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的资产减值管理的行为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气集团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集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集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
第四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五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2)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3)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资料;
(8)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9)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七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2)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3)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4)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6)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7)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8)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九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3)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集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财务核销的审批流程如下:
(1)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报集团资产财务部备案。
(2)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损失在100(含)--500万元,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先由企业管理层讨论通过,然后报集团资产财务部初审,并经集团管理层会议审批通过。
(3)上述七类核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先由企业管理层讨论通过,然后报集团资产财务部预审,并经集团管理层会议初审,最后报集团董事会审批通过。
(4)以上所说的损失均指单次单笔账面损失,即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前的账面净值。
(四)公司向资产财务部备案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本半年度内发生财务核销的基本情况 :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等。
(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核销的决议。
(3)核销的合法依据。
(4)其他相关资料。
(五)公司向集团申报核销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公司的资产核销申请报告。
(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核销的文件及决议。
(3)核销的合法依据。
(4)其他认为对申报核销重要或必须的材料。
(六) 根据企业会议纪要、集团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十二条 对于应收账款坏账核销则遵循以下规定:
1. 单次单笔坏账损失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须企业管理层讨论通过,并于每半年报集团资产财务部备案;单次单笔在20万元(含)以上的,首先须企业管理层讨论通过,然后报集团资产财务部预审,并经集团管理层会议审批通过 。
2. 如单次单笔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上的,在集团管理层会议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审批,在审批通过后,印包集团将向相关企业签发批复,企业凭此批复核销相关账目余额。
3. 对于坏账核销所应提交的资料,参考第十一条(四)、(五)两点的规定。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以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向集团或中介机构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集团将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