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人与世界的多层关系中最基本的是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此外,还有一种关系虽然它不是最基本的关系,但是却随时随处都渗透在人们的实践和认识活动中,并且作为一种目的性要素在人们的实践和认识活动中起作用,他就是价值关系。人们认识世界是为了改造世界,而人们改造世界则是为了追求和实现某种价值。因此,对价值的哲学思考历来都是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立足于人的实践活动即人与世界的实践关系来考察人与世界的价值关系,对价值论的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正确的回答。
关键字:马克思主义、价值的本质、价值的特点、价值的形态
一、价值的本质
生活中人们常常谈到价值问题,可是什么才是“价值”?价值既不是在于人的主观经验,也不是外在于人的客观实在,而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来考察价值的,并由此揭示了价值的本质。所谓价值,就是客体的存在、作用及其变化与主体需要及其发展之间的某种一致或符合,也可说是客体的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要正确地理解价值的本质,我们还需要把握两个方面:(1)价值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即客体以自身的属性满足主体与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感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讲到价值就要设计两个方面,即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客体的属性是价值的基础和载体,没有它价值就失去了依托,也就根本无所谓价值;主体的需要是价值的重要构成因素,它将客体的可能意义予以肯定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价值形态没有主体需要的肯定和转化作用,同样也无所谓价值。尽管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都是价值的基本构成要素,但是二者在价值关系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其中主体需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一方面,主体的需要决定着主客体之间价值的形成和实现。当主体尚未产生某种需要时,客体的属性及其存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同时它们对主体来说不具有任何意义,不可能成为价值客体。另一方面,客体的需要也决定着客体对主体具有何种价值,即决定着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性质和类型。(2)作为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价值总是在人类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发展和实现。社会实践就是主体需要的不断产生和不断得到满足的无限发展过程。随着人类实践的不断发展,人类的需要也在日益丰富,人类的价值世界也在不断拓展。
二、价值的特点
(1)价值的客观性和主体性。
价值的客观性是在价值认识、价值评价主体之外实际存在的,它不以价值认识主体或评价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价值之所以具有客观性有两方面原因: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客观的。人作为价值主体是社会存在物,是一种客观存在,因为人的需要、能力、活动都是客观的。价值的客体包括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它们的存在和属性也是客观的。马克思曾说:“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 作为评价对象的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客观的。价值主体总是把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作为客观存在的对象来加以考察和估量。如果价值关系不是在价值主体之外客观存在着,那么,价值评价就不可能进行。
价值除了具有客观性,还具有鲜明的主体性。所谓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的有无、大小、变化等都要受到各种主体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价值的主体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价值的自主性,指价值主体在价值关系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 价值的为我性,指价值关系总是主体从自身的需要出发并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 价值的创造性,即价值是人们从自己的需要出发并通过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一种关系,是人的本质力量与客体属性相互作用的结果。
(2)价值的社会性和历史性
价值的社会性是指价值总要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价值的社会性表现在: 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以及二者之间所产生的价值关系都具有社会性。人作为价值主体,其本质是社会存在物,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指出的,“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就价值客体而言,其中的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显然是社会存在物,二自然客体中的人化自然则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它们的社会性是显而易见的。 价值的评价、创造、选择和实现等活动具有社会性。任何价值活动都不过是价值主体的社会活动,并且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都必然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制约。 价值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集中表现为价值和价值观念的阶级性。同一社会现象对不同阶级的价值是不同的,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价值观。
价值的社会性决定了它的历史性,即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着的。价值的历史性表现在三方面: 价值主体的历史性,即人的需要、利益、知识、情感、意志等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价值客体的历史性,即价值客体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生改变; 客体价值的历史性,即同一客体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价值。
(3)价值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
价值既有相对性也具有绝对性,是相对于绝对的同一。价值的相对性表现在: 价值是相对于一定的主体而言的,同一客体相对于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同一客体对于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同一主体也具有不同的价值。 价值总是相对于一定的客体和客体的一定属性而言的,不同的客体对于同一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同一客体的不同属性对于同一主体的价值也相同。
价值的的绝对性表现在: 价值在人类社会生活、人类社会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只要人类社会持续存在和不断发展着,只要人类不断地进行着实践活动,就一定有价值存在。 虽然价值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但在人类共同生活条件业已形成的情况下,存在着这样一些价值,它们对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普遍意义,因而是人类共同价值。
(4)价值具有多元性和一元性
价值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同时还具有社会历史性,所以价值既是多元的又是一元的。价值的多元性表现在: 同一客体对于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 同一客体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同一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 同一客体对于同一主体的不同需要也具有不同价值。
价值的一元性主要是指同一客体对于同一历史时期、同一社会条件下的主体的价值是一元的、确定的。
三、价值的形态
在现实生活中,价值的具体形态是多种多样的。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对价值做出不同的分类。最常见的是根据价值主体需要性质的不同分,可分为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是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
物质价值是指客体满足人的物质需要的价值。人的物质需要必须由物质资料来满足,而无论是物质生产资料还是物质生活资料都之间地来自自然界,因此,从某种意义来说,物质价值主要表现为自然界对人的价值。自然界包括天然自然和人化自然。天然自然(如空气、雨水、阳光等)是人化自然的的基础,是人类社会实践的根基。人化自然是人类未来满足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而能动的改造自然。天然自然和人化自然都服务于人类,因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精神价值是相对于物质价值而言的,它是指客体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价值。人的精神需要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求知的需要、向善的需要和审美的需要。与此相应,精神价值包括认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
认识价值是指客体满足人的求知需要的价值。这种能够满足人的求知需要的属性的客体只能是知识或真理,也就是,只有知识和真理具有认识价值。
道德价值是指客体人的向善需要的价值。道德价值的客体是人们的社会行为或活动,而人们的社会行为或活动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则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道德规范。任何社会时期的道德规范都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并大体上包括两个基本层次:一是道德理想,二是基本的道德准则。如果人们的社会行为或活动体现或者符合社会所倡导的道德理想,它们就具有最高的社会价值即善,而那些表现出善的社会行为的人也将是社会的楷模;如果人的行为或活动违背了道德基本准则,它们就具有负的道德价值即恶。虽然道德价值的主体依据在于人的向善需要,但在任何社会里,善这种高道德价值都表现为稀有价值。我们不可将道德价值等同于善或者恶,事实上,人们的大部分行为或行动既没有达到道德理想所要求的水准,也没有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因此在道德属性上既谈不上善,也说不上恶。但他们依然具有积极的道德价值。
审美价值即客体满足人的审美需要的价值。审美价值的客体是美的事物,它可以是自然事物,也可是社会事物,也可以是文学艺术作品,与此相应,审美价值包括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无论哪种美,都是通过人的审美活动来实现的。所谓审美,就是人们运用一定的审美标准对美的事物的观照和感知。人之所以要追求审美价值,在于美本身能够陶冶人的情操,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使人获得精神上的享受,从而使人的生活更富有情趣,使人生更有意义。
四、价值评价
实践活动中人们通过评价来揭示和把握事物的价值。价值评价是人们经常进行的观念活动,它表现出人们对一定价值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
(1)评价的实质
评价是人们对价值关系的观念把握,是价值或价值关系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我们要正确区别评价与认识的不同之处:对象不同。认识的对象是客体的存在、属性、本质和规律,评价的对象则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目的不同。认识的直接目的在于获取关于客观事物的真理,评价的直接目的则在于揭示事物能否满足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方式不同。认识与评价都是观念性活动,但它们反映对象的方式不同。在认识活动中,人们总是努力排除各种主观因素,尽力反映和把握客观事物本来的面貌。而在评价活动中,人们总是根据自身的需要来对对象进行评估,主体的情感、意志、兴趣、爱好等因素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不同的主体对同一对象的价值往往会做出不同的评价。
评价与认识又是相互联系的。评价与认识既有相互包含、相互渗透的联系,又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联系。评价与认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既没有不包含认识因素或完全于认识的评价,也没有不包含评价或完全于评价的认识。
评价或价值评价,是人们对对象是否能够满足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满足自身需要也即主客体价值关系的反映、评估和揭示,它以人们对对象的认识为基础,其结果表现为对对象有无价值及其价值大小的一种判定。
(2)评价的类型
功利评价。功利评价是对客体对主体的功利价值的反映、评价和揭示。
道德评价。道德评价是对客体对主体的道德价值的反映、评估和揭示。
审美评价。审美评价是对客体对主体的审美价值的反映、评估和揭示。
学术评价。学术评价是对一定的理论、学说及观点等的学术价值的反映、评估和揭示。
(3)评价的合理性
要使评价具有合理性,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正确的把握客体的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客体的各个方面的属性,特别是客体的本质和规律,评价才可能有坚实的立足点和可靠的评价标准。对客体属性的认识越全面、深刻,评价就越趋于合理。
正确地把握主体的需要。主体的需要是评价的出发点和首要标准,然而主体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复杂系统。为此,必须对主体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区分。首先要区分合理的需要与不合理的需要。合理的需要是符合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需要;反之,则属于不合理的需要。其次要区分低层次与高层次的需要。人的需要可以按照由低到高的次序区分为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或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当较低层次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较高层次的需要往往难以为人所自觉,而满足较高层次的需要的事物的价值也就容易被忽略。再次,要区分当前的现实的需要与未来的、长远的需要。当前的或现实的需要一般会受到人们的关注,而未来的长远的需要及满足这类需要的事物的价值则常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正确地运用评价标准。正确地把握客体的属性和正确地把握主体的需要,有利于我们确立恰当的评价标准。但是,要对事物的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仅有恰当的评价标准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正确地运用评价标准。所谓正确地运用评价标准,不仅指我们应该同时运用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这两个评价标准,而且意味着我们应该根据评价的类型选择和运用适当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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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的掌握”。这都表明他对实践思维具有一定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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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页。
[19] 参阅拙文《马克思唯物史观生成三部曲》中“三、费尔巴哈之路”。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