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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实施办法
2025-09-29 04:10:38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推进中层管理人员

能上能下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树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业环境,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干事创业,根据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邮轮母港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所称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中层管理人员“能下”的问题。中层管理人员“能上”按照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并着眼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干部发现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机制。

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身在其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中层管理人员落实上级各项战略部署,增强促进公司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充满激情地干事创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中层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对“批评教育不管用、纪律处分够不上、不贪不腐但不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下”的组织调整。“下”的方式主要有: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转任岗位、免职、降职、辞退。

二、“下”的情形

1.守规不严调整。一是纪律观念淡漠,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坚决的;组织观念淡薄,工作挑肥拣瘦,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到岗工作消极应付的;二是大局观念不强,本位主义严重,工作协同配合较差致使时机贻误、工作受损的;三是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搞独断专行的;四是小团体意识浓厚,拉帮结派的;五是搬弄是非,搞无原则纠纷,闹不团结的;六是主动作为意识不强,工作长期无起色,“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七是主管工作或主管项目一年内两次以上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八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党建基础薄弱的。

2.精神不振调整。一是工作缺乏激情,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懒政惰政的;二是工作畏首畏尾,怕担风险,怕得罪人,不敢担当负责,推动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工作因循守旧,思想僵化,墨守成规,不愿直面矛盾问题,改革创新劲头不足的;四是通过考核评价、述职评议、分析研判等方式,被认定为精神状态不佳、不能胜任岗位的。

3.能力不够调整。一是学习提升能力较弱,不主动学习新思想新理论,眼界思维跟不上公司发展要求,知识水平不适应岗位职责的;二是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主管部门缺乏凝聚力创造力,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或负责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三是业务工作能力较弱,思路不清、招法不多,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本职工作出现常识性错误及较大失误的。

4.业绩较差调整。一是年度考核不称职、试用期满考察不胜任,或业绩较差、问题突出的;二是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连续两年排名倒数三名,或承担公司重要项目、任务且推进不力或有重大决策性失误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的责任人;三是所在支部、部室在信访维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治理、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且在一定范围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四是在民主评议中被公认为工作平庸、业绩较差,成绩较低的。

5.作风不实调整。一是履行职能不到位,所负责工作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不满意的;二是工作纪律涣散,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网上购物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三是对基层和一线服务态度较差,无故拖延、故意难或不作为乱作为的;四是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层管理人员到龄免职退休、健康原因调整、自愿辞职退出、违纪违法处理、问责追究处理、移居国(境)外调整等“下”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认定方式

1.考核评价认定。依据年度考核中被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排名倒数三名的,在试用期满考察中被认定为业绩较差的,列入“下”的中层管理人员初步名单。

2.综合分析认定。通过调研走访等方式,广泛征求上级、同级、下级及普通员工意见,经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有守规不严、精神不振、能力不够、业绩较差、作风不实等问题的,列入“下”的中层管理人员初步名单。

3.部门联合认定。完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公司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定期沟通干部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下”的中层管理人员初步名单。

4.评议巡查认定。综合运用民主评议、述职测评、内部巡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发现问题比较突出,性质比较严重的,被群众举报反映查实的,列入“下”的中层管理人员初步名单。

四、工作程序

1.调查核实。公司党群部对列入“下”的初步名单的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了解各方评价、查阅相关佐证材料等方式,再次针对性地进行调查核实。

2.提出建议。公司党群部与拟“下”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综合调查核实结果,提出是否应“下”及处理调整方式的建议意见。

3.组织决定。公司召开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应“下”及处理调整方式的决定。

4.谈话宣布。公司分管领导与“下”的中层管理人员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并做好思想工作。

5.通报执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调整决定,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依据相应程序办理任免职手续,调整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6.申诉复核。“下”的中层管理人员对处理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调整决定的执行。

五、重新任职

1.“下”的中层管理人员需要重新安排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掌握重新任职条件,从严确定重新任职岗位,从严履行规定程序。

2.“下”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任用;有多个影响期的,按影响期长的执行。受到诫勉谈话的,半年内不得提拔;离岗培训、转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提拔任职。

3.因问责追究、违纪违法被免职,因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因健康原因调整岗位职务,影响期满或健康恢复后需要重新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组织领导

1.落实主体责任。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工作在公司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公司党群部组织实施。

2.规范组织实施。公司党群部及相关协同部门,联动配合做好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各项工作。要正确把握界限,注意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对于“下”的人员,要给予关心帮助,注意交流思想、点透问题、指明方向,有针对性地加强跟踪管理。

3.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不得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于工作不力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本办法由公司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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