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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关方管理制度
2025-09-29 04:03:42 责编:小OO
文档
相关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相关方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和规范相关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供应方、承包方、协作方、来访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相关方:与公司的业绩或成就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团体。

3.2.供应方:为本公司提供原(辅)材料、产品、设备设施、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3.3.承包方:向外委托、对内承包工程、建设工程、外来设备安装和维修方;有害废弃物的处理方;运输装卸方;保安公司、清洁公司;物业承租方等个人和单位。

3.4.协作方:生产作业外协、生产辅助外协、岗位协力外协、设备维修外协等个人和单位。

4.职责

4.1.设备部门负责设备维修(含常规检修、单项检修、维修工程、备件修复等)相关方的资质审定和综合管理。

4.2.基建部门负责建筑、安装、维修工程相关方的资质审定,并对承包方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4.3.采购部门负责与供应方签定采购、外包、外协合同,对供应方提出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协助供应方对相关环境因素、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4.4.采购部负责技改项目相关方的资质审查、综合管理。

4.5.人事部负责外协进厂人员的审核,同时负责劳务合同、返聘职工劳动合同的审批,并对劳务人员、返聘职工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6.物料部负责车辆检修相关方的资质审定、综合管理,同时负责相关方在厂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4.7.人事部负责公司的消防、保卫(治安)管理与厂区道路交通执法、办理相关方人员和车辆出入证。

4.8.人事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环保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

4.9.项目单位是相关方业务具体实施单位,核对相关方的资质情况,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联络和现场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负责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并对本部门接待的外来人员进行环境安全管理,必要时协助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对供应方、协作方、承包方的要求

5.1.供应方、协作方、承包方应建立、实施并保持适当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能够提供满足本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产品、工程和服务。

5.2.供应方、协作方、承包方应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安全技能。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应主动了解、熟悉、掌握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6.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

6.1.各发包方必须对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6.1.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6.1.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6.1.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6.2.实施安全保证条件确认,由人事部组织、有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6.3.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发包方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6.4.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需到安技部备案。

6.5.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6.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6.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6.5.3.人事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6.5.4.发包方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6.5.5.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并报人事部审核存档备案。

6.6.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6.6.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发包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6.6.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6.3.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6.6.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人事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6.6.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其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发包方和人事部备案。

6.7.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企业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7.采购、外包供应方的安全管理。

7.1.质量管理部门、采购部门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为本公司提供配套的原材料、毛坯件、配套件、外协加工件等供应方满足本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价,确定本公司的合格供应方。

7.2.人事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供产品和服务中存在重要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供应方、协作方进行调查、评价,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吊卡具等产品的供应方进行调查、评价,确定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否满足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并将调查、评价结果通知质量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对不符合本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供应方、协作方不得作为本公司的合格供应方和协作方。

7.3.采购、外包部门应按照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供应方和协作方的选择、采购合同等采购信息、采购产品的验证进行控制,确保采购、外包产品满足本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7.4.在采购原材料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按本公司有关规定,要求供应方提供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据表)及成分构成表,要求提供适宜的包装。

8.租赁方的安全管理。

8.1.在采购原材料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按本公司有关规定,要求供应方提供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据表)及成分构成表,要求提供适宜的包装。

8.2.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8.2.1.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8.2.2.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8.3.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安全环保协议应由人事部与出租单位及承租或承包单位共同起草。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人事部。

8.4.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为承租或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或承包单位租赁(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形成记录,双方签字、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协议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8.5.承租或承包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由企业投资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安技部,由人事部进行施工安全审核,并办理开工证后,方可实施。

8.6.人事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9.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9.1.外来人员主要指在公司(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9.2.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培训。

9.3.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9.3.1.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9.3.2.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厂区和车间内的道路、通道的畅通整洁。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9.3.3.在作业过程中需动用企业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9.3.4.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9.3.5.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9.3.6.必须遵守修理工艺和施工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设备时必须同时维修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完好可靠。

9.4.外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企业人事部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符和安全要求必须整改。

10.临时工安全管理。

10.1.凡在企业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人力资源部门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10.2.依据人力资源部门签订的合同,分别由人事部、用工车间(部门)及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10.3.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10.4.临时工(合同工)享有企业员工等同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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