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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工程的划分及资料做法
2025-09-27 11:34:13 责编:小OO
文档
附录 C 室外工程的划分

14 室外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室外设施单位工程由道路、边坡子单位工程组成,道路子单位工程包括路基、基层、面层、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人行地道、挡土墙、附属构筑物等分部工程;边坡子单位工程包括土石方、挡土墙、支护等分部工程。

14.1.2 室外设施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施工文件管理除本章节规定的要求外,应符合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规定。

14.1.3 室外设施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所使用的表格应从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表格中选用。

14.1.4 室外设施工程中各检验批、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应具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原材料进场检(试)验报告,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按照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有关章节的规定进行检(试)验。

14.2 道路工程

14.2.1 道路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可按照现行标准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 及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 的有关规定执行。

14.2.2 道路工程资料的核查办法可按现行标准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135 的有关规定执行。

14.2.3 道路工程资料的的核定可按现行标准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135 的有关规定执行。

14.3 边坡工程

14.3.1 边坡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边坡子单位工程验收应按照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中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 边坡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位置关系图;

7)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检测报告;

8)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14.3.2 边坡工程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 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中有关规定进行。

14.3.3 边坡工程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中有关规定进行。

15 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由附属建筑与室外环境子单位工程组成。附属建筑工程包括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分部(子分部)工程,室外环境工程包括建筑小品、亭台、水景、连廊、花坛、场坪绿化、景观桥等分部(子分部)工程。

15.1.2 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施工文件管理除本章节规定的要求外,应符合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规定。

15.1.3 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除设计另有要求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附属建筑子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车棚、围墙、大门等应按房屋建筑工程的各专业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2)挡土墙应按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 进行验收。 2 室外环境子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建筑小品、亭台、水景、连廊、花坛、景观桥等结构部分应按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等结构专业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非结构及造景工程的应按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及《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T13-46 等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2)场坪绿化的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按《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82 进行验收。

15.1.4 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所使用的表格应按照其在施工中涉及到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除本规程第 15.1.3 条所涉及到的专业规范另有要求外,应从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表格中选用。

15.1.5 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中各检验批、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应具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原材料进场检(试)验报告,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按照建筑工程或本规程第 15.1.3 条所涉及到的规范要求决定是否进行检(试)验。

15 .2 附属建筑工程

15.2.1 车棚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等各种类型车棚,其主要构件包括基础、墙柱、围护等;

2 车棚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7)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15.2.2 车棚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2.3 车棚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2.4 围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围墙,其主要构件包括基础、墙柱、栅栏等;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地基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围墙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7)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15.2.5 围墙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2.6 围墙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2.7 大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大门,其主要构、部件有门柱(框) 、门扇、铰链及其预埋件、轨道、电动机等;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围墙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6)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15.2.8 大门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2.9 大门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布、分享的核定原则进行。

15.2.10 挡土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挡土墙,其施工程序及工艺应按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 实施,挡土墙的主要构件包括基础、墙身、滤水层等。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挡土墙工程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7)挡土墙工程与周围建筑物监测报告;

8)施工记录和竣工图。

15.2.11 挡土墙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2.12 挡土墙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 分项的核定原则及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 .3 室外环境工程

15.3.1 建筑小品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结构、钢铝结构、木结构、假山叠石工程、城市雕塑等工程;

2 建筑小品应有相应的安全和功能要求,其分项工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遵守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中的有关分项工程的规定;

3 钢木组合的建筑小品所采用的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构造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钢木组合的钢板、杆平直,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各钢件均应作防腐处理,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物有防腐处理要求的应符合规范规定;

4 使用在建筑小品工程上的原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 4.3 节的有关规定; 5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7)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

8)检验批,分项工程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9)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10)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等。

15.3.2 建筑小品的资料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核查。

15.3.3 建筑小品的资料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核定。

15.3.4 亭台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建筑室外环境中的亭台工程,亭台的常用材料包括木、砖、石、青瓦、琉璃瓦、茅草和钢筋混凝土等;

2 亭台的基座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其表面应平整、清洁能满足设计要求;

3 亭台工程中属木结构工程的应按《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 70、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 的标准和设计要求选用材质,并进行相应的防腐、防蛀、防火处理和记录;

4 亭台工程验收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第 15.3.1 条第 5 款的规定。

15.3.5 亭台工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3.6 亭台工程的资料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7 水景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室外环境中的水景工程;

2 水景工程中的水景和岸景应定位准确,符合设计要求;

3 水池结构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渗漏水;有弧形的水池,岸边弧线过渡应自然流畅;

4 岸景工程施工应按照本规程第 15.3.1 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5 水景工程验收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第 15.3.1 条第 5 款的规定。

15.3.8 水景工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3.9 水景工程的资料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10 连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和木结构等各种类型的连廊;

2 连廊施工应按照本规程第 15.1 节的规定执行,木、竹结构的连廊应按现行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 的规定执行; 3 连廊工程的验收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第 15.3.1 条第 5 款的规定。 15.3.11 连廊工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3.12 连廊工程的资料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13 花坛(花池)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的花坛(花池) ;

2 花坛(花池)的施工要求应按本规程第 14.1 节的规定和现行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82 的规定执行;

3 花坛(花池)的排水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地基基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预制构件,预制砼合格证;

8)施工记录及竣工图等。

15.3.14 花坛(花池)的资料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可按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2 核查施工记录或隐蔽验收记录,花坛(花池)与墙体接触部分是否按要求做好防潮处理和排水措施。

15.3.15 花坛(花池)的资料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16 场坪绿化工程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室外环境工程中的场坪绿化工程;

2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施工计划书,大树移植技术方案;

3)穴槽定点放线记录;

4)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5)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7)场坪绿化分部(子分部)竣工验收记录;

8)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

9)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0)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11)大树移植专项技术档案。

3 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计划书,大树移植前应对移植大树生长情况、立地条件、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移植技术方案。施工计划书、大树移植技术方案应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4 种植穴槽挖掘前,施工单位应向有关单位了解地下管线和隐蔽物埋设情况,种植穴槽定点放线符合设计要求,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证; 5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包括苗木出圃单、种子产品质量证明书、自外地引进种子的检疫合格证、介质肥料合格证、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实验报告;

6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应包括栽培土化验报告及种子发芽率实验报告, 种植或播种前应对该地区的土壤理化性质进行化验分析,必要时应采取见证取样的方式;种子播种前要求进行发芽率试验,应提供发

芽率试验报告,并由监理见证;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由监理(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签字,隐蔽验收记录应按附录 C 表C.0.49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详实、完整,必要时应附图说明,下列工序应进行中间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应在未换种植土及施基肥前,进行种植的穴槽开挖尺寸、深度验收;

2)应在挖穴槽后,进行更换种植土施肥情况及种植土厚度验收;

3)应在播种或花圃(含球根)种植前,进行草土坪和花卉整地,种植土厚度验收。

8 场坪绿化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按《城市绿化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CJJ/T 82 要求进行,验收时应进行植物成活率等检测,并应按附录 E 表 E.0.1 的要求填写场坪绿化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各类绿化工程植物成活率等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82 第 14.0.5 条的要求;

9 大树移植专项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实施方案、施工、竣工记录、图纸、照片或录像资料、养护管理措施和验收资料,并应按附录 E 表 E.0.2 的要求填写大树移植记录。

15.3.17 场坪绿化的资料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栽植土试验报告、介质、肥料合格证及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有主要技术指标。

2 对照图纸、合同、预决算中的植物种类核查各类植物材料苗木出圃单、植物检疫证、种子产品种类证明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 核查施工单位所提供的竣工文件是否齐全,有无漏项及有关人员签章是否完整。

4 其他资料参照本规程有关章节的要求进行。

15.3.18 场坪绿化的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

1 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无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3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无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4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无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5 无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

6 未提供栽植土试验报告,主要植物材料无苗木出圃单及植物检疫证明、种子产品质量证明;

7 主要附属工程设施用材无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或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的。

16 室外安装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室外安装单位工程应由给排水与采暖、电气、智能建筑子单位工程组成,给排水与采暖工程包括室外给水系统、室外排水系统、室外供热系统等分部(子分部)工程。电气工程包括室外供电系统、室外照明系统等分部(子分部)工程。智能建筑包括室外设备及管网等分部(子分部)工程。

16.1.2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电气、智能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管理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符合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规定。

16.1.3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电气、智能建筑工程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所使用的表格可按照其在施工中涉及到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从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表格中选用。

16.1.4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电气、智能建筑工程工程中各检验批、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应具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原材料进场检(试)验,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按照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有关章节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检(试)验。

16.1.5 室外安装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除应按设计要求外,还应按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的规定进行验收。

16.2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

16.2.1 室外给水、消防管网水压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10%,且不应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公称压力的 1.5 倍。阀门试验情况应按附录 C 表 C.0.179 的要求填写。

2 室外给水管网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得小于 0.6 MPa。管材为钢管、铸铁管时,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应大于 0.05 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接口处未发生渗漏现象为合格;管材为塑料管时,试验压力下,稳压 1h 压力降不大于0.05 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为合格。给水聚丙烯冷水管试验压力,应为冷水管道系统设计压力的 1.5 倍,但不得小于 0.9Mpa。

3 各系统试压完毕应按附录 C 表 C.0.181 的要求填写试验过程和结论,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无漏试项目或部位,监理(建设)单位代表、质检员、施工员、操作人的签证应完整,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压,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应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

16.2.2 室外给水、消防管网水压试验记录的资料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核查,核查隐蔽管道的水压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

2 核查水压试验时,应将试验记录与施工图、施工日志对照检查,除核查其项目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外,还要核查其试验程序(升压情况和降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设备装置情况是否有说明或图示,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 核查水压试验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时,是否采取措施返修处理,是

否有复试记录,结论是否明确。

16.2.3 室外给水、消防管网水压试验记录的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

1 无室外给水管网水压试验记录。

2 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且无复试记录与处理结论。 3 记录中存在试验内容、部位不全,程序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等情况。

16.2.4 室外排水管网灌水、通水试验记录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排水管网在隐蔽前必须按系统或分区(段)做灌水试验。

2 埋地管道灌水试验应按排水检查井分段试验, 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管顶加 1m, 时间不应少于 30min,逐段观察,管道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3 埋地管道未经灌水试验或灌水试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隐蔽。试验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按附录 C 表 C.0.177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完整、准确,不得缺项、漏项。

4 室外排水系统竣工后, 必须进行通水能力试验, 并应检查各排水点是否畅通, 接口处有无渗漏。

5 所有排水管都应进行通水试验,不得缺漏,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流通不畅,堵塞等现象发生,应按附录 C 表 C.0.185 的要求如实记录下来,并及时返修疏通,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

16.2.5 室外排水管网灌水、通水试验记录的资料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灌水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试验数量和范围是否齐全,是否有漏试,试验方法(如灌水高度、灌水次数和时间等)及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是否有返修复试,复试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2 对照施工图、 施工日志, 核查通水试验记录是否真实, 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出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有复试记录。 16.2.6 室外排水管网灌水、通水试验记录的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

1 无室外排水管道灌水或通水试验记录。

2 发现有先隐蔽,后灌水试验的现象。

3 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亦未返修及复试。

4 试验方法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完整。

16.2.7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工程各分部工程应由下列各分项组成:

1)室外给水系统包括室外给水管道安装、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管沟及井室。

2)室外排水系统包括室外排水管道安装、排水管沟及井池。

3)室外供热系统包括室外供热管道及配件安装。

3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等划分。分项工程可划分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4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写明检查评定结果,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填写验收结论。

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 C 表 C.0.126 的要求填写。 6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 C 表 C.0.188 的要求填写。

7 室外给排水及采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 B 表 B.0.1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应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16.2.8 室外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核查应按本规程第 5.9 节的规定执行。

16.2.9 室外排水管网灌水、通水试验记录的核查应按本规程第 5.9 节的规定执行。

16.3 室外电气

16.3.1 室外安装单位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可按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6.3.2 室外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6.3.3 室外电气安装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和本规程第 11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6.4 室外智能建筑

16.4.1 室外智能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及本规程第 7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6.4.2 室外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核定可按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及本规程第 7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6.4.2 室外智能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核定可按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及本规程第 12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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