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离婚案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案由:离婚纠纷
反诉请求:
一、被反诉人在20XX年5月22日实施家暴,并长期阻止母女相见,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是婚姻感情破裂过错方,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人民币50000元;
二、请求判令女儿由反诉人抚养,被反诉人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月(参考20XX年3月被反诉人起诉离婚,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教育和医疗费用共同承担,并判令女儿户口迁至反诉人户下;
三、被反诉人从20XX年6月8日至20XX年12月22日阻碍反诉人母女相见,割断母女情感,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精神赔偿反诉人人民币68828.8元;
四、被反诉人多次诽谤和诬陷“反诉人出轨”、“有第三者”、“遗弃女儿”、“将女儿丢在被反诉人单位”“拒付抚养费”等贬损反诉人及家人名誉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在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等报刊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反诉人及父母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
五、请求判令双方婚后房屋还贷部分或住房公积金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反诉人和被反诉人解除婚姻关系,并因被反诉人过错,请求经济赔偿反诉人。
反诉人和被反诉人于20XX年1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反诉人被被反诉人及其母亲所营造的假象所蒙骗,只求安安稳稳过日子,即便在裸婚的状态也结婚(无婚房无婚戒无婚礼,婚纱照都是反诉人出钱),但婚后不久,就发现被反诉人就是奶瓶男,被反诉人及其家人逐渐暴露出嗜钱如命、霸道专权、极度虚伪的性格,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反诉人需要的是一个老妈子、保姆、佣人,而不是一个妻子,在这段婚姻中反诉人丝毫感受不到家人的温暖,哪怕是反诉人在怀孕期间住院、孩子生病,被反诉人及其家人都未曾来看望。从反诉人怀孕到孩子4个月大一直在和自己父母居住,平时也都由他们二老照顾,被反诉人只在周末才来一天探望,平时包括产检、坐月子都是由反
诉人母亲陪同和照顾,相关费用均由反诉人在承担。孩子4个月大后到被反诉人父母家居住(孩子户口在被反诉人户下),反诉人为照顾孩子方便将工作换至被反诉人父母家附近。在此期间,孩子白天(反诉人上班时)由保姆照顾,其他时间均有反诉人照顾,被反诉人周末才回来也不管孩子,并且在周末、寒暑假时反诉人将孩子带回自己父母家中。
20XX年5月17号双方发生矛盾,反诉人父母出面让双方冷静一段时间。20XX年5月24日孩子到反诉人父母家中(因被反诉人母亲出去旅游保姆休假),5月25日反诉人回被反诉人父母家中给孩子拿药时发生家暴,被反诉人的家暴行为让反诉人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但考虑孩子尚小,20XX年6月8日当天由反诉人在其父
亲陪同下带孩子到被反诉人父母家中(去之前打过电话给被反诉人母亲),但被反诉人父母当天早有预谋,只让孩子进屋,拒绝反诉人进屋(反诉人的物品等至今还在他父母家中),因无婚房反诉人只能被迫回自己在家中。20XX年7月开始被反诉人提交第一次诉讼离婚,当初站在孩子立场(孩子一岁半还小),反诉人不同意离婚。20XX 年3月被反诉人再起诉离婚,反诉人同意,并争夺孩子抚养权,20XX 年4月开庭后被反诉人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20XX 年5月反诉人起诉,被反诉人不同意离婚,同年9月底判决不予离婚,20XX年10月反诉人上诉至中院,20XX年1月初未开庭撤诉(因考虑半年后再起诉离婚,分居已两年达到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本案中因被反诉人家暴,并长期不让母女相见,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分居两年以上,且双方多次诉讼离婚,再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离婚,并且被反诉人在20XX年5月22日实施家暴,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是婚姻感情破裂过错方,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被反诉人理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人民币50000元。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