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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2025-09-29 04:45:31 责编:小OO
文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关系、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人民武装和人民、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人民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院校、人民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院校、人民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门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 机关的人民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机关的人民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业主是否有权调看监控录像?(图)

2010—10-14 07:56:00 来源: 新闻晨报(上海)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实习生 薛熠焕 晨报记者 周夏莹

  问:电动车被偷,小区内刚好装有探头.近日,家住保利西子湾的业主刘先生想到监控室调取录像看看偷车贼的真面目,却被告知无权查看。原来,那天刘先生因急于出门便把自己的电动车停在楼门口,谁知出门一看车没了.他知道小区里装有监控探头,当天两次要求看监控录像,都遭到了拒绝。 “没有领导批准业主不能看监控,连我们也不能看."保安坦言。直到报警之后多日,刘先生才被通知可以到监控室观看当日时段的相关监控。对此,刘先生询问说,业主要看录像,其正确的程序是怎样的?物业是否有权阻止向业主公开相应的情况和资料?

  答:保利西子湾物业客服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业主应在事发时立即联系物业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上报给部门主管,主管同意后方可查看。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般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在开发时就配备了监控设施、设备,老式小区则通常由相关部门,如综合治理办公室或者门,牵头或组织安装,安装后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负责,相关的技防设施都有规章制度,而且由经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日常操作.通常情况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调取查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看或者拷贝探头视频资料的,需经过物业公司的允许,一般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开出证明或陪同观看。有些小区内部分摄像头与门联网,民警可以直接查看。小区监控录像保存时间有限,所以第一时间报警尤为重要.但实践中,也有部分小区可以随时让业主直接查看,他认为,这种做法对业主隐私及安全没有保障。

  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安成则表示,对于业主如何查看监控录像,物业管理立法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及其立法精神,业主要求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时,物业应予支持.他认为,物业公司内部的规章可以对查看程序做出管理上的相关规定,只是,不能以程序难业主,业主合法的知情权。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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