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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2025-09-29 03:05:19 责编:小OO
文档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定公司区域内通行的各类车辆和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公司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公司道路交通秩序,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厂内各类行驶车辆,外来车辆和人员遵照执行。

3.定义

2.1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2 厂内机动车辆: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公里/小时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如:汽车、拖拉机、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叉车、铲车、吊车等)、轮式起重车、平板车、三轮电瓶车,电瓶车等;

2.3 非机动车: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重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交通工具。如:人力三轮车、手推车,自行车等。

3  职责

3.1 车辆所属单位

3.1.1 贯彻落实公司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司驾人员和车辆台帐;

3.1.2 定期组织本部门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相关技能的学习培训,督促做好各类车辆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落实车辆定置停放管理。

3.1.3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初、复训和证件管理,组织、部署全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2 安环部

3.2.1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规定,负责制定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2.2 督促车辆所属单位开展对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初、复训和证件管理;配合安保中心开展全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2.3 参与纠正、处理各类违章行为;参与公司机动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

3.3.1负责外来车辆、来访者进行登记、检查和安全提醒,督促外来车辆、来访者遵守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3.3.2 主抓公司范围内道路交通的各类违章行为,负责参与公司机动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3 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做好外单位车辆在公司区域内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公司社会牌照车辆在公司区域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3.3.4组织开展全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4企管部

3.4.1 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登记取证管理; 

3.4.2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审、检测,建立相关台帐。。

3.5 其他部门(厂、部)

3.3.1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日常交通安全教育、管理;

3.3.2 负责对本部门外来车辆及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管理等。

3.5设备部

3.5.1建立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记录车辆的技术数据、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购进使用日期及车辆保险等。配合企管部开展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审、检测,建立相关台帐。

4  内容

4.1 交通标志

4.1.1 公司区域内设置的交通标志分为警告、禁令、指示三大类,由办公室(保安中心)、安环部等部门会商,委托相关方按国家有关规范制作。

4.1.2 公司区域内交通标志由企管部、安环部、办公室(保安中心)会同企划部统一策划、设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拆除和仿制。

4.1.3 进入公司车辆、行人必需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如遇交通标志与交通安全管理员指挥不一致时,必须服从安保中心人员的交通指挥。

4.2 机动车

4.2.1 内场机动车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才可以上路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外协工程队自购三轮电瓶车、机动三轮车,必须经办公室(保安中心)备案、挂牌,指定专人持证驾驶。

4.2.2 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接受年度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和使用。车辆行驶前应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得上路行驶。

4.2.2.1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尾气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4.2.2.2 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灯光、后视镜和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保持齐全有效,否则不得上路行驶和使用;

4.2.2.3 全车各部件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所有车辆应配备防止油品泄露应急处置物资、器具,一旦发生油泄露应立即停车对车辆漏油部位进行检修,对路面进行清洁后方可离开。

4.2.3 机动车发生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 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

4.2.3.2 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被拖带车辆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4.2.3.3 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必须用硬牵引装置,不得拖带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的车辆;

4.2.3.4 无阻火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域。

4.3 车辆行驶

4.3.1 驾驶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横过路面时,车辆必须在确保直行车辆、行人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4.3.2 厂区道路限速行驶

4.3.2.1 主干道行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0Km/h,码头、引桥、进出大门、车辆转弯不得超过5Km/h,非生产用车辆不得进入码头、生产区域;

4.3.2.2 叉车、电瓶车等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4.3.2.3 特殊情况下执行任务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

4.3.3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3.4 车辆转弯时必须减速慢行,打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4.3.5 当车辆驶入码头、作业场地时应注意避让门机等起重机械,不准与其抢行。

4.3.6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3.6.1 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4.3.6.2 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4.3.6.3 相反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行。

4.3.7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自行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制动器、转向灯、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4.3.8 机动车会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4.3.8.1 必须减速靠右通行,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4.3.8.2 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4.3.9 公司内道路行驶不准任意超车。

4.3.10 机动车倒车时,须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4.3.11 三轮电瓶车、三轮机动车不得进入车间内场的设备运转区或生产区,严禁在车间危险区域、起重机械工作区域、设备构件下串行。

4.3.12 非机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3.12.1 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4.3.12.2 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4.3.12.3 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严禁载人。

4.3.13 遇有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时,任何机动车辆必须靠边避让,不得故意不让。遇有交通安全管理员示意停车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4.4 机动车驾驶员

4.4.1 公司内场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机动车辆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只允许驾驶同类型的厂内机动车辆。

4.4.2 内场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4.2.1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操作证或代证卡;

4.4.2.2 不准转借、涂改驾驶操作证;

4.4.2.3 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

4.4.2.4 不得驾驶与驾驶操作证不相符的车辆;

4.4.2.5 未按规定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4.4.2.6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4.4.2.7 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4.4.2.8 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4.4.2.9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时,不准驾驶车辆;

4.4.2.10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4.4.2.11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穿拖鞋、高跟鞋等驾驶车辆;

4.4.2.12 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4.4.2.13 试车时必须挂好试车牌照,不准在非指定时间和道路上进行试车;

4.4.2.14 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3 内场机动车学习(实习)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4.3.1 学习驾驶员必须持有所属单位核发的学习(实习)驾驶证,在指定教练员的指导下进行学习(实习); 

4.4.3.2 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指定路线学习驾驶,学习驾驶员在教练期间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教练员应负全部责任;

4.4.3.3 学习驾驶员须有不少于六个月的学习期,学习期满后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驾驶车辆;

4.4.3.4 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龄、持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许可证,才能操作驾驶。

4.5 机动车装载

4.5.1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5.1.1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4.5.1.2 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后栏板、侧样板应关好拴牢;垃圾清运车等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网严密;

4.5.1.3 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大型车辆应≤2M、中小车辆≤1M),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同时必须拉设红白旗标志,晚上应设置警示灯;

4.5.1.4 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

4.5.1.5 大平板车装运大件时必须专人指挥了望,确保装运安全;

4.5.2 机动车装运超长超宽物件时,需减速缓慢行驶,有专人指挥和监管。

4.5.3 机动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5.3.1 驾驶室内不准超过核定的载人数;

4.5.3.2 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中间及物体夹缝间不准站人,货物上不准坐人;

4.6 车辆停放

4.6.1 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停放,须在划定的地段、划定的区域依次停放。对外来车辆,保卫科应对其进行告之车辆停放相关规定,严禁乱停乱放。机动车停放时,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4.6.2 车辆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6.2.1 按顺行方向靠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有妨碍时须迅速驶离;

4.6.2.2 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6.2.3 在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4.6.2.4 交叉路口、弯路、窄路、公司大门口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地段,不准停车;

4.6.2.5 应急通道或消防栓前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地段,不准任意停车;

4.7 道路

4.7.1 未经安环部、安保中心批准,任何部门不准私自占用道路或人行道用于堆物、作业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4.7.2 因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到安环部、安保中心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4.7.3 在挖掘道路的现场,施工单位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4.7.4 公司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行人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自觉在道路两侧通行。

4.8 处罚与考核

4.8.1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按以下条款处罚:

4.8.2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

4.8.2.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8.2.2 无驾驶证(代证卡)驾驶或把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4.8.2.3 私自挪用或转借机动车牌。

4.8.3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

4.8.3.1 实习机动车驾驶员单独驾驶车辆的;

4.8.3.2 不按规定停车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4.8.3.3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4.8.3.4 驾驶的机动车辆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8.3.5 驾驶车辆时抽烟的;

4.8.3.6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4.8.4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罚款:

4.8.4.1 货、人混装;

4.8.4.2 超速驾驶车辆或违反其他交通标志;

4.8.4.3 驾驶车辆时吃零食、使用(玩)手机、或穿拖鞋驾驶机动车;

4.8.4.4 驾驶车辆时没有关好门、车厢的;

4.8.4.5 机动车辆所载人数超过额定人数的。

4.8.5 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擅自占道堆物或占用施工,视情节处以500-2000元罚款。

4.9 事故处理

4.9.1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除立即停车抢救负伤人员外,驾驶人员应立即报告安保中心和安环部,并做好事故现场维持。

4.9.2 事故调查处理参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规定开展。

4.9.3 外来单位车辆在公司内发生事故由地方交警部门负责调查与处理,公司社会牌照车辆在公司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当地交警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4.9.4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承担。

4.9.5 交通事故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5.此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厂内运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内运输、装卸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企业内运输和装卸的所有人员和车辆。

3.职责

3.1车辆所属单位负责公司内运输和装卸的日常管理;

  3.2其他相关单位职责参照《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管理内容

4.1 驾驶员的安全要求

4.1.1 内场机动车辆驾驶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只允许驾驶注明类型相同的机动车辆。

4.1.2 内场机动车实习驾驶员,须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培训实习,操作熟练后参加考试、取证。实习期间不得单独驾驶车辆。

4.1.3 驾驶员作业时要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代证卡),以便有关部门随时检查。

4.1.4 驾驶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体检合格后才允许上岗。凡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如: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弱视、色盲、耳聋、精神病、残疾人等不准从事驾驶工作。

4.1.5 驾驶员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1.5.1 不准驾驶与操作证上操作项目不符的车辆;

4.1.5.2 驾驶室不应超额坐人;

4.1.5.3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接听手机、饮食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4.1.5.4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应驾驶车辆;

4.1.5.5 工作间隙不应在车内睡觉;

4.1.5.6 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该离开驾驶室、带好安全帽;

4.1.5.7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卸作业情况,符合车辆安全行驶有关规定方能开车;

4.1.5.8 不得将车辆交给没有操作证的人驾驶;

4.1.5.9 不应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4.1.5.10 不应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4.1.5.11 车门、车厢栏板没关好时,不应行车;

4.1.5.12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上报安全部门。

4.2 装卸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

4.2.1 装卸作业指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1 在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前,应掌握运输线路、作业方式、货物情况、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将上述情况向驾驶员和装卸工交代清楚,并办理有关手续;

4.2.1.2 合理配备作业人员并进行分工;

4.2.1.3 对作业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包括货物捆绑情况和装卸货物情况等。

4.2.2 装卸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4.2.2.1 乘坐人数不应超过该车辆核定的人数;

4.2.2.2 货物未靠车厢前栏板装载时,货前不应乘人;

4.2.2.3 不允许以扶、靠等手段来固定货物;

4.2.2.4 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允许乘人;

4.2.2.5 货物不固定,车厢内不应乘人;

4.2.2.6 跟车人员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车厢栏板高度不足 1 米,人员不应载车内站乘;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

4.2.2.7 跟车人员不准乘坐在车厢外的任何部位;

4.2.2.8 作业中,人站的位置应留有充分的安全余地,不准站在死角处;

4.2.2.9 不准酒后跟车随行,不准在货物上躺卧、睡觉;

4.2.2.10 应主动配合驾驶员,密切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情况,做好安全喊话,确保行车安全。

4.2.3 装卸指挥人员及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应戴妥安全帽,正确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具。

4.3 车辆的要求

4.3.1 车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日常管理、技术性能管理和档案管理,按维护保养制度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4.3.2 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如有变迁、报废、更新等情况,应到设备部门办理变动登记手续。

4.3.3 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由所在辖区技监局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应挪用、涂改和伪造。

4.3.4 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按技监局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检的车辆,不应继续使用。

4.3.5 设备动力部要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保养档案,记录车辆的技术数据、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购进使用日期及车辆保险等,记录车辆的维修保养部位、日期、维修结果、修理人和使用情况。

4.3.6 车辆的车质车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4.3.6.1 车辆必须标出车辆所属单位名称、牌照放大号、驾驶室可载人数等项目标志;

4.3.6.2 制动系统应灵敏、可靠、符合车辆本身技术指标的要求;

4.3.6.3 转向系统应灵活有效,符合车辆本身技术指标的要求;

4.3.6.4 车辆行驶传动机械构件运转应均匀,无异常响声,温度和压力正常,轮胎气压正常、搭配合理;

4.3.6.5 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4.3.6.6 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4.3.6.7 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等;

4.3.6.8 车辆必须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且要使位置、角度适宜,能看清车身侧后方 50 米以内的道路交通情况;

4.3.6.9 车辆前挡风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4.3.6.10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应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4.4 车辆检查

4.4.1 车辆在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由驾驶员实施,检查内容包括以下项目:

4.4.1.1 各种证件是否齐全;

4.4.1.2 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4.4.1.3 轮胎气压是否符合标准;

4.4.1.4 灯光、喇叭、雨刮器、后视镜是否齐全有效;

4.4.1.5 转向装置和制动器、离合器是否工作良好;

4.4.1.6 发动机及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4.4.1.7 乘坐和装载是否符合要求;

4.4.1.8 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是否齐全有效;

4.4.1.9 对有挂车的车辆,应由驾驶员与挂钩人员一起查验托挂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4.4.1.10 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排除,否则应暂停出车。

4.4.2 车辆在行驶中应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由驾驶员实施。检查项目包括:

4.4.2.1 监视发动机和底盘工作是否正常;

4.4.2.2 各种仪表是否正常;

4.4.2.3 转向器和制动器是否正常;

4.4.2.4 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4.2.5 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4.4.2.6 货物装载及拖挂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4.4.2.7 如发现异常应排除后才允许继续驾驶。

4.4.3 车辆在作业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由驾驶员实施。检查项目包括:

4.4.3.1 发动机运转有无异常;

4.4.3.2 察听有无漏气之处;

4.4.3.3 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水是否正常;

4.4.3.4 按规定对润滑点进行润滑检查;

4.4.3.5 检查制动鼓是否过热;

4.4.3.6 检查所有开关是否已关闭;

4.4.3.7 手闸制动是否到位;

4.4.3.8 是否已锁好车门;

4.4.3.9 气温在 0℃以下时,应放出冷却水或加防冻液。

4.4.4 车辆应该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4.4.5 每月由车辆所属部门进行自检,自检项目包括: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安全装置和行驶传动机构等。所检项目应符合本规定 4.3.8 的规定。车辆应有自检记录档案件,记录上述检查的结果及处理结果等。

4.4.6 每半年由设备动力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安全装置、行驶传动机构和车身底盘等。所检项目应符合本规定第 4.3.8的规定。车辆应有年审检验案件,记录上述检验结果及处理结果等。

4.4.7 特殊专用车辆除应进行上述项目的检查外,还应对其特有的机构装置按该车辆设计规范进行检查。

4.5 特殊车辆使用要求

4.5.1 叉车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5.1.1 运行作业时,驾驶室内除驾驶员外严禁其它人员乘坐,其他部位如:叉爪、脚踏板、机器盖等处不允许乘坐;

4.5.1.2 运行速度,一般车道不大于30km/h;特别车道如:斜坡道、作业区、弯道、避让行人、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 5km/h;

4.5.1.3 叉车驾驶员应集中精神,严禁酒后驾驶和驾驶时开小差;

4.5.1.4 叉爪变形时不能使用;

4.5.1.5 用叉爪提卸货物时,应使用专用吊具,不得在叉爪上挂钢丝索进行作业;

4.5.1.6 各种辅助装卸用具使用前,要检查确认安全后再装再叉爪上使用;

4.5.1.7 叉运货物时,应确定好货物的重心,不能偏重运输;

4.5.1.8 杂小货物搬运要采用托盘,禁止直接叉运;

4.5.1.9 对有倒落可能的货物应进行必要的捆扎;

4.5.1.10 较高的货物叉运时,高度不允许超过车身高度,原则上要倒车行走。正车行进时,须设专人指挥;

4.5.1.11 叉运货物时,叉爪应离地面 300mm 以上,货物提升高度不得超过车高 2/3;

4.5.1.12 叉爪提升后,其下方不允许有人停留或穿越;停车时应将叉爪放在地面上;

4.5.1.13超宽叉运货物(6米以上)及超高叉运(高过车 2/3)时,无论是前行或倒行,必须有人随车跟物引导,确保叉运行使过程中的安全,谁使用谁引导,否则严禁叉运;

4.5.2 汽车吊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5.2.1 在风速 10m/s(6级风)以上时,不允许使用;

4.5.2.2 作业时应设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行作业区域;

4.5.2.4 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杆,固定好钩头后方可行驶;

4.5.2.5 行驶时要注意与前车的距离;

4.5.2.6 作业时要与空中输电线路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并打好支撑腿。

4.5.3 高空作业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4.5.3.1 进行长距离行走以及伸臂状态行走时,应锁紧回转机构;

4.5.3.2 不应同时进行高速行走和变幅作业;

4.5.3.3 前进行走时,要随时注意车辆周围情况;倒退时,要设专人指挥;

4.5.3.4 高空作业车的使用安全要求应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4.5.4 大型平板运输车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5.4.1 应根据车辆的长度、宽度和所运送构件的类型、重量及体积大小选择合适的道路;

4.5.4.2 应设专人在前方引路并输导其他车辆和行人;

4.5.4.3 应设专人在车后巡视车辆周围情况并配合驾驶员进行操作;

4.5.4.4 车辆行驶速度不应大于 5km/h;

4.5.4.5 装卸货物时,应严格按照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作业;

4.5.4.6 装卸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进行监视;

4.5.4.7 装卸作业地点,应避开消防通道及公司规定的地段;如必须占用时,应征得安环部和设备动力部的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

4.6 装载和卸载

4.6.1 车辆装载不允许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4.6.3 载运体积超过规定的不可解体的货物时,应采取妥善措施,由用车单位派人押车、引路、巡视,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4.6.4 装载货物应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箱侧板、后栏板应栓牢。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或其他方法固定住。货物不应遮挡转向灯、制动灯和尾灯。如达不到要求时,应设专人指挥其他人流车辆。

4.6.5 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应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如长期运输,则备有专用装置。

4.6.6 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6.6.1 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交通运输证》;

4.6.6.2 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4.6.6.3  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险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规则》(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4.6.6.4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6.6.5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4.6.6.6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每年高温季节上午 10 时至下午 4 时,禁止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4.6.6.7 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切实执行每天出车前的检查和保养制度。凡是发现车辆有故障,或安全附件设施有缺陷的一律不得行驶,对车辆全面检查和每天出车前检查的情况要做好书面记录。

4.6.7 装卸时的停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4.6.7.1 多辆车同时装卸时,沿纵向前后的间距应不小于 2m,沿横向栏板的间距应不小于 1.5m;

4.6.7.2 车身后挡板与建筑物等固定物体的间距不小于 0.5m;

4.6.7.3 与货垛的间距不小于 1m,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 2m;

4.6.7.4 不允许在坡度 5%以上的道路上横向装卸作业,如必须时,应将车身垫平。

4.6.8 装卸过程中需移动车辆时,应查清周围情况,并由专人指挥,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5.此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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