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行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停工、复工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一、建筑工程停工(局部停工)条件
(一)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深基坑、临时用电、“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措施、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施工的。
(二)建筑施工现场存在较多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下达《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三)建筑工程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严重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的。
(四)满足建筑工程停工(局部停工)其他条件的。
二、建筑工程停工、复工程序
建筑工程停工(局部停工)、复工,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对应停工的工程,应有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向责任单位出示执法证,做好现场取证,填写《日照市建筑工程停工处理报告单》。在经分管站长、站长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现场下达《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工通知单》,并予以停工。同时,当日向分管站长、站长上报《日照市建筑工程停工处理报告单》。
(二)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上报《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安监人员到现场复核,复核合格的,经分管站长、站长同意后,予以复工;复核不合格的,继续停工整改。工程复核后,安监人员在《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中填写复核意见,并当日将现场复查情况报告分管站长、站长。
(三)安监人员将停工工程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工通知单》、《日照市建筑工程停工处理报告单》、《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分管站长、站长签字后,交综合管理科汇总存档保管,并建立《日照市建筑工程停工台账》。
(四)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鲁建管发〔2011〕17号)、《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16号)等规定,对停工工程及所属建筑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各区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程。
附件:日照市建筑工程停工处理报告单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