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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征求意见稿)_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62...
2025-09-27 11:44:44 责编:小OO
文档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

(征求意见稿)

第三部分  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62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设单位和个人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八)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包勘察设计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九)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材供应商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十三)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代盖图签、印章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十四)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勘察设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

处罚种类:取消考试合格资格,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十六)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违反规定执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七)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十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十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十)未受聘并注册于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弄虚作假申请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十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勘察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勘察文件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收、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收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建设项目设计招标人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三十一)建筑工程设计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违法竞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人在中标方案确定后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勘察设计招标人违反法定招标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三十五)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中串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十六)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人多头投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勘察设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八)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串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代理机构资格,取消代理机构资格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三十九)评委会成员收受财物或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过程中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十一)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十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十三)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二)施工单位使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建筑节能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五十三)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五十四)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五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十六)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五十七)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确需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第一款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五十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

法律依据: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五十九)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六十)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六十一)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十二)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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