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山东省高级人民
2025-09-29 00:16:31 责编:小OO
文档
山东省高级人民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鲁高法〔2005〕20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 

    2005年8月21日—23日,省在龙口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就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形成了基本共识。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五)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应当附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规定条件的,人民应予受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一方或者双方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外,应当作为人民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

    第三条受害人向人民提起诉讼前,申请对肇事车辆诉前保全的,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的,人民不宜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章的规定】

    第四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减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赔偿总额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伤害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但如果责任难以划分的,可以由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当事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请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或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在有关部门未出台相应的强制保险规范之前,暂不支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76条的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如何适用,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对此我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制度与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上是不同的。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受益人可依据保险合同请求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并不因此免除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则不同,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承担限额保险责任,不足以赔偿的,才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

    第七条已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的地区,受害人请求其垫付抢救费用,应予支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为被告予以追偿。【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

    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出借、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出租人在机动车管理或者对借用人、承租人的选任监督上存在过错的,也要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挂靠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其应在获取全部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有证据证明雇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权人存在过错的,应于擅自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承包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权人交付的机动车存在质量瑕疵未及时告知买受人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也要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客运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释[2001]7号司法解释并参照省高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废止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十条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原则上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原则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危险自负行为,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但受害人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未采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适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76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仅限于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虽在道路上发生,但不是机动车辆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围,按照一般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

    第十四条本《意见》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新处理的一审案件;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一、二审、再审案件不得适用。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