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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真题详解
2025-09-29 04:53:0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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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真题详解

1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

相关试题:国际法渊源[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研]

答: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规约》第3,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2国际习惯[中国大学2016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International custom[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年研]

(2)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

答: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eral practice)。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重要的所谓合法性条约的序言中往往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自然法学派[外交学院1995年研]

答:自然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其学说盛行于17世纪至18世纪,主要观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制定法、习惯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社会的本性或者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产生或推论出来的。自然法是绝对公正的、普遍的、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

4国际法的实在法学派[苏州大学2009年研]

答:国际法的实在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该学说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基础之上,即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形式。这两者都是实在的,由这两者所构成的国际法是人所造成的,是经国家同意的。所以,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5国际法基本原则[北理2008年研;南京财大2008年研]

答: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不干涉内政原则;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

6强行法(jus cogens)[南京财大2010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09年研;外交学院2002年研]

答:强行法作为一种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这样的法律规则只有具有同样性质的强行法律才能更改。国际强行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②公认为不许损抑,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③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即只有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方可对原有的强行法规则进行更改。

7民族自决原则[南京大学2006年研]

答:民族自决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权利。随着民族目标的实现,民族自决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更具有了新的内容。“自决”已不仅体现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开始体现在经济上,即各民族享有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8国家主权[外交学院1995年研]

答: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方面,对一切事物和人有最高权力,即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国家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对外方面,主权表现为不从属于其他权力,即权或对外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9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浙江工商大学2007年研]

答:(1)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依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力。

属人管辖又称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此外,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

(2)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区别:管辖权依据不同。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主权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以国籍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相比为次要的或派生的。

(3)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联系:属人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是为维护这种管辖而产生或存在的,并且其行使要受这种管辖的。

10普遍性管辖权[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

相关试题:

(1)普遍管辖权[中财2012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1、2010年研;外交学院2002年研]

(2)Universal jurisdiction[武汉大学2015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

答:普遍性管辖权,又称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原则,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例如,国际法上规定的海盗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罪、种族隔离罪等。确定普遍管辖原则的目的是打击那些危害人类安全或利益的国际犯罪。为此,一些国际条约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家应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保证有一个国家能对这类犯罪提起诉讼。

11国家管辖豁免[中山大学2003年研]

相关试题:国家主权豁免[中国大学2020年研]

答:国家管辖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并被联合国编纂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其根据是主权平等,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由于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的主权者,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是平等的主体,相互无从属关系,自然也就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12豁免主义[苏州大学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Restrictive Immunity[武汉大学2015年研]

(2)简述不得援引豁免。[简答题,2012年研]

答:豁免主义是针对国家豁免的范围提出的一种主张,指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应受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国家的非统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该学说产生于19世纪至20世纪前半叶,在20世纪后半叶得到美国、英国等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2004年联大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均采用了豁免主义的主张。

13recognition[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

答:recognition即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民族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

承认具有以下特征:①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间国际组织。②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以外,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③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④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将对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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