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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案例
2025-09-29 04:27:10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一篇  国际贸易术语

例1 FCA与FOB术语的比较

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要点:1 可以提前转移风险:采用FCA术语,当卖方在北京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可转移,而采用FOB术语,货物在装运港新港越过船舷时才能转移。

2 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从而提早交单结汇,减少利息损失,提高资金周转率。

例2 贸易术语选择不当致损案

我国西南地区某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出口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药材,为尽快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运,该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但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原定的装船日期。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延展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降低10%并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损失达到了数万美元,试分析我方在选择贸易术语上的失误。

要点:西南该公司失误在于选择了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OB术语,则只能在装运港上海越过船舷后风险才能转移,要多承担从西南内陆城市到上海的一段风险。如选择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FCA术语,则可在内陆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即转移风险。(原理同例1)

例3 CFR术语下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要点: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买方漏保是卖方未及时履行发装船通知所致,卖方不能以货物已经越过船舷为由拒绝赔偿。(见教材38页)

例4我某公司向某外商按CIF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我方按规定期限装船,后该轮第二天在海上航行中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光,外商要求我方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试分析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要点:外商的要求不合理。CIF术语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系海上航行中烧毁,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此外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只要我方提交合格的单据,不管货物是否能被买方收到,买方都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例5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于2005年9月按照DAF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订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数量为8000公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为当年12月底前,签约后卖方立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前将货物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是在2006年1月到达满洲里的,因此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并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书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证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理赔。

要点:卖方应当接受买方的索赔,因为DAF是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卖方必须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在两国边境交货,不能用交单代替交货。卖方违反了交货期且数量短少,未按约定履行交货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6 CIF术语与FOB术语的区别

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

要点:我公司应降低价格。按CIF大阪条件成交,应由我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和保险,承担相应的费用,而改为FOB大连,则应由日商(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和费用,所以报价中应扣除这两笔费用。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没有发生变化,风险划分都以装运港(大连)船舷为界。

例7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在此情况下,可采用怎样的价格术语报价才能使双方都满意?

要点;公司可采用EXW乌鲁木齐或FCA乌鲁木齐条件成交。因为日本客商(买方)坚持自己办理运输,因为C组和D组术语均由卖方安排运输,所以可以排除。

1、EXW乌鲁木齐意为工厂交货,出口方只需在产地乌鲁木齐把货物准备好,由买方自己指派运输工具到工厂接运货物,在工厂交货后所有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所以满足题目要求。

2、FCA乌鲁木齐,卖方在乌鲁木齐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在乌鲁木齐货交承运人后转移至买方,也符合题目要求。

例8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我方是否应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要点:我方应当承担卸货费,因为按照CIF卸至码头条件成交,应由卖方承担卸货的费用;(见教材65页CIF的变形)不应当承担进口报关的费用,因为CIF术语,应由买方自己办理进口报关的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第五章  合同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例1品质表示方法理解不当致损案

某年广州秋交会上,我某公司同日本D产业株式会社签订一份出口羊绒衫合同。合同规定CFR横滨每件10美元出口一批羊绒衫,数量为10000件,羊绒含量为100%,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以卖方出具的,提单,品质检验证书作为付款的依据。买方有权复验。货到横滨港后,买方请日本检验机构开箱检验,羊绒含量为70%,于是日方以货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向我方提出异议。我方表示不予受理,理由是该笔交易是在广交会上买方当面看样成交的,并且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签约。交货品质与样品一致,因此已符合双方约定,试分析案例。

要点:我方应负责赔偿,因为合同中明确规定羊绒含量100%,是用规格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交货品质未达到合同中的规定,应承担责任。我方强调是凭样品成交不成立,该样品只能作为参考样品,不是交货的依据。我方的教训有二:1对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意识混乱;2合同质量条款不够科学合理,为将来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例2 数量机动幅度条款规定理解不当致损案(补充案例,不做考试要求)

1998年6月,中方某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数量为600公吨(允许溢短装5%),单价为CIF纽约520美元每公吨,总值为312,000美元,结算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装运期为8月。7月12日,对方按约定开立信用证,经审核数量、单价、总值均按合同开立,表面完全合格。8月10日,该企业按可溢短装5%的规定装运630公吨货物,并制作全套单据于8月16日向开证行收款,但银行拒付,理由是金额为327600美元大于信用证金额。

要点:我出口商的失误在于只注意信用证与合同的数量、总值表面上的一致性,而忽视了实际装运出口后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这一规定,未能正确理解《UCP500》的规定。可采用下列办法:

1 在信用证中应该说明金额的波动幅度;

2 可以按数量机动幅度上限计算信用证金额,将其开足开够;

3 如未开够,则只能在下浮范围交货。

例3包装条款问题

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盒1公斤),交货时,由于此中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货物发出,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获,卖方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试分析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要点:责任在卖方,其交货包装方式违反了合同规定,而包装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所业卖方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

例1《UCP500》对分批装运的规定

我国对新加坡出口2000公吨大米,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装运日期,试分析我方是否违反信用证的规定?

要点:《UCP5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注明同一目的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因此我方未违反信用证的规定。(教材137页)

例2 我某公司与英商CIF 伦敦签约,出口瓷器一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5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件装上“万泉河” 轮,取得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 5000件装上 “风庆” 轮,并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转船,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试分析案例。

要点:货物分不同船只装运,应当属于分批装运。但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根据《UCP500》的规定,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因此不影响卖方结汇。

例3  A公司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500公吨,来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80公吨,4月120公吨,5月140公吨,6月110公吨,7月50公吨,每月不准分批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该公司接到信用证后3 4月份均顺利收回货款,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只装了70公吨,经联系烟台有同样品质货物,于是在烟台又续装了公吨,当公司向银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两套提单:一套在青岛5月20日签发货量70公吨,另一套在烟台签发,货量公吨,单据寄到开证行被拒付,不符点如下:1我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你方在青岛和烟台分别装运不符合不准分批装运的规定  2 信用证规定5月装运140公吨,你方总货量才134公吨,短装6公吨。

要点:我方应根据《UCP500》的规定反驳对方。对于开证行提出的第一个不符点,根据《UCP5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注明同一目的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因此我方未分批装运,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对于第二个不符点,《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允许有 5%的增减幅度,所以我方最少可以交133公吨。(此规定为补充内容,见课件中数量条款一节)

例4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上海与日本M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CFR悉尼价售给澳大利亚的G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FOB上海,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试分析日商为何这样做,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日商目的在于将运费转嫁给我方,因为FOB术语,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到付”。我方可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或先把运费汇给我方。(见教材358页)

例5过期提单问题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

当我方备齐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交单时,银行拒付,试分析案例。

要点:根据《UCP5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提单签发日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本案例中,提单签发日为12月10日,我方交单最迟日期为12月31日,否则为过期提单,银行将拒付。(见教材150页)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例1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

某货轮从天津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佣拖轮将船拖回天津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

要点:1、3为单独海损,因为是风险直接造成的损失,只涉及到船方或货主单方面的利益;2、4、5为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共同危险人为做出的行为造成的,应由各方分摊。(教材159页)

例4水渍险的承保范围

    我出口一批货物价值50000美元,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装卸过程中遇到大雨,货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该批货物上有明显的雨水渍浸,损失达70%,遂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的答复为:该批货物已投保水渍险,请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当地代理人索赔。

要点:我方答复不当。因为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雨淋为一般外来风险,故不在水渍险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例1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是什么?

要点:日方的目的在于推迟支付货款,由他指定代收行,有借单的便利,日方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提前借单提走货物,转售后在远期汇票到期时再付款,不占用自己的资金。

例2信用证方式的特点

中方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4月10日签订了一份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总值为20000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信用证不迟于4月30日开到卖方。4月26日,甲收到乙通过美国某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20000美元。信用证规定5月份装船。5月初,甲获悉乙因资不抵债而濒临破产,试析对此甲公司应作何处理?

要点:我方可以继续发运货物,因为信用证方式是银行信用,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是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而不是买方,即使买方已经倒闭,只要我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仍然可以保证获得货款。(教材217页)

例3保兑行的地位

我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行(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试分析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保兑行的做法不正确,我方应要求其凭规定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因为保兑行和开证行同样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单证相符,即使开证行倒闭,保兑行也必须付款。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与仲裁条款

例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要件

某年10月我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12月,由于同年7、8月份产区遭受水灾,产品无收。出口方不能依约交货,于是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试问:该项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要点:不成立,因为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在订立合同后发生。本案中,合同成立前水灾已经发生,所以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我外贸公司不能免责。

例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996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1997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分析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要点: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不合理,因为事件并未严重到不能履行合同的地步,只能延期履行合同,不能解除合同;美方的索赔要求也不合理,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例3仲裁协议的作用

中国某公司曾与美国某商人签订一项买卖机械设备零件的合同,合同背面载有仲裁条款。后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美国商人遂向美国起诉中方公司。该受理此案后,即向中方公司发来传票,中方公司以合同背面载明的仲裁条款为证,提出抗辩,要求美国不予受理。美国核实材料后,承认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争议仍按仲裁途径解决。

要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仲裁协议的核心作用是排除了的管辖权。

 

第三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例1逾期接受问题

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有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这属于逾期接受,因市场价格已经上涨,我方不与对方签订合同为好。因此我方应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盘因为逾期接受已经失效,则合同不成立。(教材314页)

例2 有条件的接受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 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对方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悉该商品的市场价格已经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解决。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按《公约》规定,应如何解决?

要点:根据《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解决争端的办法提出添加或更改,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质上是还盘,不是有效的接受,合同没有成立。(教材311页第一段)

例3逾期接受问题

我方发盘有效期至5月5日止,但由于市场情况不稳定,对方延至5月6日才发电传表示接受,对此我方可怎样处理?

要点:对方已经构成逾期接受,根据《公约》规定,如我方想与对方签订合同,可以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认为该项逾期接受有效,则合同可以成立;如我方不想与对方签订合同,可以表示拒绝或不立即发出上述通知,则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教材314页)

例4信用证的修改(不做考试要求)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转交我出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有关到期地点的规定和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试分析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要点:正确的改证顺序应该是出口商—进口商—开证行—通知行—出口商,不可撤销信用证要修改必须经过所有当事人同意,如出口商直接电告开证行,有可能进口商不同意修改;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通知行转递,防止有伪造的风险。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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