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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课后案例分析
2025-09-28 20:55:42 责编:小OO
文档
案例分析

第一章

患者李某,男,40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试对王某的行为从伦理和法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第三章

二、一对农村夫妇抱着白喉病患儿来院求治,患儿因呼吸困难,医生决定马上做气管切开,但患儿父母坚决不同意。这时患儿呼吸困难,面部紫绀,生命垂危。医生反复解释劝导,患儿父母拒绝手术签字,不同意气管切开。急诊医生看到患儿病情危急,毅然将患儿抱到手术室,患儿父母不顾一切追到手术室。在这关键时刻,急诊医生以特有的权威劝服了患儿父母,并实施手术。患儿得救,患儿父母给医生下跪致谢。

      请对此案例进行伦理分析。

答:此案例涉及如何对待监护人选择权问题。一般情况下,在诊治疾病的过程中要尊重病人(或监护人)的权利,并让其自觉履行承诺手续。这不仅是伦理要求,也是法律要求。通常医生的愿望与病人(或监护人)选择是一致的,但本案例中监护人的选择给医生带来棘手的伦理难题。对此,医生的态度可能有四种:

1.以监护人的态度为转移,一切听从监护人的意见,免得引来麻烦;

2.向监护人做必要的解释,摆明利害关系,最后听其自然;

3.医生从患儿生命利益出发,果断地替监护人作主,尽职尽责;

4.医生对患儿生命负责,既尊重监护人选择权,又敢于在关键时刻以患儿利益为重而采取行动。

以上四种态度各有其理由,然而从医德原则出发,第四种态度体现医德基本原则“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的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精神,又体现了有利、不伤害、尊重等具体原则,属于最佳选择。

第四章

一、病人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

病人义务:配合临床教学义务。

医务人员医疗自主权:临床诊疗权,组织教学权。                                 

医务人员义务:告知义务,求得承诺义务,保护隐私义务,临床教学义务。

二、患者王某,男,56岁,农民。因左小腿丹毒复发到某医院就诊,医生给他开了价格较贵的新抗生素,患者要求改用过去复发有效而便宜的青霉素,因此,医生不耐烦的地说:“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难这我还会害你!”患者无奈,只好百思不解的离去.

   请对医生的言行进行伦理分析。

答:在治疗中医生有处方权,病人也有知情选择权,此案例中医患权利发生了冲突,当然医生并非有意害患者,而患者的要求也并不过分,此时,医生应耐心解释使用新抗生素的原因,争取让病人接受,但是,医生不仅没有说明原因,反而运用职权让患者接受,这是不尊重患者的权利的表现.

在市场经的条件下,有些医生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使用价格昂贵的进口药或新药,对传统有效而便宜的药物不屑一顾,该案例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当然也不能排除医生担心青霉素耐药而使用新抗生素的可能性.

第五章

一、患者赵某,女,  60岁,退休工人。因右上腹疼痛两年余而到某县医院外科就诊。A医生诊断为慢性胆囊炎、胆右症,准备收住院手术治疗,因患者对手术有顾虑没有接受,先用药物进行治疗。两周后,患者症状加重再来门诊,经B医生收住院。住院后,在患者等待手术过程中,巧遇A医生查房,A医生得知此病人是B医生收住院极为不满(因为A、B医生有矛盾)。查房时A医生在病人面前对下级医生讲:“胆囊炎病人应择期手术,该患者两周前来诊时恰是手术的最好时机,但本人不同意住院。现在,该患者的临床表现是典型的胆囊炎急性发作,此时手术死亡率高;加之病人体胖,也容易发生手术并发症。上星期B医生手术的那位病人,就出现了问题……”病人听了A医生的这番话非常紧张,对两周前自己未听A医生住院的意见后悔莫及,也对B医生的医术产生了怀疑。

       请对A医生的言行进行伦理分析。

答:1.当病人症状加重来诊时,接诊的B医生根据当时的病情决定收住院既符合医疗原则,也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但是,A医生因与B医生有矛盾而极为不满,通过语言促使病人对B医生的不信任,这违反了医生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彼此信任的道德规范。

    2.A医生在查房时,不顾及病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对两周前病人未接受住院的建议不满。同时,有意用急性发作手术死亡率高等言语给病人造成紧张、恐惧的心理压力,这不仅违背了医疗保护制度,也给病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是缺乏职业道德的表现。

二、患儿王某,男,3岁。因误服5ml的炉甘石洗剂到某医院急诊。急诊医生准备用20%硫酸镁20ml导泻,但将口服误写成静脉注射。治疗护士拿到处方心想:“25%硫酸镁能静脉注射吗?似乎不能,但又拿不准。”又想:“反正是医嘱,执行医嘱是护士的职责。”于是,将25%硫酸镁20ml给患儿静脉注射,致使患儿死于高血镁的呼吸麻痹。

请问:患儿死于高血镁的呼吸麻痹是如何造成的,护士违背了哪些护患关系道德规范,她又是如何理解医护关系的?

答:该案例中医生粗枝大叶开错了处方,而治疗护士又错误地绝对执行,这是患儿死于高血镁所致的呼吸麻痹的直接原因。起初护士对用药途径怀疑,而不去找别人商讨或提醒医生,只是“忠实”地执行医嘱,从而违背了认真负责、尊重患儿生命价值以及精益求精的护理道德规范。同时,她把医护之间理解成主从型关系,而不是互补、协作和监督关系,这也是造成她发生护理事故的思想根源。

第六章

一、患者张某,男,因腰部多发性脓肿前往某医院就医,主诉曾于两年前发病时在乡医院用青霉素治疗有效,并无过敏反应。接诊医生李某,即为其开出直接肌肉注射青霉素40万单位的处方,当病人把处方拿到护士王某要求为其注射时,护士王某注意到处方上没有皮试字样,便向李某询问,李某说患者以前已做过,不用再做了。王某遂为患者肌注,针刚拔出,病人即发生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本例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伦理分析]

1.本案例中,王某首先发现了医生李某的过错即未注明皮试,并主动询问,在请示医生李某之后进行注射。李某作为主治医生对此事应负直接责任。但王某,作为护理人员应该知道不做皮试可能产生的后果,而未坚持皮试,这是对工作和病人不够高度负责的表现。虽其不应为该事故负主要责任,但应受道德的谴责。

      2.如果王某看到李某的处方未注明做皮试,虽心存疑惑,但未向其提出或没有发现李某处方的错误,按处方要求予以肌注。则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李某与王某共同负责,其中王某要为没有发现或指出医嘱错误负责。有人认为这样对护理人员是不公平的:如果医生医嘱正确,护理人员执行错误要负责无话可说;而医生医嘱错误,护理人员只是按医嘱办事,却仍然要承担责任,显然对护理人员要求太严格了。事实上,医院管理制度中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要护理人员严格把好治疗施行这最后一关。医生的医嘱是写在病历上或处方上的,错误再多,因其并未直接进入人体,所以并不会直接给患者带来伤害;反之,护理人员因其工作直接和病人接触,稍有疏忽,即可对病人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说护理人员比医生的责任更加重大。然而,有些护理人员却意识不到自己肩上的重任,不愿多动脑筋,只是机械地执行医嘱,致使医嘱错我也错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是对工作不负责的表现。

                               

二、一对恋人到某医院进行婚前检查,医生在检查女方下腹时见有花纹,怀疑是“妊娠纹”。于是,医生问:“你生过孩子吗?”女方惊愕地回答:“没有!”医生又问:“那你腹部怎么会有妊娠纹?女方解释说:“我以前较胖,现在瘦了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请你进一步检查。”该医生又请另一医生检查,另一医生检查后说:“好象是妊娠纹。”但是,医生却在体检表上签上“正常”。

       女方的男友在屏风后面听到了医生的问话,就对女友产生了怀疑。他俩原计划婚前检查后就去登记结婚,男方却借口忘带户口簿而回家。后来,男方通过介绍人解除了婚约。为此,女方痛不欲生,并到医院要求领导就“妊娠纹”进一步检查,于是该院请上级医院重新检查,结果是外阴未婚型.因而,女方又向起诉该医院医生.

       请问:女方为什么起诉该医院医生?你认为该医院医生有责任吗?

答:因为该医院医生的语言不当伤害了女方的男友,使之解除婚约,进一步也伤害了女方,这是女方上诉的原因。

   该医院医生虽然在体检表上签上“正常”,但是缺乏足够根据的怀疑,并且让其女方男友听见,这就侵犯了女方的名誉权,因此是有责任的。

三、一患者因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继发性高血压三度,收住院准备手术。术前医生向患者家属交代:“拟施肾上腺次全切除,手术有一定危险,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家属签字同意手术。术中发现左侧增生之肾上腺比正常大3倍,与肾、脾、胰尾粘连,在牵拉游离肾上腺时误伤脾脏而致破裂出血,因难以控制而行脾切除,并将左肾上腺全切。术后,病人恢复较好。在出院前一天,家属偶然机会在病历上发现脾被切除而询问医生,医生解释说:“为了避免患者心理负担,没有告诉患者及家属。”患者家属以为何不向家属讲明为由,要求追究医生责任。请你对此进行伦理分析,并说明医生有否责任。

答:1.在手术中误伤脾脏而破裂出血,因出血难以控制而行脾切除,这属于术中的技术事故,术后待病人病情恢复后,应当向患者家属或患者讲清并作自我批评、道歉,减免一部分费用。

    2.当患者家属在偶然机会发现脾被切除,医生解释“为了避免患者心理负担:“这种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患者及患者家属有权·了解手术治疗的全过程,包括术中的事故及其处置,因此医生负有道德责任。

第九章

一、一位高中生,女,18岁。患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并有颈淋巴结转移,医生认为需做根治术,因手术后外观和功能有一定损伤,家长拒绝做根治术,要求医生选择术式既达到根治的目的又不给孩子留下伤残。医生讲:只能尽最大努力,不能担保尽善尽美。家长同意签字后实施手术,术后一切顺利,家长致谢。半年后,肿瘤复发,需要第二次手术,且难度加大,家长认定是医生第一次手术切除不彻底,要求追究医生责任。那么,医生是否负道德责任,请做伦理评价。 

答:1.医疗行为的评价依据是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统 一,具体讲术式选择最佳、疗效最好、损害小,体现最优化原则,该医生的做法符合这一原则。

2.在医疗行为道德评价中,一般来讲,从动机看效果, 从效果上看动机,将两者有机统一起来。但在临床实践中,由于医学技术上的难度和病情变化(尤其肿瘤已有转移),即使医生动机再好不可能效果是十全十美的,不能由此推断医生道德上负责任,此案例医生不负有道德责任。

二、一位5岁女孩患肾炎继发肾功能衰竭住院三年,一直做肾透析,等候肾移植。经父母商讨,同意家人进行活体移植。经检查:其母因组织类型不符被排除,其弟年纪小也不适宜,其父中年、组织类型符合。医生与其父商量用为供者,但其父经一番思考决定不做供者,并恳请医生告诉他的家人他不适合作供者,因他怕家人指责他对子女没有感情,医生虽不大满意还是按照他的意图做了.

讨论:医生“说谎”道德吗?其父的做法对吗?从伦理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1.医生“说谎”是保护其父的自主权,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是可以理解的。但最好是让家庭内部商量,以遵守医生的诚实原则。

     2.从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出发,有两种理论是并存的:一是义务论,另一个是目的论即效果论。由于理论起点不同,对此案例可得出不同结论:

     A、从义务论出发,父亲对其子女有抚养的责任,当女儿生命处于危机之中,父亲为了保全自己,连亲骨肉也“视死不救”,在道德上是有缺陷的,为中国的传统道德所不容,会受到人们的谴责,也影响家庭的和睦,在个人良心上也是一件憾事.

     B、从目的论即效果论出发,女孩的生命质量已很低,即便移植成功生命质量也难以保障,以一方的器官丧失来挽救成活未卜的5岁孩子,从效用上未必有价值。况且,其父是中年人,还有扶养另一子女的责任,正是干事业的最佳年龄,从代价效应分析,他不做供体也是有理由的。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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