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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停工复工管理程序
2025-09-29 03:06:15 责编:小OO
文档
目    录

1  目的    4

2  适用范围    4

3  编制依据    4

4  责任    4

5  停工程序    4

5.1  停工条件    4

5.2  停工权限    5

5.3  停工令下达方式    5

6  复工程序    6

6.1  复工条件及复工下达方式    6

6.2  停工期间的责任    6

7  附件    6

附件一  停工通知单格式    7

附件二  复工通知单格式    8

1  目的

为了使xxxx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队、车间—下同)严格按施工安全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保证施工物项(或服务)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成本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达到优质、安全、高产、节约的目的,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属各施工单位承担的所有工程,也适用于承担经理部生产临建工程的施工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安全生产责任制》           

3.3  《岗位责任制》

3.4  《现场停工、复工管理程序》

4  责任

4.1  本程序由安保部负责编制、修改和解释。

4.2  本程序经安保部主任审核、主管生产经理批准后实施。

4.3  各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本程序规定执行。

5  停工程序

5.1  停工条件

安保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对重复出现严重有损于安全或潜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要求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直至问题的解决。

5.1.2  安保部对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或严重)不符合项时,应按《不符合项管理程序》处理,同时可下达停工令,直至该不符合项关闭。

5.1.3  xxxxxx工程项目部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活动中,发现有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有效整改措施,给安全生产带来危险时,可下达停工令,并限期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排除。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施工安全巡迴检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直接下达停工令,直至险情排除,同时向主管生产副经理报告。

5.1.4  对生产临建施工项目,发现有不按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材质标准等要求施工,擅自自作主张且不听从劝告和纠正的,工程部可对其下达停工令,并令其采取纠正措施,直至问题妥善解决,同时报告主管生产副经理。

5.2  停工权限

5.2.1  xxxxxx工程经理部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有权直接下达停工令。

5.2.2  xxxxxx工程经理部的安保部为有权下达停工令的部门。

5.2.3  紧急情况下,安保部的专职生产安全检查人员有权下达停工令,同时报告部门领导、主管生产经理直至经理部经理。

5.2.4  除上述领导、部门和专职检查人员外,其它部门和个人无权在现场下达停工令,如有必要提出停工,应报主管生产经理批准后,由5.2.2条规定的部门下达停工令。

5.2.5  上述部门、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下达停工令最大权限为一天,若超过一天仍需继续停工,其停工期限报主管生产经理确定后执行。

5.2.6  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发现有严重危及质量与生产安全和三违情况(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时,施工单位负责人(队长、车间主任、施工工长—下同)有权对承担该项工作的施工班组或工序操作人员下达停工令。如属质量上的不符合项,应按《不符合项管理程序》进行处理,并报告主管生产副理和质保部。

5.2.7  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施工班组或工序操作人员下达停工令期限,由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同时报工程部备案,经主管生产经理批准后实施。

5.3  停工令下达方式

5.3.1  有权下达停工令的部门和专职检查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作书面通知时,可以先采取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必须补办书面文件发至施工单位。

5.3.2  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所属施工班组或工序操作人员下达停工令,以口头通知为主,但应在单位内部相关的记录文件中作记载,并同时用书面形式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5.3.3  各施工单位(含班组或个人)接到书面、口头或电话通知停工,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或操作,等候按有关程序要求进行处理。

6  复工程序

6.1  复工条件及复工下达方式

6.1.1  复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相应停工令的要求或有关程序规定进行了存在问题的纠正处理,并提出书面复工报告,通知下达停工令的相关部门或专职人员(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下同)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核实验证确已有效纠正处理,不符合项确已关闭,可以核准复工。

6.1.2  若在采取纠正措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或专职人员已跟踪检查,确认已按停工令要求纠正完毕,在施工单位口头申请复工时,也可核准同意复工,但施工单位必须补办复工报告文件。

6.1.3  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所属施工班组或工序操作人员下达复工通知的条件,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通知方式以口头为主,如果原来下达的停工令已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则复工通知也应以书面形式向已备案的相关主管部门提请核准。

6.2  停工期间的责任

6.2.1  施工单位接到停工令后,应针对停工令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处理(包含整改、调整和不符合项关闭—下同),下达停工令的相应部门和专职检查人员可在纠正处理过程中进行跟踪检查和验证,协助施工单位尽可能缩短停工期限和减少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6.2.2  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等)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若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由经理部领导按有关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进行仲裁处理。

6.2.3  对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各施工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保证网络控制计划关键节点的按期完成。

7  附件

附件一  停工通知单格式

附件二  复工通知单格式

附件一

停 工 通 知 单

(      )安检字第      号

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停工原因:
建议采取措施及完成期限:

(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

审核

(签名)

  

   年 月 日

通知人

(签名)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接受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复工通知单

(     )字第      号

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停工通知单 编 号

施工单位      负 责 人

施工单位核定  人

纠正措施完成情况及停工延续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核验意见:

                                                      年    月    日

签 发

(签名)

年  月  日

部  门

审  核

(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核验  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 注

(损失情况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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