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巷道贯通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巷道贯通前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准进行贯通作业。
三、巷道贯通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统一指挥,组织地测、通风、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巷道贯通工作。
1、地测部门应对贯通的巷道及时测量,并在两工作面距离接近20米前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2、通风队应在巷道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保证被贯通的巷道正常通风。贯通后立即调整风流,保证风量充足和通风系统风流稳定。
3、机电队应在贯通前对贯通巷道的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处理。
4、施工单位在贯通前应坚持先探后贯,保证贯通无误,贯通前应当检查贯通地点支护情况,如有支架损坏、支护不牢,应及时处理。贯通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布置警戒。
四、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当就防瓦斯、透水、冒顶事故、通风管理、放炮管理等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通风、地测、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然后再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贯彻。参加审查和贯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签字备查。
五、巷道贯通的现场指挥由生产副矿长或其指定的通风、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统一指挥。
六、巷道贯通时,每次放炮前应当检查通风、瓦斯、出现异常情况应先处理,后放炮。
七、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贯通作业应当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八、巷道贯通后应对通风和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风流稳定、风量充足,瓦斯降到1%以下时才能恢复作业。
九、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责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