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使员工以更加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提高工作绩效,促进公司稳定和谐发展,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1.员工连续在本公司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3.员工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1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4员工请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6.公司以必须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为原则,要求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具体的情况,适当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进行休假。做到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又保证员工休假。
7.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安排;分段安排休假原则上不能超过3段,每段休假天数由各部门确定。
8.各部门须于每年2月15日前将部门员工年休假计划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员工年休假计划须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9.员工休假前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不得因休假而影响工作。
10. 由于生产工作原因,员工本人休假意愿无法得到满足时,应理解部门的困难,服从部门的休假安排。
11.员工申请年休假,须提前书面申请。员工申请年休假天数超过3天的,须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批准后,到行政人事部核准,按行政人事部核准的天数和假别休假。
12.部门应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行政人事部要加强对各部门实施年休假情况的指导和监督。部门安排员工休假,须以书面形式报行政人事部核准,按行政人事部核准的天数安排休假。
13.部门须将员工的实际休假情况如实记录在考勤记录中。
14.员工入司前的工作年限不享受带薪年休。
15.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16.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17.本办法自2014年1月26日起实施。
附表:1
员工带薪年休假计划表
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参 加 工作时间 | 应年休假天数 | 拟休假天数 | 拟休假起止日期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 员工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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