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民事反诉状(离婚案件)
2025-09-29 04:14:17 责编:小OO
文档
民事反诉状(离婚案件)

民事反诉状(离婚案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案由:离婚纠纷

反诉请求:

一、被反诉人在20XX年5月22日实施家暴,并长期阻止母女相见,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是婚姻感情破裂过错方,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人民币50000元;

二、请求判令女儿由反诉人抚养,被反诉人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月(参考20XX年3月被反诉人起诉离婚,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教育和医疗费用共同承担,并判令女儿户口迁至反诉人户下;

三、被反诉人从20XX年6月8日至20XX年12月22日阻碍反诉人母女相见,割断母女情感,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精神赔偿反诉人人民币68828.8元;

四、被反诉人多次诽谤和诬陷“反诉人出轨”、“有第三者”、“遗弃女儿”、“将女儿丢在被反诉人单位”“拒付抚养费”等贬损反诉人及家人名誉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在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等报刊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反诉人及父母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

五、请求判令双方婚后房屋还贷部分或住房公积金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反诉人和被反诉人解除婚姻关系,并因被反诉人过错,请求经济赔偿反诉人。

反诉人和被反诉人于20XX年1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反诉人被被反诉人及其母亲所营造的假象所蒙骗,只求安安稳稳过日子,即便在裸婚的状态也结婚(无婚房无婚戒无婚礼,婚纱照都是反诉人出钱),但婚后不久,就发现被反诉人就是奶瓶男,被反诉人及其家人逐渐暴露出嗜钱如命、霸道专权、极度虚伪的性格,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反诉人需要的是一个老妈子、保姆、佣人,而不是一个妻子,在这段婚姻中反诉人丝毫感受不到家人的温暖,哪怕是反诉人在怀孕期间住院、孩子生病,被反诉人及其家人都未曾来看望。从反诉人怀孕到孩子4个月大一直在和自己父母居住,平时也都由他们二老照顾,被反诉人只在周末才来一天探望,平时包括产检、坐月子都是由反

诉人母亲陪同和照顾,相关费用均由反诉人在承担。孩子4个月大后到被反诉人父母家居住(孩子户口在被反诉人户下),反诉人为照顾孩子方便将工作换至被反诉人父母家附近。在此期间,孩子白天(反诉人上班时)由保姆照顾,其他时间均有反诉人照顾,被反诉人周末才回来也不管孩子,并且在周末、寒暑假时反诉人将孩子带回自己父母家中。

20XX年5月17号双方发生矛盾,反诉人父母出面让双方冷静一段时间。20XX年5月24日孩子到反诉人父母家中(因被反诉人母亲出去旅游保姆休假),5月25日反诉人回被反诉人父母家中给孩子拿药时发生家暴,被反诉人的家暴行为让反诉人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但考虑孩子尚小,20XX年6月8日当天由反诉人在其父

亲陪同下带孩子到被反诉人父母家中(去之前打过电话给被反诉人母亲),但被反诉人父母当天早有预谋,只让孩子进屋,拒绝反诉人进屋(反诉人的物品等至今还在他父母家中),因无婚房反诉人只能被迫回自己在家中。20XX年7月开始被反诉人提交第一次诉讼离婚,当初站在孩子立场(孩子一岁半还小),反诉人不同意离婚。20XX 年3月被反诉人再起诉离婚,反诉人同意,并争夺孩子抚养权,20XX 年4月开庭后被反诉人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20XX 年5月反诉人起诉,被反诉人不同意离婚,同年9月底判决不予离婚,20XX年10月反诉人上诉至中院,20XX年1月初未开庭撤诉(因考虑半年后再起诉离婚,分居已两年达到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本案中因被反诉人家暴,并长期不让母女相见,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分居两年以上,且双方多次诉讼离婚,再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离婚,并且被反诉人在20XX年5月22日实施家暴,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是婚姻感情破裂过错方,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被反诉人理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人民币50000元。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