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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2025-09-29 04:06:4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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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平安防范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突击事件,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综治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平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园地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人防建设标准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平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平安治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平安防范工作。平安治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治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机关备案。

第四条  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效劳治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效劳公司和学校双重治理,一般治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  保安员、门卫、平安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平安治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平安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平安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平安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  学校平安治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治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预防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但凡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平安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觉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治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治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治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  物防建设标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治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条  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平安钢叉2套。

第十一条   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平安防控设施,加强校门及周边地域平安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地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地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平安,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

〔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园地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平安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园地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平安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标准的平安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四章  技防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

〔一〕学校大门外肯定地域内应由属地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显示监视地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区分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集园地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园地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根底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治理软件完成联动治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地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证的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一般治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平安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根底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根本技能。

〔三〕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 督导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平安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平安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平安防范治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平安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二〕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刻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平安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平安专项督查,对发觉的问题及时催促整改。

〔三〕指导、监督学校贯彻落实《校车平安治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平安治理制度,落实校车平安治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育。

〔四〕指导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平安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平安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平安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平安为主题的家长会。

〔五〕加强教师队伍治理,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平安工作指南》,将平安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

〔六〕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平安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发觉危及师生平安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催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机关要加强学校平安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加强学校周边治安治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一〕在城市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落实警务责任并认真开展巡逻守护工作,提高快速反响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

〔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顶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特意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学校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携带武器的民警或开展重点守护。

〔三〕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组织学校与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住户、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

〔六〕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警情通报。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制平安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  学校不履行平安治理和平安教育职责,对重大平安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平安责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各级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平安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平安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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