如实反映客观世界的理念的侵蚀,是资本入侵了公义,金钱收买了良知,是对公众依法获得知情权的严重阻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应该向社会公布,大众应该知晓的信息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就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而且在第十五条更是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企业主、地方、媒体,不管是哪一方由于小团体利益而对大众的知情权进行了侵犯,在新闻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都应该由利益受侵害者提请司法机关依照和一些其他基本法律对其进行制裁,以保证大众知情权的不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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