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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产业园策划销售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2025-09-29 04:46:59 责编:小OO
文档
策划销售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定名)

委托人:(甲方)xx省xx县经开区(暂定)

受托人:(乙方)xxx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日 期:

甲方为xx省xx县经开区(暂定),现委托乙方为该经开区产业园物业独家招商销售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1.1受托物业名称:    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    (以下简称本项目)。

1.2受托物业位置:位于 xx 县 经济开发区 区    路    号,总占地约 108000    平方米,项目宗地号      。

1.3受托物业类型:生产、仓储、办公厂房以及职工生活配套物业。

1.4受托物业面积: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共约 180,000 平方米(本项目预售许可证获批准的全部可售可租(生产厂房/办公厂房/生活配套/职工公寓/)物业面积)。

第二条服务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后续合作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在甲乙双方未以书面方式明确终止代理合作之前,乙方有权继续代理本项目招商销售工作,甲乙双方仍需按本合同所约定之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直至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双方书面确认终止履行之日止,此期间代理费率按双方已结算的代理费率计算。

第三条工作內容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委派专职人员为本项目提供前期推广策划、招商销售以及其它相关的营销代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3.1    策划工作包括:

3.1.1  在本项目前期策划阶段,乙方成立专门策划组根据《xx经开区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暂名),编制提交《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招商策划报告》(暂名),(主要包含:提交本项目的市场调研报告、整体招商战略、产业市场布局、招商客户定位、产业招商建议、市场宣传推广、招商团队建设、招商资源整合、招商渠道开辟、招商平台搭建、招商工作执行计划等等(本工作为伴随本项目市场推广工作过程,定期分阶段进行的常规服务工作)。)

3.1.2  乙方根据甲方战略转移或调整及其它市场形势转变,对本报告做出及时准确的调整与补充,并及时为甲方提供问题分析与处理意见。

3.1.3  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及时委派策划组相应成员,参加甲方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会议及工作讨论,并根据甲方需求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及指导建议。

3.1.4  在公开对外招商的筹备阶段,乙方可根据项目的提供整体招商推广策略、招商节奏安排、招商、推广活动及项目包装方案等重要策略建议,经甲方认后可由乙方负责执行和实施,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3.1.5  乙方负责根据项目招商工作计划的安排,分阶段提交项目宣传、广告与推广活动的创意设计、宣传策划、制作发布、活动组织等工作的指导意见。

3.2    销售代理工作包括: 

3.2.1  乙方负责本项目公开对外招商准备期内(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公开招商计划时间为准)完成项目招商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招商计划》的编制以及与之相关的项目招商、招商策略、招商制度的制定以及招商团队的招募、招商销售计划的编制、招商推广计划的编制、招商接待案场的筹建、招商宣传材料的设计等。

3.2.2  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时委派专人负责本项目招商销售工作,同时通过内部选派和社会招聘,挑选一批具有专业招商经验的招商销售人员,组建本项目招商团队常驻招商销售现场,专门负责本项目招商销售工作的驻场服务,同时负责协助甲方完成项目招商案场的场内外设备安置与现场包装工作。

3.2.3  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根据《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招商策划报告》及市场招商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xx经开区电子产业园(暂名)招商计划》,结合招商工作计划工作推进时间节点,制定阶段性市场招商信息发布与广告宣传计划,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负责落实相关的信息发布与广告宣传工作。

3.2.4  在乙方正式进场招商前,乙方负责完成对本项目销售团队的培训,并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制定项目招商销售管理制度及招商案场管理办法。

3.2.5  在整个项目招商推广全程,乙方负责对到访领导、意向客户、合作单位以及其它交流参观人员接洽工作。

3.2.6  甲方如有异地招商活动举行或招商机构设立,乙方负责指派提供相应的招商人员与招商物料,全力配合甲方工作。

3.2.7  乙方全权代表甲方签订与本项目物业有关的物业销售类合同、物业出租合同类合同与销售服务类合同。

3.2.8  乙方负责本项目进行市场宣传推广并对市场反馈进行市场调查统计与来电来访客户客户数据登记,并将统计结果及登记数据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提交,以便甲方的存档和备案。

3.2.9  乙方有责任催促签约客户在《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厂房销售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附件,督促购房客户按时交纳购房款或厂房租金。

3.2.10 乙方负责对接具备相应条件的银行或其它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协助有贷款服务需求客户办理银行按揭等金融业务办理。

3.2.11 在本项目招商过程中,乙方应实时制定阶段性的招商销售计划、促销活动计划与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由乙方执行和实施。

3.2.12 本项目销售期内定期提交销售报告及下阶段销售对策分析,严格做好客户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双方声明和保证

4.1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4.1.   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4.1.2  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4.1.3  甲方保证自身是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的唯一权利人,对本项目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如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中载明有其它权利人,则甲方保证于预售许可证经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其它权利人认可本合同并同意甲方将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全部可售物业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书面文件。甲方保证本项目不存在与合作方、出资方、土地权益分享方等主体的任何纠纷,并保证上述主体不会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出任何异议。

4.1.4  甲方对因委托乙方销售之物业本身的权属或资格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4.2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4.2.1  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4.2.2  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4.2.3  乙方承担除甲方声明及保证承担责任以外全部责任。

第五条  双方权责

5.1    甲方权利:

5.1.1  甲方根据乙方在各阶段提供的分析报告及相关建议,最终确定本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营销实施方案并书面通知乙方。 

5.1.2  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与本项目策划、销售、招商相关的工作要求,并对乙方项目小组的工作表现提出意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项目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进行更换。

5.1.3  甲方有权指定专人参与乙方项目组,配合乙方市场招商工作。

5.1.4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招商工作进展情况。

5.1.5  甲方对乙方与客户签订的《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认购协议》、《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租赁合同》、《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厂房买卖合同》内容及相关文件的起草、修改、变更或终止享有审批决定权。

5.1.6  甲方有权对其指定购房客户给予折扣优惠,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交纳的相应款项的没收权及退还权,但甲方不论是给予客户折扣还是没收、退还客户款项,均不影响乙方依本合同已收取或应收取的销售代理费、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5.1.7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5.1.8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乙方的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商业利益的情况,甲方首先应书面告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十四天的整改期,若期满乙方仍未改正,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继续代理本项目销售招商活动,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5.1.9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乙方,甲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

5.2    甲方义务:

5.2.1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向乙方提供其该项目开发单位或物业产权持有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产权证(如已办理)的复印件(上述文件甲方均需加盖公章),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5.2.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书面提供本项目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图纸、数据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公开对外招商前,甲方必须根据乙方招商推广工作要求,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数据(提供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乙方提交书面申请获得甲方书面知晓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经甲方书面盖章确定的可售单位清单、房号销控表及价格表;提供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园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的说明书、工程进度计划、《对外委托销售代理证明》等资料或文件,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保证上述文件、数据真实、合法并承担由之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若本项目甲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分批(期)取得,则甲方可分期提交给乙方。但须给予乙方书面确认且须加盖甲方公章。

5.2.3  甲方须在乙方与客户签署《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认购协议》、《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租赁合同》、《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房地产买卖合同》(均为一式二份)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呈交的合同原件一份加盖甲方公章后交付乙方,作为对乙方销售代理工作的确认。对于乙方提请甲方盖章确认的与乙方工作成果相关的书面确认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每月成交确认清单》、《每销售阶段确认清单》、《结佣确认表》及《项目撤盘确认书》等,甲方承诺在收到相关书面确认清单之日起5日内核实并盖章确认。

5.2.4  甲方负责在本项目招商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活动承办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同,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网络费及电脑购置、保洁、保安等费用。在本项目的广告推广宣传方面,甲方每年广告推广宣传费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计划销售总金额的2%。如有招商工作需求,甲方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招商材料、园区模型、视频宣传短片以及其它销售物料供乙方招商宣传使用。

5.2.5  甲方须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策划顾问费、销售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甲方收取乙方提供的同时有义务进行签收确认。

5.2.6  在本合同期内,本项目所有营销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商物料、媒体广告、有关本项目网页、展销会宣传品、各种载体广告牌等,均需注明乙方公司名称及标识。 

5.2.7  因买卖合同纠纷、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

5.2.8  若甲方对乙方招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项目组全体或单个乙方员工给予额外报酬(无论以何种形式或名义),均应当先行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通过其内部薪酬管理体系统一发放。

5.2.9  甲方可委派或指定专人负责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各项购房手续。

5.2.1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者委托其它代理公司代理销售本项目,如甲方需将本项目物业出售、出租或无偿提供给指定购房客户,乙方应予以尊重,但甲方仍需按本合同之约定按照实际发生物业占用面积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

5.3    乙方权利

5.3.1  乙方就本项目享有独家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权。

5.3.2  乙方有权在本项目售楼现场或其它展点、销售点放置乙方相关标志的宣传资料。

5.3.3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乙方。乙方有权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乙方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交使用于本项目的策划顾问工作报告、成果及销售报表、分析报告等文件、资料(其载体包括但不限于:纸张、相片、软件、影片、电子文档等)公开发表或提供给包括本项目合作单位(如设计公司、广告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其它项目直接合作方等)在内的任何第三方。 

5.3.4  乙方就本项目享有独家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权。

5.3.5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5.2.5条款之约定签收乙方提供之的,乙方有权在收到全额款项后再向甲方提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客户签署《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认购协议》(一式二份)后一日内,将盖有甲方合同专用章后的该《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认购书协议》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5.3.6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5.2.1及5.2.2条款之约定按时按量交付相关文件及资料,如甲方未能按时按量交付,则服务代理期限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为甲方实际交付完毕之日与甲方应交付完毕之日所间隔的天数)。

5.4    乙方义务:

5.4.1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有效。

5.4.2  乙方须按照甲方书面确认的招商销售方案进行招商销售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不得对甲方确认的《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认购协议》、《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租赁合同》、《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数据进行任何修改。

5.4.3  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书面认可的价格销售本项目,不得擅自私自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任何费用。

5.4.4  乙方需委派经验丰富并具有相应资历的销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销售执行工作,若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经理,乙方须提前通知甲方。当乙方委派的本项目销售经理辞职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及时安排接替人选。若乙方委派的销售经理不能胜任本项目的销售工作或产生重大工作失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销售经理,乙方应予以配合。

5.4.5  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甲方对于本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宣传内容应提供甲方盖章的书面文件予以统一,如甲方未提供书面盖章文件,则乙方对本项目的销售及宣传行为应视为已征得甲方同意或符合甲方要求。在甲方向乙方提供此类书面文件后,甲方要变更项目基本信息或宣传内容的,甲方应就变更内容重新向乙方提供盖章确认的书面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按既有的书面文件记载信息进行宣传和销售。售楼过程中如有因乙方对客户的误导、欺骗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经查证属实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

5.4.6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本项目,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的策划销售代理权不得转让给非金荣集团成员的第三方经纪机构。

5.4.7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数据及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数据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数据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5.4.8  乙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佣金、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福利(重要活动期间,临时招募人员的每日报酬除外)。

5.4.9  乙方需根据甲方书面盖章确认的实施方案完成方案中应当由乙方完成之工作。

5.4.10 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书面文字、口头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等方式告知甲方。

第六条服务报酬

6.1    招商策划代理费:

6.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咨询策划费共计人民币  叁拾 万元整(¥300,000元)。该咨询策划费分  三  期支付,第一期 壹拾 万元整(¥100,000)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 壹拾 万元整(¥100,000)在乙方向甲方提交《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招商策划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三期 壹拾 万元整(¥100,000)在乙方向甲方提交《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招商计划》并经甲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

6.1.2  乙方每完成一阶段工作向甲方提交工作报告后,甲方必须在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确认已收讫,如甲方不按要求书面确认的,乙方在提交工作报告截止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邮寄报告的,视为乙方已完成提交工作报告的义务;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作报告后,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未按约定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提交的工作报告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

6.1.3  乙方按约定完成委托任务后,须向甲方提供报告正本壹式贰份(含壹份电子文件及贰份打印稿),甲方盖章或甲方工作人员签字并出具工作成果确认书,即作为任务完成的证明。

6.2    厂房销售代理费:

6.2.1  乙方招商销售团队正式驻场后,甲方须支付乙6万/月的基本服务费,直至第一年招商代理工作结束(日期以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6.2.2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期内实现的销售情况,以当月售出物业合同总金额为基数, 以代理费率为系数,计算销售代理费并按月向乙方支付的佣金(见下表1)。

6.2.3  服务代理期限内,招商销售代理费销售代理费按累计补差方式结算(销售代理费按累计补差方式结算:每月结算代理费时,甲方根据乙方实现的销售率所对应的代理费率结算代理费,且当乙方实现较高销售率时,甲方须根据较高销售率所对应之代理费率将之前所有售出单位之代理费补回,即:应结代理费 = 乙方实现较高代理费率时所有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 × 较高代理费率 - 之前按较低代理费率已支付销售代理费总额。)甲方确认乙方每月结算账单(乙方需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确认后于次月8日以前支付)(见下表1)。

表1

销售时间X为销售率,百分母为年计划销售面积

代理费率
以自然年为考核周期

X≤40%

1.5%
40%<X≤70%

1.8%
70%<X≤85%

2.2%
X>85%

2.5%
备注:

②销售率确定以客户签署《认购书》并足额交付定金为准,销售率 =已签订认购书并足额交付定金单位的总建筑面积 / 委托可销售总面积。

6.3产业招商奖励

6.3.1  乙方招商客户签署入驻园区确认文件(含厂房购置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等文件)后,甲方需逐步开始奖励。

6.3.2  奖励额度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别,按项目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    完成总额的2%和3%两类标准进行奖励:

第一类: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经省级)(含)以上相关部门认定)、外资项目、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2%进行奖励;

第二类: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3%进行奖励。乙方引进重大项目;

6.3.3  其它招商奖励办法参照当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6.4    结算时间及程序:

6.4.1  甲乙双方每月就包括但不限于已签订《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厂房买卖合同》的单位房号、合同价款、客户名称、代理费率、销售代理费数额等信息制作成每月确认清单,并由双方进行盖章确认。

6.4.2  销售代理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需每月8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结佣确认表,甲方需于5个工作日内盖章确认并支付销售代理费。乙方对每个销售单位以客户签订《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厂房买卖合同》并缴付首期购房款作为结算销售代理费的依据。非乙方原因导致已签署《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认购协议》的客户不能在代理期届满前交房款、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则乙方之代理责任于客户签订认购书时结束,乙方收取该客户成交销售单位应收销售代理费的 80 %,甲方须于服务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

6.4.3  对于上述每月确认清单和结佣确认表甲方逾期未确认的,乙方可根据本合同第七条之约定书面送达甲方,送达后甲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完全认可乙方书面送达的内容。

6.4.4  若客户签署《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认购协议》之后悔约,已收取的定金作为违约金而被甲方没收,乙方有权获得该违约金的50%作为服务费,服务费与销售代理费同时结算。若甲方自愿放弃没收客户定金,则该客户认购单位应计入乙方代理销售业绩,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销售代理费。

6.4.5  如遇客户在签订正式《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悔约,不影响销售率的计算及销售代理费的结算,乙方已收取其成交单位销售代理费的不再退还给甲方,乙方未收取其成交单位销售代理费的,甲方应按约支付。

6.4.6  乙方应在甲方确认结佣确认表3个工作日内提供销售代理费(双方一致认同:甲方取得并不代表甲方已付清相应款项,相应款项付清是以甲方相应款项全部到乙方指定账户为标准),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将每期应付的费用汇至如下乙方银行账户:

       公司全称:xxx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第七条 通知及送达

7.1    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以双方盖章或指定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为准。

7.2    甲方指定的签收确认人、授权委托人为      、      (其中咨询策划报告签收人为:      ,每月确认清单签收人为:       ,结佣确认表签收人为:       ,签收人为:       )。若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无法确认授权委托签收人,则甲方须于本项目正式公开发售前7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如甲方一直未书面告知乙方授权委托签收人,或甲方指定授权委托签收人因离职等各种原因变更后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的,则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咨询策划报告、每月确认清单、结佣确认单,等),乙方均有权按照本合同双方确定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投递之日起第五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7.3   甲方指定的签收确认地址                                             

7.4    本合同约定通知的送达,以专人亲自向收件方递送或以邮寄方式递送。递送地址以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7.5    以专人递送时,签收日即为有效送达日;以邮寄方式递送时,以投递之日起第五日视为已送达,且视为受送达方已清楚、准确地知晓并完全认可送达文书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  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

8.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代理期满且没有延期或者代理期未满代理工作已经结束,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合同自然终止。

8.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有关条款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8.4    甲方如发现乙方于销售代理过程中有任何未经甲方许可之销售行为,甲方首先应书面告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十四天的整改期,若期满乙方仍未修正,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继续销售该物业,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8.5    如甲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乙方首先应书面告知甲方并给予甲方十四天的整改期,若期满甲方仍未修正,则乙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对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交资料(文件)的,或未对乙方提供的书面确认清单给予确认或及时确认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直至甲方履行完毕前述义务,且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资料(文件)提交和文件签收与确认义务。

8.6    终止本合同时,对于乙方于代理期间已完成部分之工作,甲方仍须按本合同第6.1条款、6.2条款、6.3.2条款之约定支付相应的咨询策划费、销售代理费及按本合同第6.3.4条款之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且支付期限不得迟于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

8.7    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或本合同终止后,在代理期内签署《认购书》的乙方客户或该客户的亲属、配偶、授权人、代理人、所在单位、关联方(关联方是指该客户控制、共同控制其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该客户及关联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与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或甲方没收其定金的,甲方须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销售代理费或服务费。

8.8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咨询策划费、销售代理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的,甲方应以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每日向乙方支付该基数千分之一的金额作为迟延履行违约金,如甲方迟延履行超过三十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全部未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可选择是否终止本合同。如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的,对于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完成部分之工作,甲方仍需按本合同第8.6条款之约定向乙方支付一切费用。甲方履行完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如乙方认为实际履行已经不必要或者没有实际意义的除外。

8.9    服务代理期限内,甲方委托第三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或者无故提前终止本合同均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甲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向乙方结清相关咨询策划费、销售代理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并赔偿乙方之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如按本合同履行可能收取到的咨询策划费、全额销售代理费、服务费、查档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在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结清相关销售代理费和服务费后,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

8.10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因甲方股东变更、产权交易等原因导致本项目产权方改变的,本合同对新产权方继续生效,甲方应保证受让方承认及继续履行本合同,三方就有关的权利义务转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宜另外签订协议,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已售出部分的销售代理费。

第九条  词语注解

9.1    公开发售日:是指项目在公共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视、网络、户外广告及广播等)第一次发布广告宣传的正式发售日,须符合开盘销售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售楼处、样板房、部分园林以及部分工程主体外立面展示等条件均齐备。甲方有义务与乙方书面确认本项目具体的公开发售日期,在双方未对公开发售日作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本项目的公开发售日为销售该批房号时收到购房客户支付的第一笔定金日。本项目分批(期)、分不同物业在不同时间公开发售的,公开发售日为多个。

9.2   “单位”:是指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该批核准房号表中列明的单个房号。

9.3   “销售率”:是指乙方在代理期内,本项目物业中,客户交足定金并签署了《认购书》单位的累计总建筑面积除以本项目甲方委托销售总建筑面积。本项目分批(期)、分不同物业在不同时间公开发售的,销售面积、销售率及销售代理费也相应分别结算。

第十条  其它

10.1   本合同规定要提交的附件应及时提交确认,该附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函件、会议纪要、通知经双方确认后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2   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对本合同执行中产生的冲突双方协商不成的,向长沙市人民提起诉讼。

10.4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章及合同审核、鉴定意见:                

甲方名称:    xx省xx县经开区(暂定)    乙方名称:xxx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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