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人们所享有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隐私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不能够为他人所侵犯的一种人格权利,它也是公民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利之一。然而与欧美国家极度重视个人的隐私权不同,作为一个法系国家,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太多的隐私权保护意识,这种观念甚至是一度达到深入人心的地步。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计算机技术的开始运用使人们开始关注对于的保护。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在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的隐私权向着网络领域延伸,而网络隐私权不同于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隐私权。对于一般隐私权,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保护,而网络隐私权则不同,由于网络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公民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缺乏一定的意识或技术支持。在日常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进行商品的经营活动,别有用心的搜集、整理网络中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他们的经营活动,甚至有一些极端者会窃取用户的信息加以利用。这些行为在对公民造成一定的骚扰的同时还有可能对公民的财产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这些行为就对公民所享有的对隐私权进行隐瞒及支配等权利有所侵犯。在网络中,大部分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会造成公民的财产利益的损害,如窃取或用其他手段获取公民的诸如身份证等证件的号码或者是一些密码等,就会对公民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而在网络上还有一种行为会造成公民精神层面的损害,例如透漏或泄漏一些公民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或秘密,则会对公民的精神造成损害。然而由于精神上的损害属于主观感受,我们很难用一个明确的标准进行确定,也就难以对公民由于泄漏隐私造成精神方面的损害实施法律上的保护措施。从我们日常的生活经验可以知道,网络隐私权的泄漏所造成的大多都是精神方面的伤害,这就使得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现状及思考
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现象不断有发生。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现象也使得民众对于网络上个人信息的保护状况忧心忡忡。
2008年轰动整个网络的“艳照门”事件可以说真是的反映出了现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令人堪忧。我们且不论这个事件孰对孰错,就单纯的从这个事件本身出发,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得不到正常的保护。我想如果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够对泄漏公民隐私加以一定的规定,那么类似于“艳照门”的事件也就不会发生。因为如果事件的传播者知道泄漏他们隐私是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那么他在作出这种行为之前就会考虑相应的后果,那么这类事件也就会减少发生的几率。而从2008年到现在,我们看到这类事件还在网络上频繁发生,相关法律却迟迟没有进行相应的规定,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甚至可以说是根本没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相应的保护。试想如果一个公民的隐私能够被他人通过一定的渠道获得并且在网络上进行大肆传播,而公民自身承受相应的压力却不能够采取相应的搜段进行救助,那么公民在网络上可以说毫无任何安全感可言。
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案例很多。2007年的“死亡博客”案也曾经轰动一时。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思考到很多的东西。首先,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人们获知信息的渠道也更加广泛,对于发生在网络上的事件人们纷纷参与其中,这就使得一些不明的群众误读事件的真正来龙去脉而进行大肆的传播,在这个传播过程中使得事情超出了事件本身的范围,同时对与该事件相关的人员进行误解,也就出现了上述案件的种种情况,对当事人的生活及工作带来了恶劣的影响,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其次,对于这一案件中出现的“人肉搜索”事件我们也应当加以思考。所谓的“人肉搜索”就是充分利用网络上的资源将一个人的资料完全搜索出来,包括个人的隐私。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行为,当一个人在网络之上没有任何隐私可言,那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也是不安全的,因为个人的资料完全收不到应该有的保护。偏偏在这个领域,我国的法律却没有任何的规定加以保护。这致使我们在网络上没有任何隐私权。我们不能仅仅解决一个事件,更要考虑到这个事件背后所隐藏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同时应该尽可能弥补这样的漏洞。
在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360与腾讯公司之间的纷争,表面上看是两大巨头公司的商业竞争,然而从他们的行为或者他们公司所研发的软件来看,却可以发现在这些不起眼的软件中隐藏着危害人民隐私权的危险。我们知道,无论是那一款杀毒软件或是安全防护软件,它之所以能够帮助去除我们各种病毒或者不安全隐患,都是需要对我们的电脑进行扫描,然而在软件进行扫描的过程中,我们储存在电脑中的一些资料也就会被他们的服务器所获取。也就是说我们的个人资料完全有可能会被这些公司所获取。这种行为就会对客户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一定的威胁,使之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保护做的还不够好。或者中国还没有建立一种保护的意识。欧洲国家甚至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的资料,欧盟议会1995年10月24日通过的《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几乎包括了所有关于个人资料处理方面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自由和基本,以及确保个人资料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而我国的法律至今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个人隐私权确立为的民事权利。而在隐私权保律基础与社会环境都还相当薄弱的中国,更谈不上对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同时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不完善性的特点,以及人们本身的隐私权法律意识的淡薄,加之隐私权侵权案件的侦察、起诉、取证、审判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使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基本的法律保护。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网上消费者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无法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进行救济。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仅仅限于国内一些网站形同虚设的隐私保护声明,但这些隐私公告内容大多太过简单,且不涉及对个人资料的使用说明以及相关的安全保证,相反,还附加上了许多的免则条款,其能够保护隐私权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如今的时代网络运用越来越频繁,网络数据的交流也越来越多,而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这一领域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一定的保护,这是一个追求建立法治社会的国家所存在的漏洞,我过应该早日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保护制度。鉴于我国长久存在的不注重隐私权保护的观念,以及民众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的薄弱,我们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应当循序渐进。我国首先应当确立隐私权为的民事权利,进而制定相应的《隐私权保》,在加强对传统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要重视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进而建立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通过法律的制定慢慢改善人们往对隐私权的固有观念,从根本上做到对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