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 一、 厂区 | 1.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水泥工厂设计规范》的规定。 | 查看建设规划的批复文件。 | 1.《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厂址选择未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水泥工厂设计规范》的规定。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 | 现场检查 | 1.《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未设置安全通道。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3.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满足要求。 | 现场检查 |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不满足要求。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二、 安全装置 | 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 现场检查 | 1.《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未设置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三、 管线 |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 现场检查 | 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不同介质的管线,未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且未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四、 破碎设备 | 1.破碎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通道及可视性,设备检修人孔门坚固可靠,传动皮带完好。 | 现场检查 | 1.《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破碎设备周围未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操作位置通道堵塞或不畅及可视性不良,设备检修人孔门和传动皮带缺失或损坏。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设备应有总停开关及相应的急停和安全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设备未设置总停开关及相应的急停和安全装置,且未定期进行检查。 | |||
| 3.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 现场检查 | 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缺失或损坏。 | |||
| 四、 破碎设备 | 4.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标准规定,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 现场检查 | 通道、梯台、护网(栏)堵塞、上锁、缺失或损坏,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未设置明显标志并不易于接近,且没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 ||
| 5.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设防护装置。 | 现场检查 | 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未设防护装置。 | |||
| 五、 粉磨 设备 | 1.煤磨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安装防静电装置;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同意,动火现场必须备好灭火器。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煤磨作业现场未设置禁止烟火警示标志,未安装防静电装置;动火作业未进行审批,动火现场未配置灭火器。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煤磨系统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和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等);煤磨进出口应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应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煤磨系统未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和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等);煤磨进出口未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未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 | ||
| 3.有煤磨系统防火、防爆专项应急预案,防止煤粉制备系统发生爆燃事故。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未建立煤磨系统防火、防爆专项应急预案。 | ||
| 4.磨机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磨机体周围防护栏警示牌齐全。磨体两侧护栏应齐全,严禁人员从运转磨底穿越靠近磨体。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磨机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缺失或损坏,磨机体周围防护栏警示牌缺失或损坏。磨体两侧护栏缺失或损坏,有人员从运转磨底穿越靠近磨体行为。 | ||
| 5.压力表、温度表保持清洁,安全可靠,并严格遵守在有效期内使用。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压力表、温度表损坏或无法观测,超期使用。 | ||
| 六、 烘干 设备 | 1.烘干设备周围应设置相应可靠的隔热和防护设施。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烘干设备周围未设置相应可靠的隔热和防护设施。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烘干设备周围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烘干设备周围堆放有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 | ||
| 3.应有预热器清堵的专项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十第二款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未建立预热器清堵的专项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 ||
| 4.预热器平台、构件、护栏要求完整牢固,检查孔盖牢固,翻板阀灵活好用;预热器周围平台上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预热器平台、构件、护栏、检查孔盖、翻板阀缺失或损坏,预热器周围平台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回转
| 窑 | 1.煤粉输送管路完好无泄漏;燃烧器完好无泄漏,调整机构灵活好用。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煤粉输送管路、燃烧器损坏泄漏;调整机构损坏或故障,无法灵活调整。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回转窑窑头、窑尾观察门(盖)完好,平台护栏、测量仪表仪器完好,密封装置完好无脱落。 | 现场检查 | 回转窑窑头、窑尾观察门(盖)、平台护栏、测量仪表仪器、密封装置损坏。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3.回转窑筒体无阻碍、碰撞物体,检修人孔门固定牢固;筒体冷却装置完好。 | 现场检查 | 回转窑筒体有阻碍、碰撞物体,检修人孔门、筒体冷却装置损坏。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4.回转窑传动装置中的高转速联轴器、开式齿轮等传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冷却水、润滑油供应正常。托轮、挡轮测控仪表完好。 | 现场检查 | 回转窑传动装置中的高转速联轴器、开式齿轮等传动部件未设置防护罩;冷却水、润滑油不能正常供应。托轮、挡轮测控仪表故障或损坏。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5.回转窑传动装置中,应设置当辅助传动装置启动时能切断主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同时辅助传动装置必须另设应急动力源。 | 现场检查 | 回转窑传动装置中,未设置当辅助传动装置启动时能切断主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同时辅助传动装置未另设应急动力源。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八、 篦冷 机(冷却机) | 1.设备完好无漏风,并润滑充足。 | 现场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设备损坏或故障出现漏风,并有润滑故障。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开关、阀门上锁并挂警示牌 | 现场检查 | 开关、阀门未上锁挂警示牌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九、 余热 发电 设备 | 1.应制定余热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现场检查 | 1.《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GB50588)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未制定余热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未严格执行。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证)齐全。 | 现场检查 | 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证)缺失或损坏。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3.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 | 现场检查 | 安全附件: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缺失或损坏,排污装置有泄漏现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4.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完好。 | 现场检查 | 报警和连锁保护、安全防护装置设置不合理或损坏。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5.汽轮机油站应有事故放油池,油箱事故放油阀门保持完好,并距离油箱有一定安全距离。 | 现场检查 | 汽轮机油站未设置事故放油池,油箱事故放油阀门故障或损坏,且与油箱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十、 厂内 机动 车辆 | 1.应有统一牌照和车辆编号。 | 现场检查 | 1.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未悬挂牌照和车辆编号。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齐全,无遗漏。 | 现场检查 | 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不全。 | |||
| 3.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数据齐全有效。 | 现场检查 | 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 |||
| 十一、 运载 给料 设备 | 1.机械运输系统的外露传动部位,都应安装防护罩或防护屏,防护罩或防护屏应安装牢固,符合要求。 | 现场检查 | 1.《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机械运输系统的外露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或防护屏,防护罩或防护屏安装不符合要求。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纠偏装置完好,动作灵敏可靠。 | 现场检查 | 纠偏装置故障或损坏。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十一、 运载 给料 设备 | 3.每个操作工位、升降段、转弯处必须设置急停装置,同时保证每30米范围内应不少于1个急停装置。 | 现场检查 | 1.《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每个操作工位、升降段、转弯处未设置急停装置,未能同时保证每30米范围内应不少于1个急停装置。 | |
| 4.急停装置按钮或拉扯拉绳开关,应满足保证运输线紧急停机的要求,不得自动恢复,必须采取手动恢复。 | 现场检查 | 急停装置按钮或拉扯拉绳开关,不能满足保证运输线紧急停机的要求,且能自动恢复。 | |||
| 5.人员需要经常跨越运输线的地方应设过道桥。 | 现场检查 | 人员需要经常跨越运输线的地方未设过道桥。 |
收尘
| 设备 | 1.制定收尘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 现场检查 | 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未建立收尘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要有防雷装置,并定期监测。 | 现场检查 |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未设防雷装置或未定期检测。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3.电除尘系统接地装置完好。 | 现场检查 | 1.《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电除尘系统接地装置缺失或损坏。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十三、 装卸 包装 设备 | 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拉紧、制动、保护、联锁、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 现场检查 | 1.《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拉紧、制动、保护、联锁、安全保险装置损坏或故障。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设防护装置,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严禁人工疏通。 | 现场检查 | 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未设防护装置,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存在人工疏通行为。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3.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 现场检查 | 传动部位防护装置损坏或缺失。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十四、固定 式低 压电 气线 路 | 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 现场检查 | 1.《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未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未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未有保护层;电缆沟未设置防火、排水设施。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十五、 动力 照明 箱(柜、板) | 1.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式箱、柜。 | 现场检查 | 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2.《外壳防护等级》GB-4208-2008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未采用密闭式箱、柜。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煤粉制备系统或危险品储库,必须采用密闭式防爆型电气设施。 | 现场检查 | 煤粉制备系统或危险品储库,未采用密闭式防爆型电气设施。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3.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 现场检查 | 现场电气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杂乱,无固定措施,不便于操作,内外有积尘、积水和杂物。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4.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 现场检查 | 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不良,连接不牢靠,存在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 十六、 电气 设备 | 1.电气室、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电缆夹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和灭火设施。 | 现场检查 | 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电气室、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电缆夹层未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和灭火设施。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是否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 现场检查 |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 |||
| 3.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 现场检查 |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 |||
| 4.氧气、乙炔、煤气、燃道做好静电保护接地。 | 现场检查 | 氧气、乙炔、煤气、燃道未做好静电保护接地。 | |||
| 十七、 其他 设备 管理 | 1.开、停炉及重大设备检修制定安全措施。 | 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开、停炉及重大设备检修前未制定安全措施。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对电、煤气、蒸汽、氧气等要害部位动火实施建立审批管理程序。 | 现场检查 | 对电、煤气、蒸汽、氧气等要害部位实施动火未建立审批管理程序。 | |||
| 3.设备裸露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 现场检查 | 设备裸露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 |||
| 4.坑、沟、池、井、陡坡等部位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 | 现场检查 | 坑、沟、池、井、陡坡等部位未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 | |||
| 5.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是否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62号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定期进行检查。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电焊
| 机 |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处有可靠屏护;焊机外壳PE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 现场检查 |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处无可靠屏护;焊机外壳PE接线错误。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 2.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是否超过3m。 | 现场检查 |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超过3m。 | ||
| 3.焊机使用场所是否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 现场检查 |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焊机使用场所存在严重粉尘,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 | ||
| 十九、安全教育培训 |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执法检查表》 | ||||
| 二十、应急管理 | 参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 | ||||
| 二十一、隐患排查治理 | 参照《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检查表》 | ||||
| 注:1.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据本级权力清单进行,属于其他部门执法权限,应当及时移送。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 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 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
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2.《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3.《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6.《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7.《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
8.《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9.《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
10.《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1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62号
12.《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13.《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
14.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5.《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
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1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18.《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
19.《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
20.《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