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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队安全管理办法
2025-09-29 04:47:44 责编:小OO
文档

1目的
为了加强进厂外包队的安全管理,确保他们在船舶修理中的安全和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从事船舶修造的外包队。
3定义
外包工程队是指在公司内承接(包)船舶修造工程项目的法人单位。
4内容
4.1公司与外包工程队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2承包合同的签订
4.2.1公司与外包工程队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前要进行安全资格审核,外包工程队要具备下列条件:
a)外包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所签订合同、协议与经营业务范围一致。
b)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外包队法人代表(委托人具有法人代表委托书)为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队的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负责。设立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队安全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c)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能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d)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达到公司或市劳动部门等有关方面的要求,持有效证件。
e)个体防护用品齐全,按公司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防用品。
f)需在船舶上明火作业的队伍持有港监颁发的《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和《船舶防火安全员证书》。

g)油仓(柜)清油作业的队伍持有港监颁发的《船舶污油、油渍回收许可证》。

h)作业人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必须健康,没有妨碍从事作业的禁忌症疾病或生理缺陷。
4.2.2进厂外包队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其内容包括双方的责任和责任人,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对发生的事故处理原则及安全奖惩办法。

4.2.3外包队必须负责对外包工实行人身意外事故投保工作。
4.3组织管理
4.3.1外包队的管理归口为公司的外来劳动力管理部,其安全监督归口为公司的安全监督部。车间、部门将外包队视同车间、部门员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4.3.2使用外包队的车间、部门不得私自招用外包队,不得指派其人员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
4.3.3外包队进厂前,必须将进厂作业人员名单、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填写在“五联单”送公司外来劳动力管理部登记注册,由外来劳动力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转送所属车间、质保部、安全监督部、保卫科审核签字后方可,安全监督部将外包队的安全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检查指导和监督。
4.3.4外包队工作人员进住公司时,必须明确带队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本队履行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经常对本队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加强安全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3.5外包队作业人员必须保证相对稳定,特别是特殊作业人员,不能任意调动(调离),确需调换的需征得外来劳动力管理部、安全监督部的同意。
4.3.6外包队作业人员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标准、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ISO9001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服从现场安全人员检查,遵章守纪,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人员工作,不得无理取闹。

4.3.7严格执行明火作业、用电、密闭仓室喷涂、搭拆脚手架等危险作业的申请审批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3.8外包队自带生产用车辆、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设备及车辆必须经安全科检验后方可使用,如使用公司设备,需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要求使用,严禁私自动用公司的设备和设施。
4.4安全教育
4.4.1外包队作业人员入厂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12课时,以本队教育为主,集中培训,复训时间为一年。

4.4.2在公司安全监督部培训的基础上,使用车间及外包队应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应有记录,每周二为各队安全活动日,坚持一小时安全教育活动,做到“三不伤害”。
4.4.3未经“三级教育”者不能进入生产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监督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无证不准上岗操作。

4.5事故管理
4.5.1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车间和安全监督部,外包队要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抢救和配合调查工作,未经安全监督部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
4.5.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公司与外包队各自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有关部门立即报告,不得隐瞒和谎报。
4.5.3事故发生后要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找出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教育员工、处理责任人,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6奖罚
4.6.1外包队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按公司《管理制度考核细则规定》给予奖励。

4.6.2外包队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的,按公司《管理制度考核细则规定》,给予罚款处理,所罚款金额从该队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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